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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是独立董事。如此看来,独立董事制度被法定化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可笑的是,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它的《模范商业公司法》和包括特拉华州在内的美国各州公司法,都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强制性地引入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几年前被引入中国。一直以来,独立董事,这个“外地郎”在中国就被人称为“缄默一族”、“花瓶一族”,原因就是它并不独立。根据《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
其实,独董不“独立”是与我国的人文传统紧密相连的。在中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基本上由大股东或管理层向董事会提出独董人选,再以董事会名义提名。独董与控股股东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雇佣”关系。而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通常有这么一种封建意识:“我有钱我就是老板!我是老板,你就得听我的!”于是,独立董事从根本上讲就是企业员工,因而,就使得其在行使权力时很难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也几乎不可能对大股东的要求表示异议或拒绝,否则就是“以下犯上”,就是“天理不容”,就是“拿鸡蛋碰石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曾担任过六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他曾在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上对一项议案投了反对票,当时公司董事长很惊讶,“你是我聘来的,怎么还反对我?”因此,在中国证券市场,指望独董来制约大股东似乎走不通,哪有花钱请人给自己找麻烦的道理?
中国的常情是,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独董薪酬和津贴,都要由股东埋单。因此,让独董自己去制约股东,似乎就有一种“忘恩负义”的味道,人家给你吃喝拉撒的钱,你却反过来扒人家的衣服。踢人家的屁股,这于情理上讲很难说得过去。更何况,弄得不好还会被人反打一耙,落个“身败名裂”,倒不如来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来得清闲,买个舒服,所以,多数的独董在该说话的时候还是选择了沉默。即使偶有几个“为民请命,忠于职守”者提出的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也难遭“胎死腹中”的命运,独董也有可能因此而保不住自己的职位。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独董的独立性、纯洁性和公正立场性也就很难了。
独董的本质在于独立,独立性是保障其行使权力的基本前提,丧失了独立性的独董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独董制度,在中国遭遇“水土不服”,面临“不独立”危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们民族的劣根性有着丝丝缕缕的因果关系。因此,将独董制度进行法定化的行为看起来似乎并不合理。我们不是不爱独董制度,只是如此爱法,让我们爱不起来。
在对国情没有充分了解,对民族文化没有深层次掌握的基础上,硬性将独董制度加进公司法中,就好像是隔着靴子进行搔痒一样,达不到真正想要的效果。那么,我们就以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的罗培新的话来做个结尾,“中国目前并不宜将独董制度强制性地导入公司法中。或许,我们应该给市场更多的时间,给上市公司更多的信任。”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几年前被引入中国。一直以来,独立董事,这个“外地郎”在中国就被人称为“缄默一族”、“花瓶一族”,原因就是它并不独立。根据《上海证券报》2004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不说“NO”,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
其实,独董不“独立”是与我国的人文传统紧密相连的。在中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基本上由大股东或管理层向董事会提出独董人选,再以董事会名义提名。独董与控股股东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雇佣”关系。而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通常有这么一种封建意识:“我有钱我就是老板!我是老板,你就得听我的!”于是,独立董事从根本上讲就是企业员工,因而,就使得其在行使权力时很难保持自己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也几乎不可能对大股东的要求表示异议或拒绝,否则就是“以下犯上”,就是“天理不容”,就是“拿鸡蛋碰石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曾担任过六家公司的独立董事,他曾在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上对一项议案投了反对票,当时公司董事长很惊讶,“你是我聘来的,怎么还反对我?”因此,在中国证券市场,指望独董来制约大股东似乎走不通,哪有花钱请人给自己找麻烦的道理?
中国的常情是,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独董薪酬和津贴,都要由股东埋单。因此,让独董自己去制约股东,似乎就有一种“忘恩负义”的味道,人家给你吃喝拉撒的钱,你却反过来扒人家的衣服。踢人家的屁股,这于情理上讲很难说得过去。更何况,弄得不好还会被人反打一耙,落个“身败名裂”,倒不如来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来得清闲,买个舒服,所以,多数的独董在该说话的时候还是选择了沉默。即使偶有几个“为民请命,忠于职守”者提出的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也难遭“胎死腹中”的命运,独董也有可能因此而保不住自己的职位。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独董的独立性、纯洁性和公正立场性也就很难了。
独董的本质在于独立,独立性是保障其行使权力的基本前提,丧失了独立性的独董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独董制度,在中国遭遇“水土不服”,面临“不独立”危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们民族的劣根性有着丝丝缕缕的因果关系。因此,将独董制度进行法定化的行为看起来似乎并不合理。我们不是不爱独董制度,只是如此爱法,让我们爱不起来。
在对国情没有充分了解,对民族文化没有深层次掌握的基础上,硬性将独董制度加进公司法中,就好像是隔着靴子进行搔痒一样,达不到真正想要的效果。那么,我们就以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的罗培新的话来做个结尾,“中国目前并不宜将独董制度强制性地导入公司法中。或许,我们应该给市场更多的时间,给上市公司更多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