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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一种"合意方能调解"、即自愿调解的既定思维。但在这种既定思维之外还存在另一种调解模式,即强制调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先行调解制度,作为诉与非诉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它已经具备冲破既定思维的束缚而创设强制诉前调解模式的迹象。本文中,笔者在"合意方能调解"既定思维之外,从法理基础的正当性、法经济学的必然性及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国外立法经验的可借鉴性四个角度来论证构建强制先行调解制度的构想势在必行,并且要以适度性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