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犯罪心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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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集群犯罪作为群体犯罪的一种类型,有其独特的犯罪心理特点。近年来,我国集群犯罪不断增多,而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作为集群犯罪的典型代表,更加凸显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本文对集群犯罪的犯罪心理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防控策略,可以为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冲突提供一些解决途径。
  关键词 集群犯罪 心理 征地拆迁
  基金项目:2016年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经济转型时期征地拆迁中农村居民的心理及其分析——以武汉洪山区为例(2016 SX08)。
  作者简介:刘赛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級硕士研究生;付斯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21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群体犯罪分为四类:一般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犯罪;集群犯罪。其中,集群犯罪是事先并无紧密联系的人群由于特定原因在短时间内聚集成众,并实施了参与者基于其个人意志与情绪无可能实施的行为导致的犯罪。 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即集群犯罪。各类群体犯罪的心理机制都存在差异,有其独自的脉络,我们在群体犯罪的共性背景下,应当对各类群体犯罪独有的犯罪心理进行研究。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且复杂多样,我国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占50%左右,且社会影响较大,如云南绥江群体性事件,江苏通安群体性事件等,笔者在以武汉市洪山区为范围的征地拆迁社会实践调查中,也了解到因强拆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对集群犯罪的心理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其理论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有其现实意义。
  一、 集群犯罪的特征
  集群犯罪多为社会原因引起的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不同于有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等群体犯罪,集群犯罪有以下典型特点:
  (一)自发性
  集群犯罪中,成员之间事先并无联系,往往因为社会矛盾爆发,自愿加入群体之中。在征地拆迁中,表现为人们面对暴力强拆时,自发的本能的群众性反抗行为,如江苏通安的群体性事件中,通安镇村民聚集在国道附近,试图阻断车辆正常通行。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在遭遇暴力强拆时,被强拆校园的学生自发进行大规模的游行。此类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皆非受到唆使形成,而是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自发的站在同一战线上,以群体性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短暂性
  集群犯罪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的群体犯罪,有稳定的组织。如果将集群看作一个活生生的生物体,那么这个生物体的内心则由于充斥着浓烈的情绪性,它的“所作所为”必然体现为一种不稳定性。 从集群犯罪的临时自发性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群体性犯罪行为,是带有情绪性的冲动行为,并无组织预谋,而这种情绪性的行为缺乏稳定性。群体因社会矛盾自发聚集而成,在特定的情境消失后,群体的目的迅速解散,难以再凝聚成群体。
  (三)松散性
  集群犯罪的自发性,决定了其无组织状态,相对于团伙犯罪的持续性及重复性,有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明确分工和严密组织,集群犯罪呈现出的是松散无组织状态,集群犯罪的内部关系是在矛盾爆发的过程中形成的临时的内部协调关系,事先并没有经过安排与准备,成员之间更没有明确的分工,以及有效的成员行为控制机制,因此,集群犯罪往往是在一个笼统的集体犯罪意图之下的群体成员的自行其是,过程与结果均呈现不可控的状态。
  二、集群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
  (一)集群犯罪的社会原因
  1.社会矛盾的积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社会化进程中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认为,引发集群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是群众的心理原因,即在社会公众中产生的普遍之不平、普遍之失望、普遍之憎恶、普遍之恐惧。 随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分配不均,贪污腐败等社会问题,这都容易使人们产生消极的心理,这些心理往往具有犯因性作用。在各种社会矛盾爆发时,群众便会加入集群之中,来表达不满,维护权益。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即是社会转型时期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冲突,便成为集群犯罪的导火索。
  2.大众传媒的消极影响
  信息化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大众传播媒介以影响公众心理态度,引导公众行为取向为职能,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作用,其与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之间的关系,不容忽视。信息爆炸的时代,民众极易受到各种电视网络信息的影响,对媒体信息的接受不加选择,甚至对暴力性事件进行模仿,或想要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来营造社会舆论,为自己谋取利益。
  3.法制意识的淡薄
  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民众的法制意识还亟待提高。笔者在洪山区的征地拆迁社会实践调查数据显示,在拆迁中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仅有40%的人会采取诉诸法律的救济方式,28%的人选择了上访,还有29%的人愿意选择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和暴力阻挠。法制观念的缺失,致使民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本没有诉诸法律的意识,或者对法律没有足够的信任,认为上访,暴力阻挠,寻求媒体的帮助等途径可以更快捷高效的解决问题。
  (二)集群犯罪的心理效应
  1.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具体表现为,个人在群体环境下丧失个人通常具备的理性与责任能力,陷入一种对群体共同意志与行为的“无意识”跟从状态。 “阿希实验”即从众心理的典型例证,阿希在每组实验中安排五名假的被测试者,一名真的被测试者,被测试者被要求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五名假的被测试者故意给出相同的错误答案,这时真正的被测试者们,平均有37%的人判断是从众的,有75%的人至少有一次跟随了别人的判断,只有24%的人一直坚持自己。   这种从众的心理下,人们认为遵循主流社会规范,可以得到奖赏和正向激励。集群犯罪中,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群体成员降低原有的理智,排斥与群体意识相矛盾的观念及认识,对群体的犯罪动议随声附和,并且在行动上与群体保持一致,以致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并在群体成员的感染和支持下变得胆大妄为。
  2. 易受暗示性
  易受暗示性在群体犯罪中的作用,是弱化群体成员的独立思维、辨别能力,而对群体中任何不具实质信度的信息轻易接受并以之为依据作出行为选择。有研究表明,人的知识、阅历等都会对其易受暗示性有影响,一般情况下,认知能力越低,自主能力越差,依赖性越强的人越容易受到暗示;此外,暗示者的地位与权威,也与暗示效果成正比;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更容易对人产生暗示作用。
  在征地拆迁的集群犯罪中,成员之间的想法会在其互动中产生影响,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会不断增强,导致个体丧失自己的独立判断,受到群体暗示,做出与群体意志相统一的行为,最终导致大规模的群体事件。
  3.去人格化
  去人格化可以使事先并无联系的个体在人群中快速找到适合于外在表达的社会同一,从而在短时间内由不同的个体融合成一份具有概括共同身份的群体。
  因为强制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最初只有少数因与自身利益相关而具有强烈诉求的个体,以及围观群众,这些围观群众最初并不具有参与到集群犯罪中的意愿,但是群众聚集的过程中,围观群众很快被具有强烈诉求的反强拆者所感染,融合,个体的诉求在围观人群中取得共鸣,最后演变成一个群体的共同利益诉求。
  4.去个性化
  去个性化在集群犯罪中的主要作用是,在群体同一替代个人同一后,进一步用群体目的与群体行为规范代替个人目的与个人行为规范。
  去个性化概念,最初被强调的是匿名性、自我迷失的作用机制,依据勒庞的观点,群体中的成员往往认为:“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约束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 而现在对去个性化的表述,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批判,对传统概念中认为个人在群体中必然会表现出责任感消泯及物理学行为的单向性判断进行了否定,强调个人行为会因为群体同一的不同表达而出现不同的变化趋势。比如,在暴力拆迁中,有参与者对拆迁人员施暴,并不是他陷入了一种自我意识的迷失,而是群体骚乱中,其个人身份辨识度降低,施暴者便更倾向于群体性的身份,以群体的身份来考察自己,根据群体的特征,来实施行为,对拆迁人员施暴。
  三、征地拆迁中集群犯罪的防控策略
  (一)规范拆迁行为
  社会矛盾是激化集群犯罪的一个根本原因,征地拆迁中表现为,暴力拆迁,拆迁工作不透明,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或民眾对拆迁政策的理解不到位等具体方面。要预防征地拆迁中的集群犯罪,从拆迁工作的源头上进行治理,乃釜底抽薪之策。调查数据显示,拆迁前组织听证,听取居民意愿的,拆迁满意度普遍较高。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要主动与民众进行沟通,了解民众意愿,促进居民对拆迁政策的理解。政府要规范拆迁行为,使拆迁政策兼顾公平,拆迁工作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补偿合理到位。
  (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个体的知识水平会影响其在群体中的受暗示性,阿希效应也表明,人们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时,其从众的可能性容易变大。在面对暴力事件时,普通民众如果法律意识不强,便难以保持独立意识,不能做出理智清醒的判断,甚至“法不责众”的朴素观念,都会促使其成为乌合之众。因此从法制的角度入手,采取多种手段,做好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集群犯罪的发生率。
  (三)增强大众传媒的责任感
  网络及媒体上的信息传播,对人们有潜移默化的暗示与引导作用,影响人们的心理态度,及行为取向。因此要对大众媒体进行监控,加强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古斯塔夫·勒庞指出要想改变群体心理,唯一的方法就是“以毒攻毒”,用新的暗示去改变、影响之前的暗示。 反社会性暗示借助人类模仿的天性及群体传染的弥散效应在群体内部传播扩散,同样道理,媒体如果在传递信息时,心怀社会责任,植入积极的、正面的信息,便可以对群体心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集群行为即将演变为集群犯罪前,植入“正能量”,有效的对集群犯罪进行防控,同时,可通过技术加密措施等有效控制网络对集群犯罪的消极影响。
  (四)加强信息监控
  因为集群犯罪的去人格化心理效应,群体中的大部分人可能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为受到群体的情绪感染,才实施的集群犯罪行为,因此,征地拆迁中,有关部门在事前进行的对策评估中,往往只考虑到了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而对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的加入,显得措手不及。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工作,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注意人群莫名聚集的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安装道路监控来防范集群犯罪,增设出口来分流人群,遥免造成大规模集群暴力犯罪。 同时制定集群犯罪的应急预案,在发生集群犯罪时,可以快速的疏散人群,稳定社会秩序,做到有防有控。
  注释:
  董邦俊、康杰.犯罪心理学教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231,232.
  江帆.集群犯罪形成机制与预防研究.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92.
  周凌、李旭.行为学视角下的群体犯罪心理现象论研究.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4.
  宋小明.群體犯罪心理研究.政法学刊.1999(4).
  [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辑出版社.2004.16,13.
  谢静.集群暴力犯罪的情景预防.知识经济.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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