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质正义是国际私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法律规避效力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规避了一国强行法,但并不是所有对强行法的规避都指向规避行为的无效,其核心在于该强行法所维护价值的最终实现是否给予行为人无偿的利益获得。国内公共秩序因具有阶段性社会价值选择,并不是绝对的不可规避的事项,规避涉及国内公共秩序的强行法时,个人自主改变连接点选择法律的规避行为应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