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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高教局、教育局,广东省高教厅: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