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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凸显现行法学教育和社会实践的不谐,法学教育改革呼声高涨,诊所法律教学因此倍受关注和青睐。这种新的教育模式虽然让我们看到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但将其本土化、实用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本文总结云南工商学院开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的试点工作,对高职院校的此类实践具有了一定的借鉴价值,以期对当前法学教学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学;教学实践;教学改革
一、诊所法律教学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 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①。 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临床实习培养医生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②。
诊所法律教学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有如下特点:
首先,背景材料的真实性。诊所法律教学是在真实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展开的,更有利于训练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法律职业道德。
其二,教学方式的多样性。诊所法律教学要求指导教师能够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结合将学生置于真实案件中“律师”角色,处理法律实务的训练,其教学目的在于教授学生学习和思维的方法,使其成为更好、更成熟的学习者。
其三,开放性。诊所法律教学的开放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真实案件不同于传统教学的既设背景材料,其思维和实际处理过程具有开放性;另一方面
诊所教学是一种多向性的开放学习过程,要求学生通过与当事人、对方律师、证人、法官等的广泛接触③。
二、高职院校诊所法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
2000 年开始,我国一些著名法学院校逐步推开法律诊所教育,这些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舶来品水土不服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尤其近年来部分高职院校也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学效果不显。笔者经过在教学实践中的研究将其原因总结为如下几点。
首先,教学目标存在落差。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 ④,但不同于美国,我国法律职业体系并不以律师作为统一的职业平台,我们的法学教育并不直接指向对抗性和实践性要求最高的律师职业。
其二,教学资源的客观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条件的限制。在法学院系专设法律诊所,除了教室,还需要大量具体的办公设施和人员要求法律诊所有持续的资金来源⑤。 对于教学资源并不富裕的高职院校来说,采用经典的法律诊所附设于法律院系内的嵌入式⑥诊所法律教学设置模式相当困难。二是师资水平的限制。不同于传统法学强校,一般高职院校师资力量较弱,而诊所法律教学恰恰要求——教师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积累,更需要深厚的实践能力⑦。之所以云南工商学院能够开展法律诊所教学的试点,这和法律系十余名教师基本同时具备硕士学历和司法职业资格是分不开的。
其三,学生专业素养的限制。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层次大多是专科,极少能达到本科层次,不同于类似于研究生层次的美国法学教育中,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都能够在传统课堂上完成,高职院校学生普遍缺乏诊所必备的先决知识和思维储备。专业基础知识和应用技巧构成的专业素养方面的薄弱,成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法律教学的又一个难点。
三、云南工商学院诊所法律教学实践
立足于本校实际,我们采用了模拟式⑧和外置式⑨结合的课程设置模式,将常用法规训练课程与学生假期实习结合起来开展法律诊所教学。
首先,改进常用法规训练课程的教学方式。
以模拟法庭为形式,以真实案例为内容,采用模拟训练法⑩,运用角色扮演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就案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一对一的谈话讨论,以对谈式教学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性,增进学生与导师交流的意愿。通过真实案件培养学生理清事实真相、训练法律思维、学习运用判断力的技能;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不拘泥于背景材料,防止模拟训练异化成表演式的情景再现。
其后,安排学生到法律机构和司法机关担任实习岗位。
结合学校指导教师全程跟进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将法律实践与学生的理论学习融合起来,在提高学生综合知识的运用技能的基础上,培养学生“把脉问诊”的技术能力。一方面,学生在开放式的教学环境中以理论知识指导自己诊所的实践活动,并通过与当事人、对方律师、证人、法官等的广泛接触,学习社会经验、职业技能,使教学效能最大化。另一方面,在法学院与社会之间搭建了一个平台,实现了让知识服务于社会的法学教育功能,缓解法律援助活动中社会资源的不足,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四、展望
诊所法律教学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移植来的法律诊所要想真正达到预期效果,就必须接受本土化改进,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经过近2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在法律事务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学引入试点,取得了比较很好的效果。在2014届八十余名学生毕业生中,毕业前已确定从事法律职业的已有6人,其中法院1人、检察院2人、律所3人,这一比例并不逊色大部分法学本科毕业生。
笔者认为,云南工商学院开展的诊所法律教学试点,对高职院校在资源和经费有限的条件下的此类实践具有了一定的借鉴价值,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法学教学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学;教学实践;教学改革
一、诊所法律教学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 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①。 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临床实习培养医生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②。
诊所法律教学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有如下特点:
首先,背景材料的真实性。诊所法律教学是在真实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展开的,更有利于训练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法律职业道德。
其二,教学方式的多样性。诊所法律教学要求指导教师能够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结合将学生置于真实案件中“律师”角色,处理法律实务的训练,其教学目的在于教授学生学习和思维的方法,使其成为更好、更成熟的学习者。
其三,开放性。诊所法律教学的开放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真实案件不同于传统教学的既设背景材料,其思维和实际处理过程具有开放性;另一方面
诊所教学是一种多向性的开放学习过程,要求学生通过与当事人、对方律师、证人、法官等的广泛接触③。
二、高职院校诊所法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
2000 年开始,我国一些著名法学院校逐步推开法律诊所教育,这些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舶来品水土不服的问题也日渐显现,尤其近年来部分高职院校也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学效果不显。笔者经过在教学实践中的研究将其原因总结为如下几点。
首先,教学目标存在落差。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 ④,但不同于美国,我国法律职业体系并不以律师作为统一的职业平台,我们的法学教育并不直接指向对抗性和实践性要求最高的律师职业。
其二,教学资源的客观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条件的限制。在法学院系专设法律诊所,除了教室,还需要大量具体的办公设施和人员要求法律诊所有持续的资金来源⑤。 对于教学资源并不富裕的高职院校来说,采用经典的法律诊所附设于法律院系内的嵌入式⑥诊所法律教学设置模式相当困难。二是师资水平的限制。不同于传统法学强校,一般高职院校师资力量较弱,而诊所法律教学恰恰要求——教师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积累,更需要深厚的实践能力⑦。之所以云南工商学院能够开展法律诊所教学的试点,这和法律系十余名教师基本同时具备硕士学历和司法职业资格是分不开的。
其三,学生专业素养的限制。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层次大多是专科,极少能达到本科层次,不同于类似于研究生层次的美国法学教育中,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思维的培养都能够在传统课堂上完成,高职院校学生普遍缺乏诊所必备的先决知识和思维储备。专业基础知识和应用技巧构成的专业素养方面的薄弱,成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法律教学的又一个难点。
三、云南工商学院诊所法律教学实践
立足于本校实际,我们采用了模拟式⑧和外置式⑨结合的课程设置模式,将常用法规训练课程与学生假期实习结合起来开展法律诊所教学。
首先,改进常用法规训练课程的教学方式。
以模拟法庭为形式,以真实案例为内容,采用模拟训练法⑩,运用角色扮演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就案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一对一的谈话讨论,以对谈式教学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性,增进学生与导师交流的意愿。通过真实案件培养学生理清事实真相、训练法律思维、学习运用判断力的技能;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不拘泥于背景材料,防止模拟训练异化成表演式的情景再现。
其后,安排学生到法律机构和司法机关担任实习岗位。
结合学校指导教师全程跟进和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将法律实践与学生的理论学习融合起来,在提高学生综合知识的运用技能的基础上,培养学生“把脉问诊”的技术能力。一方面,学生在开放式的教学环境中以理论知识指导自己诊所的实践活动,并通过与当事人、对方律师、证人、法官等的广泛接触,学习社会经验、职业技能,使教学效能最大化。另一方面,在法学院与社会之间搭建了一个平台,实现了让知识服务于社会的法学教育功能,缓解法律援助活动中社会资源的不足,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四、展望
诊所法律教学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移植来的法律诊所要想真正达到预期效果,就必须接受本土化改进,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经过近2年的教学实践,,笔者在法律事务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学引入试点,取得了比较很好的效果。在2014届八十余名学生毕业生中,毕业前已确定从事法律职业的已有6人,其中法院1人、检察院2人、律所3人,这一比例并不逊色大部分法学本科毕业生。
笔者认为,云南工商学院开展的诊所法律教学试点,对高职院校在资源和经费有限的条件下的此类实践具有了一定的借鉴价值,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法学教学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