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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此次《保险法》的修改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增强保险业市场主体间的诚信义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二是保险业监管重心转向监控保险公司的法人总体偿付能力,在此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业务运作自由度和灵活性。三是要求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报告质量,监管体系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将提高。增强市场主体间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