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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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1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三次代表大会于1991年11月11日至15日在广州召开,近180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参加了大会。会议选出了以高铭暄教授为总干事的第三届干事会。大会共收到论文104篇。这次大会研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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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1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暨第三次代表大会于1991年11月11日至15日在广州召开,近180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参加了大会。会议选出了以高铭暄教授为总干事的第三届干事会。大会共收到论文104篇。这次大会研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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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收容审查规定本身的问题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目前法学界关于收容审查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评述。作者认为,收容审查作为公安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治安行政强制审查措施,只能保留而不能废除,面对实践中存在的诸种问题,我们只能从立法中加以完善,完善的出路不在于将其升格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应将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协调、衔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并同时加强人民检察机关对于收容审查的法律监督。
<正> 台湾《刑法杂志》1990年第34卷第3期刊登林山田的文章,《论政治犯罪》,摘要如下: 一、政治犯罪的定义“政治”是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政治犯罪概念的内涵亦非刑法的规定所能确定的,它所触犯的刑罚条款,有属政治刑法,如内乱罪、外患罪,也有非属政治刑法的一般刑罚条款,如劫机罪、强盗罪等。目前在犯罪学上还没有一个为各界均能接受的政治犯罪定义。所谓政治犯罪,可分为广义、狭义、最狭义三
<正> 台湾《法令月刊》1991年第42卷第11期刊登蔡墩铭的文章《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摘要如下: (一) 犯罪组织情报之交换参与犯罪组织以实施两岸之间的犯罪,有大陆人民,亦有台湾人民,更有可能由两岸地区之人民共同参与。由于犯罪组织之参与者在两岸之间穿梭实施犯罪,自为两岸地区之法律所不容,因此两岸地区之司法当局有必要密切合作,以消弭此种犯罪组织之活动。两岸地区之司法当局,倘取得此种犯罪组织活动之确实情报,即为共同消弭犯
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应注意和改进的四个问题:法律和法规的关系;授权立法;执行法律时对法律的解释;工商统一税问题。作者认为:(1)在地位和作用两方面,法律为主,法规为辅;不能使法规居于主要地位,更不能使之凌驾于法律之上。(2)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的立法形式,应该有所限制。(3)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中解释法律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应该改变或违反法律。(4)我国工商统一税亟应整理修订。
作者认为不能把罚金易科自由刑简单视为“以钱赎刑”,其基本功能是保证法院判决的有效实施,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公正理由。罚金作为刑罚方法与自由刑是同质的,应该允许后者支持前者的效力。作者在本文中还提出了我国目前以及将来应采取的立法态度。
<正> 实践问题:甲公司欠乙公司、丙公司到期债务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甲公司同时还有10万元未到期的企业债券待偿付。乙公司因求偿不能,状告甲公司后胜诉,依法取得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偿付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丙公司闻悉即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经查,甲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资产仅值30万元。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丙公司的要求是否有理?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清偿问题是否不予考虑?(假设债券没有担保)判决的效力与其他债权人求偿权的关系如何? 理论问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何时?是以判
<正> 笔者于1990年3月26日至4月9日,在陕西省洛南县境内就选民意向问题进行了一次较为详细的调查,其意旨在分析和掌握当今中国最基层社会选民对选举知识的了解程度,对1990年3月底所举行的基层政权换届选举的态度以及选民在选举中的行为倾向,并且了解基层选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状况。此次社会调查采用问卷、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共调查各类选民一百人,其中干部占32%,工人占24%,农民占30%,城市居民(包括无业和个体户)占8%,教师占6%;被调查者文化程度状况为:小学占
<正> 中国法学会在3月初正式公布了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中国法学会“八五”期间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选题规划》,并已开始受理课题申请。该选题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建议中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的任务,在广泛征求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学科、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法学会的意见后,围绕探讨在新形式下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六个方面的重大法学和法律问题,精选出了100个选
作者提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它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但法人犯罪又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在法人整体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这是由法入系统整体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
<正>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刊登黎宏、王龙的文章《论非犯罪化》,介绍了当今世界流行的非犯罪化刑法思潮,并初步探讨了我国非犯罪化的现状及修改刑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摘要如下: 一、“非犯罪化”的概念。非犯罪化是立法者认为法律原来规定的犯罪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把该行为从法律规定中撤销,使行为合法化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