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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界定社内、社外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本文主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增值税和印花税进行涉税业务会计核算,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业务的研究有所借鉴。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作者简介:王娟(1973—)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高级会计师,硕士,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政府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导农民步入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指引农民奔小康的一条可行之路。但由于我国税收政策的相对滞后,目前对这种新型合作组织的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还是一个盲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相关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如果长期下去将给农民专业组织的发展和税收的相关管理带来一定的隐患。
一、合作社涉税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合作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只对工业和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合作社这种经营组织从严格意义上讲介于工业和商业之间,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合作社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未作明确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合作社在发生增值税时计入“管理费用”,这样无形中增大费用,虚减利润;有的合作社在发生经营收入时直接计入“应付款——应缴增值税”。合作社究竟应该如何核算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合作社支付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合法票据
合作社日常业务主要与农户打交道,很难取得正规合法票据。支付给农户的劳务费如何征税,是到国税还是到地税部门开具正规发票;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合法票据,是否可以将费用计入成本;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合作社购入大型需要维修的机械设备,发生的运输费用,多半都是农户负责运输,很难取得合法运输票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运输费用如果没有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就不允许按7%抵扣。
(四)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征收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未在所例举的范围之内。合作社农户的各项收入如果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标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又如何征缴等都没有严格规范。
二、合作社征缴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款,是一种流转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应设“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三级科目。
下面以某合作社为例对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社外收购并销售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非成员的农产品获得收入时的会计核算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贷:经营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非成员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收购粮食,纳税申报时的账务处理是:
购进时:
借:产品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下转154页)
(上接148页)
借:银行存款
贷:经营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三、合作社征缴印花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是,合作社与非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因此,纳税贴花时:
借:管理费用——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业务会计核算几点建议
(一)为了依法享受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必须严格界定社内、社外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
(二)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政策,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中有章可循,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具体管理中有法可依。
(三)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尽量手续齐全、票据合法、账簿设置完整规范、不定期的培训会计人员等。
参考文献:
[1] 张志昌.合作社涉税会计核算再探讨[J].农村财务会计,2010,(02).
[2] 张月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会计核算实例[J].农村财务会计,2009,(08).
[3] 江尧辉.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的会计处理[J]. 农村财务会计,2009,(11).
[4] 张翠莲.对“公司+农户”模式涉税问题的几点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0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作者简介:王娟(1973—)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高级会计师,硕士,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政府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引导农民步入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指引农民奔小康的一条可行之路。但由于我国税收政策的相对滞后,目前对这种新型合作组织的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管理还是一个盲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相关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如果长期下去将给农民专业组织的发展和税收的相关管理带来一定的隐患。
一、合作社涉税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合作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只对工业和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合作社这种经营组织从严格意义上讲介于工业和商业之间,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合作社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未作明确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合作社在发生增值税时计入“管理费用”,这样无形中增大费用,虚减利润;有的合作社在发生经营收入时直接计入“应付款——应缴增值税”。合作社究竟应该如何核算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还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合作社支付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合法票据
合作社日常业务主要与农户打交道,很难取得正规合法票据。支付给农户的劳务费如何征税,是到国税还是到地税部门开具正规发票;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合法票据,是否可以将费用计入成本;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合作社购入大型需要维修的机械设备,发生的运输费用,多半都是农户负责运输,很难取得合法运输票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运输费用如果没有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就不允许按7%抵扣。
(四)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征收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合作社的企业所得税未在所例举的范围之内。合作社农户的各项收入如果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标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又如何征缴等都没有严格规范。
二、合作社征缴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款,是一种流转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时应设“应交税费”会计科目,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三级科目。
下面以某合作社为例对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社外收购并销售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非成员的农产品获得收入时的会计核算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贷:经营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非成员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收购粮食,纳税申报时的账务处理是:
购进时:
借:产品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下转154页)
(上接148页)
借:银行存款
贷:经营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三、合作社征缴印花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是,合作社与非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因此,纳税贴花时:
借:管理费用——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业务会计核算几点建议
(一)为了依法享受国家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必须严格界定社内、社外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
(二)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政策,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中有章可循,使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具体管理中有法可依。
(三)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尽量手续齐全、票据合法、账簿设置完整规范、不定期的培训会计人员等。
参考文献:
[1] 张志昌.合作社涉税会计核算再探讨[J].农村财务会计,2010,(02).
[2] 张月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会计核算实例[J].农村财务会计,2009,(08).
[3] 江尧辉.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的会计处理[J]. 农村财务会计,2009,(11).
[4] 张翠莲.对“公司+农户”模式涉税问题的几点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