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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登记的实践中,常常会碰到一个问题,即关于债务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期限,在申请人提交的主债权合同里是空白状态,但按照《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现行的登记簿电子系统要求,又必须予以登记。于是,就有了登记申请人的茫然失措和银行贷款经办人的无奈应付,最后,填补合同上的空白日期根本不是银行实际放款和还款的截止日期。笔者在日常工作的实践中也发现,很多银行的主债权合同都写了这样一句话:实际放款日以银行的借款凭证为准。据了解,银行一般都要看到他项权证书后才会办理相应的放款手续,届时会出具借款凭证给债务人,通常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