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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效力即选举的有效、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之规定较少,尤其是关于无效的认定主体和程序的规定更是缺乏,以致产生争议后纠纷难以得到解决,为此,一些地方把乡级政府作为无效的确认主体,或在实际上由民政部门进行确认,而这又显得法律依据不足。根据自治的原理和组织法的规定,选举的有效和无效均应由选举委员会确认,相关利害关系人不服可诉至法院,最终由法院裁决并确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