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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媒体自1994年引入中国以后,凭借技术上的特殊优势发展势头迅猛,对整个社会都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网络媒体的道德缺失,受众总是受害者,本文将以QQ与360之争为例重点分析网络媒体与政府各应承担的责任,正确认识网络媒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网络治理;网络监督;社会责任;传媒;高度垄断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282-01
早在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著名传播学家麦克卢汉就预言:通过电子传播媒介的整合,地球将逐渐“部族化”,世界将变成一个村落。今天,网络已从最初单纯的学术及军事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连接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各类人群的桥梁和纽带。而就在互联网越来越重要的今天,作为把关人的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没有履行到其把关人的义务,相反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上,即使触碰法律也要自我利益先行。我们不妨以腾讯和360之争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腾讯QQ和奇虎360之争
腾讯QQ和奇虎360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为了各自的利益,展开了前所未有的互联网之战。就在2010年11月3号,腾讯发布公告,称在纠纷解决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业内认为,腾讯这招是逼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而360随后发出公开信称:保证360软件和QQ同时运行,并称腾讯此举完全不顾及用户权益,要求向全国网友道歉。随后360扣扣保镖下线,360扣扣保镖官方网页和下载页面均已不能正常访问,而其也无法找到这款产品的任何入口。
从QQ和360之争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网络媒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完全不顾网民的感受,总之他们认为是对的,就可以不顾网民的一切反对作出一些侵犯大众权利的事情,而网民呢?在面对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网民是没有选择权的,只能听从安排。
二.从不同角度来研究该事件
1、社会学研究呼应“社会责任”
库利坚决地贯彻——大众传媒有着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功能,换句话说,大众传媒不仅是个体自我表现的平台。他写道:新的传播工具(主要是大众传播媒介)“有可能使得社会的组织越来越依靠人们的才能、信息和同情,而不是依靠权威、等级和管理。它们意味着自由,远见和无限的可能性。[1]
在传媒垄断的局面下,传媒的身份和职能变得敏感起来:一方面,传媒是大规模的私企(往往伴随着其他的关联投资和企业),这种私企在运营的过程中是要盈利的;另一方面,由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依赖于这些垄断化的传媒,这些谄媚已经被赋予了“公共职能”。如果用现有的传媒自由主义理论来指导这些传媒,不但不能引导这些传媒发挥它们身上应有的“公共职能”,反而会为这些传媒谋私利提供条件。
现实的情景已经要求私有的垄断传媒在保有其自由之时,也必须为构建社会的“公共领域”作出贡献,必须将传媒自由与它是不能成为“社会公器”联系起来,必须把传媒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所缺乏的“社会责任”概念移植进去,导引传媒不仅要自由,同时要尽责。
2、网络空间的政府治理
我国目前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30多部,但是其中20多部是行政规章,立法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立法层次不高,多为行政规章。虽然政府从媒体管理的角度,制定与颁布了“游戏规则”,但是,随着网络新闻传播实践的迅速发展,这些由管理传统媒体思想延伸而颁布的法规政策已经远远落后于网络新闻的发展。
闫强、舒华英在分析如何理解互联网治理的基础上,提出互联网治理的分层模型及其声明周期。他们认为,对互联网本身要从结构、功能、意识三个层面去理解。从发展的观点看,上述三个层面的治理分别适用于互联网发展的不同时期。[2]随着网络在社会各层面的进一步蔓延,互联网意识层面的治理讲变得越来越重要。网络治理的前提条件是有效地进行网络监控,确保网络按照一定的秩序运行,每个成员都有一个稳定的网络环境,从而促进整个网络空间健康稳定地发展。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政府总是处于两难的局面,例如QQ与360之争发生了数日,政府才插手该事件,最终得以平息,正是由于互联网法存在的漏洞使得政府不知道从何下手,犹豫不决。
三.如何完善网络媒体的责任
1、网络立法应该落实到位。
应该尽快推进《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出台,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无疑是治本之策。
至少应该有个人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信息安全;最高法院应该有一些解释条例,针对互联网新技术的特点,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各个层面有一些独立的司法解释。当网络立法健全化的时候,网络媒体就要依法办事,在法律的约束下,一些被利益冲昏头脑的网络媒体才能更好的自觉地完成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2、解决网络媒体政府管制机构的分散问题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比较分散,多元管理体制的存在导致各主管机构之间权力的冲突,可能会引起判断标准的多样化和实际做法的差异。[4]对于这种分散的不足,有两种解决办法,其一,维持现有的管制机构现状,加强管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该方法不涉及机构变动的问题,是一种成本较低的解决方法。其二,成立新的综合性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地管制互联网,有必要设定一个独立的、超部委的、融合的管理机制。如设立一个跨行业的、多部门联合的独立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和制定互联网管制的各种政策和措施,负责与公众、产业界交流与沟通,几时掌握业界对管制政策的动态,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政策以及制定更符合需要的管制政策。[4]我国也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监管委员会或者网络管制委员会,以根除多头管制的弊病。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E.M.罗杰斯,殷晓蓉(译).传播学史:一种传记式的方法[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译文出版社,2001:106.
[2]何精華.网络空间的政府治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3]黄学贤,陈峰.互联网管制背景下的网络人权保障体系探析[J].法治论丛,2008,2:31.
[4]吴瑞坚.我国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探析[J].探求,2004,3:55.
关键词:网络治理;网络监督;社会责任;传媒;高度垄断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282-01
早在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著名传播学家麦克卢汉就预言:通过电子传播媒介的整合,地球将逐渐“部族化”,世界将变成一个村落。今天,网络已从最初单纯的学术及军事的技术手段和工具,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连接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和各类人群的桥梁和纽带。而就在互联网越来越重要的今天,作为把关人的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没有履行到其把关人的义务,相反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上,即使触碰法律也要自我利益先行。我们不妨以腾讯和360之争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腾讯QQ和奇虎360之争
腾讯QQ和奇虎360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为了各自的利益,展开了前所未有的互联网之战。就在2010年11月3号,腾讯发布公告,称在纠纷解决之前,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业内认为,腾讯这招是逼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而360随后发出公开信称:保证360软件和QQ同时运行,并称腾讯此举完全不顾及用户权益,要求向全国网友道歉。随后360扣扣保镖下线,360扣扣保镖官方网页和下载页面均已不能正常访问,而其也无法找到这款产品的任何入口。
从QQ和360之争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网络媒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完全不顾网民的感受,总之他们认为是对的,就可以不顾网民的一切反对作出一些侵犯大众权利的事情,而网民呢?在面对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网民是没有选择权的,只能听从安排。
二.从不同角度来研究该事件
1、社会学研究呼应“社会责任”
库利坚决地贯彻——大众传媒有着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功能,换句话说,大众传媒不仅是个体自我表现的平台。他写道:新的传播工具(主要是大众传播媒介)“有可能使得社会的组织越来越依靠人们的才能、信息和同情,而不是依靠权威、等级和管理。它们意味着自由,远见和无限的可能性。[1]
在传媒垄断的局面下,传媒的身份和职能变得敏感起来:一方面,传媒是大规模的私企(往往伴随着其他的关联投资和企业),这种私企在运营的过程中是要盈利的;另一方面,由于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依赖于这些垄断化的传媒,这些谄媚已经被赋予了“公共职能”。如果用现有的传媒自由主义理论来指导这些传媒,不但不能引导这些传媒发挥它们身上应有的“公共职能”,反而会为这些传媒谋私利提供条件。
现实的情景已经要求私有的垄断传媒在保有其自由之时,也必须为构建社会的“公共领域”作出贡献,必须将传媒自由与它是不能成为“社会公器”联系起来,必须把传媒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所缺乏的“社会责任”概念移植进去,导引传媒不仅要自由,同时要尽责。
2、网络空间的政府治理
我国目前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30多部,但是其中20多部是行政规章,立法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立法层次不高,多为行政规章。虽然政府从媒体管理的角度,制定与颁布了“游戏规则”,但是,随着网络新闻传播实践的迅速发展,这些由管理传统媒体思想延伸而颁布的法规政策已经远远落后于网络新闻的发展。
闫强、舒华英在分析如何理解互联网治理的基础上,提出互联网治理的分层模型及其声明周期。他们认为,对互联网本身要从结构、功能、意识三个层面去理解。从发展的观点看,上述三个层面的治理分别适用于互联网发展的不同时期。[2]随着网络在社会各层面的进一步蔓延,互联网意识层面的治理讲变得越来越重要。网络治理的前提条件是有效地进行网络监控,确保网络按照一定的秩序运行,每个成员都有一个稳定的网络环境,从而促进整个网络空间健康稳定地发展。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政府总是处于两难的局面,例如QQ与360之争发生了数日,政府才插手该事件,最终得以平息,正是由于互联网法存在的漏洞使得政府不知道从何下手,犹豫不决。
三.如何完善网络媒体的责任
1、网络立法应该落实到位。
应该尽快推进《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出台,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无疑是治本之策。
至少应该有个人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信息安全;最高法院应该有一些解释条例,针对互联网新技术的特点,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各个层面有一些独立的司法解释。当网络立法健全化的时候,网络媒体就要依法办事,在法律的约束下,一些被利益冲昏头脑的网络媒体才能更好的自觉地完成自身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2、解决网络媒体政府管制机构的分散问题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比较分散,多元管理体制的存在导致各主管机构之间权力的冲突,可能会引起判断标准的多样化和实际做法的差异。[4]对于这种分散的不足,有两种解决办法,其一,维持现有的管制机构现状,加强管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该方法不涉及机构变动的问题,是一种成本较低的解决方法。其二,成立新的综合性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地管制互联网,有必要设定一个独立的、超部委的、融合的管理机制。如设立一个跨行业的、多部门联合的独立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研究和制定互联网管制的各种政策和措施,负责与公众、产业界交流与沟通,几时掌握业界对管制政策的动态,以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政策以及制定更符合需要的管制政策。[4]我国也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监管委员会或者网络管制委员会,以根除多头管制的弊病。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E.M.罗杰斯,殷晓蓉(译).传播学史:一种传记式的方法[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译文出版社,2001:106.
[2]何精華.网络空间的政府治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
[3]黄学贤,陈峰.互联网管制背景下的网络人权保障体系探析[J].法治论丛,2008,2:31.
[4]吴瑞坚.我国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探析[J].探求,200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