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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资产处置是维护军产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关口,是资产全流程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当前军队资产处置程序设计过于简化,缺乏客观认真的评估,使得资产在处置环节上流失、浪费严重;现行的军队资产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资产处置监管奖惩措施,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管与不管一个样,管得好、管得坏一个样的局面。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损失流失,从而消除资产流失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严格控制资产处置。
一、资产处置的条件界定
统一与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首先要准确地界定其条件。只有正确掌握条件,才能做到该处置的及时处理,以便适时更新,不间断地发挥资产的保障功能;不该处置的,就不能随意处置,以便保全资产,防止流失,节省开支。我们认为,资产处置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损坏程度。
(一)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
使用年限是确定资产是否报废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来说,超过使用年限就可以报废或者考虑应否报废。当然,有些资产(如房屋、车辆等)虽说超过了使用年限,但是由于维护得好,还能够使用,就不要马上报废。所以,使用年限是资产报废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不是唯一的条件,确定报废时还要考察其损坏(堪用)程度。资产使用年限应由总部统一规定,以免出现偏宽偏严的问题。属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资产在全军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可由军、师级部队自行确定。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应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事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单位首长批准,作为确定报废资产的参照标准。
(二)资产损坏程度的确定
损坏程度是确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条件,必须慎重对待,合理制订标准。资产损坏程度通常可分为四等,即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轻度受损是指资产在六成新以上,部分部件损坏,但经简单修复后仍能使用。中度受损是指资产在五成新左右,主体部件部分受损,受损面积小于三分之一,修复后可正常使用。重度受损是指资产在三成新左右,主体部件受损面积达二分之一,大修后尚可使用一段时间。特重度受损是指资产主体大部受损,已不能正常使用,没有修复的可能,或者修复费用太多,不如重新购建。依据以上情况,特重度受损的资产可确定报废;重度受损的资产是否淘汰,应视大修费用而定,如费用过高或者修复后使用时间很短,可以考虑报废。
此外,由于科学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很快,虽然有些设备未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损坏程度,只要财力有可能,也可以提前报废。
二、严格遵循资产处置的处理程序
资产处置要有严密的处理程序和严格的审批手续,方能达到正确处理、防止流失的要求。
一是申报。资产需要处置时,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填制《资产处置申请表》,详细列出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购入(拨入)时间、已使用年限、处置理由等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进行损坏程度鉴定。
二是鉴定。对资产处置的鉴定,即根据资产的损坏程度作出应否处置的鉴定结论。鉴定可按资产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可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一起进行鉴定。专用设备如医疗、通信等设备和车辆、房屋建筑物,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如本单位无专业技术人员,可请上级派人或聘请地方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应填制《资产处置鉴定书》,列出资产损坏程度、是否需要处置的意见等,作为报批的依据之一。
三是审批。资产处置鉴定后,应将申请表和鉴定书等有关资料报有权批准的单位(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可按资产的性质、来源、价值分别规定。凡由上级配发的或供应经费购置的资产,如医疗、通信、办公设备和车辆等,其处置由配发或供应经费的单位审批。房屋一般应由军区或总部审批,其中由单位自筹资金购建且价值不大的,可报军级或上一级审批。本单位购建的其它资产,单位价值旅团500元以下、军师2000元以下,由部门首长审批;超过者由单位主管首长审批,其中超过1万元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审批。
四是处理。经过批准,对处置的资产即可进行处理。属于淘汰的可以变价处理,属于报废的应将其残值收回。处理处置资产业务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办,纪检、财务、审计部门参加。
五是核算。资产处置后,其价款和残值收入应及时收回入账,同时做资产减少账务处理。收回的价值和残值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上级配发的或投资购建的,应全数上交;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购建的;作为预算外经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资产处置须注意的问题
为了切实搞好资产处置的管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妥善处理。
(一)注重特殊情况报废资产的处理
资产报废除正常情况外,还可能有人为损坏报废和未满使用年限报废两种情况,应据实做出正确处理。
所谓人为损坏报废,是指资产在非正常工作下由于人为性损坏而报废,或者违规操作致使资产损坏而报废。对于资产人为损坏报废的,经鉴定核实,并经有权审批的单位或领导批准,视情由责任人赔偿一部分或大部分。赔偿收入按规定上交,或留作本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重新购置资产。
对于未到使用年限而申请报废的资产,要特别注意查清原因。如果是严重质量问题所致,则应追究原采购人和验收人的责任。属于人为损坏报废的,按人为损坏报废处理。
(二)加强资产处置后的跟踪管理
跟踪管理是防止资产处置过程中再流失的重要环节,不容忽视。财务部门应根据处置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跟踪管理方法。对价值较低报废后没有残值收入的资产,可直接作资产减少账务处理。对淘汰和报废资产,批准后能立即处理的,财务部门应将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及时收缴入账,防止资产使用单位坐收坐支。资产经批准报废并有残值,但一时无法处理的,财务部门应单独设账核算,防止资产变相流失。
一、资产处置的条件界定
统一与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首先要准确地界定其条件。只有正确掌握条件,才能做到该处置的及时处理,以便适时更新,不间断地发挥资产的保障功能;不该处置的,就不能随意处置,以便保全资产,防止流失,节省开支。我们认为,资产处置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损坏程度。
(一)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
使用年限是确定资产是否报废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来说,超过使用年限就可以报废或者考虑应否报废。当然,有些资产(如房屋、车辆等)虽说超过了使用年限,但是由于维护得好,还能够使用,就不要马上报废。所以,使用年限是资产报废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不是唯一的条件,确定报废时还要考察其损坏(堪用)程度。资产使用年限应由总部统一规定,以免出现偏宽偏严的问题。属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资产在全军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可由军、师级部队自行确定。确定资产使用年限,应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事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单位首长批准,作为确定报废资产的参照标准。
(二)资产损坏程度的确定
损坏程度是确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条件,必须慎重对待,合理制订标准。资产损坏程度通常可分为四等,即轻度、中度、重度和特重度。轻度受损是指资产在六成新以上,部分部件损坏,但经简单修复后仍能使用。中度受损是指资产在五成新左右,主体部件部分受损,受损面积小于三分之一,修复后可正常使用。重度受损是指资产在三成新左右,主体部件受损面积达二分之一,大修后尚可使用一段时间。特重度受损是指资产主体大部受损,已不能正常使用,没有修复的可能,或者修复费用太多,不如重新购建。依据以上情况,特重度受损的资产可确定报废;重度受损的资产是否淘汰,应视大修费用而定,如费用过高或者修复后使用时间很短,可以考虑报废。
此外,由于科学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很快,虽然有些设备未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损坏程度,只要财力有可能,也可以提前报废。
二、严格遵循资产处置的处理程序
资产处置要有严密的处理程序和严格的审批手续,方能达到正确处理、防止流失的要求。
一是申报。资产需要处置时,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填制《资产处置申请表》,详细列出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购入(拨入)时间、已使用年限、处置理由等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组织进行损坏程度鉴定。
二是鉴定。对资产处置的鉴定,即根据资产的损坏程度作出应否处置的鉴定结论。鉴定可按资产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般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可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一起进行鉴定。专用设备如医疗、通信等设备和车辆、房屋建筑物,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如本单位无专业技术人员,可请上级派人或聘请地方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应填制《资产处置鉴定书》,列出资产损坏程度、是否需要处置的意见等,作为报批的依据之一。
三是审批。资产处置鉴定后,应将申请表和鉴定书等有关资料报有权批准的单位(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可按资产的性质、来源、价值分别规定。凡由上级配发的或供应经费购置的资产,如医疗、通信、办公设备和车辆等,其处置由配发或供应经费的单位审批。房屋一般应由军区或总部审批,其中由单位自筹资金购建且价值不大的,可报军级或上一级审批。本单位购建的其它资产,单位价值旅团500元以下、军师2000元以下,由部门首长审批;超过者由单位主管首长审批,其中超过1万元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审批。
四是处理。经过批准,对处置的资产即可进行处理。属于淘汰的可以变价处理,属于报废的应将其残值收回。处理处置资产业务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办,纪检、财务、审计部门参加。
五是核算。资产处置后,其价款和残值收入应及时收回入账,同时做资产减少账务处理。收回的价值和残值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上级配发的或投资购建的,应全数上交;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购建的;作为预算外经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三、资产处置须注意的问题
为了切实搞好资产处置的管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妥善处理。
(一)注重特殊情况报废资产的处理
资产报废除正常情况外,还可能有人为损坏报废和未满使用年限报废两种情况,应据实做出正确处理。
所谓人为损坏报废,是指资产在非正常工作下由于人为性损坏而报废,或者违规操作致使资产损坏而报废。对于资产人为损坏报废的,经鉴定核实,并经有权审批的单位或领导批准,视情由责任人赔偿一部分或大部分。赔偿收入按规定上交,或留作本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重新购置资产。
对于未到使用年限而申请报废的资产,要特别注意查清原因。如果是严重质量问题所致,则应追究原采购人和验收人的责任。属于人为损坏报废的,按人为损坏报废处理。
(二)加强资产处置后的跟踪管理
跟踪管理是防止资产处置过程中再流失的重要环节,不容忽视。财务部门应根据处置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跟踪管理方法。对价值较低报废后没有残值收入的资产,可直接作资产减少账务处理。对淘汰和报废资产,批准后能立即处理的,财务部门应将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及时收缴入账,防止资产使用单位坐收坐支。资产经批准报废并有残值,但一时无法处理的,财务部门应单独设账核算,防止资产变相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