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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爱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落实举措
日前,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疫情期间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意见》要求,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意见》提出,对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充分利用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
此外,《意见》还在城乡社区工作者减压、充实城乡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城乡社区信息化水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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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十四条”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特别是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由于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税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此外,《意见》还在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供金融服务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等方面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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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救助疫情期间监护缺失儿童的通知
日前,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加强对支援湖北医疗队等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和城乡社区工作者子女的关爱,重点救助照料其监护缺失子女。
《通知》强调,对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身体状况不明的监护缺失儿童,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做好生活照料。对没有合适监护人的儿童,由村(社区)临时照料;对村(社区)无条件照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通知》还要求,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儿童及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对因疫情影响新增救助申请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疫情后补办相应材料。同时,开通儿童医疗救助绿色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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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四部门联合发文,免除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负担
日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稅务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含未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含疫情期间确定为确诊、疑似患者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省财政负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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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推出疫情期间便民利企十五项措施
日前,公安部推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管理便民利企十五项措施。主要内容为:复工复产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优先受理、优先制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丢失的,可在居住地就近换补;跨省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经书面承诺免交部分材料;户口迁移证件到期、居住证到期的,有效期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0日;申领居住证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上门采集信息、集中制作;急需办理户政业务的群众,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服务设备、电话等方式办理业务;保安从业单位招聘保安员,可先行招录上岗,30日内组织培训申领保安员证;保安员考试报名、审核等工作均在网上完成,邮寄送达保安员证;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备案多证合一、一网通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网上承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刻制,可通过邮寄等方式交付公章;推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行业网上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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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稳定就业意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五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提高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
二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支持就地就近就业。
三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扩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等招聘招募和硕士研究生、专升本招生规模。允许部分专业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是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
五是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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