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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本乃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法院审判行为之程序依据,但由于观念上的误差与立法上的罅漏,在实践中明显表现出对法院审判行为的约束软化,滋生出诸多弊端且直接殃及当事人之程序利益。本文着重从期间制度对审判行为的约束乏力、简易程序的结构阙失以及法院“适度”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完全免责”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分别提出矫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