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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背景類业务相关监管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国政府背景项目融资相关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以2014年为界,在此之前,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融项目能主要由各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其运作方式以政府委托代建及建设—移交模式(BT模式)为主,地方政府信用与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信用不分,政府性债务不断攀升。
2014年起,为规范政府融资,减少地方性债务支出,国家开始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界限,强调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对于地方国有企业举借的债务,地方政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规范政府融资的同时,国家开始大力推广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并通过严格项目名录管理、立项审批和财政审核等流程,促使两种模式的公共服务资金收支“阳光化、规范化”。同时,国家也多次强调这两种模式融资不属于政府债务,属于带有财政支出责任的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地方政府融资相关监管政策解读
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举借债务”。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又进一步细化,提出“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以上政策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均不得用非发行地方债形式违规融资,以往诸如把交通厅、公路局作为借款主体,将不收费的公路打包向银行贷款等融资模式都已不复存在了。
平台客户融资相关监管政策解读
财预〔2016〕175号文把平台分了三类,明确:一是只承担公益项目,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债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抵(质)押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二是其他平台公司可以举借由企业决策决定,与政府行政命令无关的企业债务。三是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平台公司可以做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业务。对于资本条件,强调要满足两点,一是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二是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得到妥善处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精神,银行不得再给只承担公益项目、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债的平台公司授信。可以给其他平台公司的自身经营性项目授信,该类债务属于企业债务。符合文件对社会资本要求的平台公司可以用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向银行融资。
储备土地的相关监管规定
2012年以来,土地储备融资监管政策逐步趋严,通过设立融资规模控制卡上收信贷审批权至商业银行总行。2016年,四部委联合下发了财预〔2016〕4号文进一步细化了要求。首先,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次,各地不得再向银行类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最后,土地储备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因此以往以地方土储中心为融资人,依托土地抵押借款的模式彻底终结。新型土储管理模式下,国家推行土地储备机构做“熟地”的储备,土地拆迁和开发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由社会资本操作,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
PPP、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解读
PPP、政府购买服务授信业务不属政府债务。根据国办函〔2016〕88号文,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涉及的预算支出不是政府债务,属于财政支出责任,政府不对银行承担偿还责任。政府方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向企业采购,并支付购买资金,属于商业行为,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取决于客户的商业信用。
PPP是政府力推的重要模式,强调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政府要求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不超过10%。此外,国务院已明确年内PPP启动立法。推动PPP模式是中央政府立足当下、筹划长远的战略任务。
政府购买服务为短期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目前处于政策规范期。近期财政部下发了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严格规范。强调政府购买服务为短期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为了缓解资金短期压力、规范政府支出。应为先有预算再采购,当年有预算安排后才能购买当年或最长3年的服务。不能用未来年度预算资金承诺(尚未安排预算)作为购买服务对价,科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强调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仅适用于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
PPP、政府购买服务业务风险特点
合规风险
地方政府违规扩大政府购买范围,涉嫌违规举债。实际操作中,由于目前国家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范围、期限等一直处于政策调整期,各地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涵盖范围也不尽相同。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扩大政府购买范围,存在三种违规类型,一是规避PPP论证程序,将本应通过政府未来支出责任解决的项目,包装成政府购买服务。二是人为拉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将短期服务购买变成长期变相举债。三是未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基建项目,实质为违规采用BT模式举借政府债务。
未严格区分客户的商业行为和融资行为,涉嫌政府违规担保。近日财政部专项核查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出具贷款本息纳入预算等具有兜底、承诺性质的相关表述的各类担保承诺性文件,属于违法违规。且违规行为的认定范围不仅包含金融机构主动要求地方政府担保,还包括配合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问责力度加大。以此次涉及驻马店分行案例为例,就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会议纪要,承诺将客户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市财政局据此向驻马店分行出具承诺函。 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PPP项目存在“名股实债”问题。对于PPP项目,监管一直强调不得明股实债,即不得形式上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但在具体交易结构上却包含了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实质是债权债务关系。明股实债有两个类型。一是地方政府明股实债,其特点有是合同约定分期溢价回购安排,不按绩效支付的政府付费类PPP。二是商业银行明股实债,金融机构代替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参股PPP项目,据媒体披露,部分PPP项目,地方政府成立PPP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基金渠道入股,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的是固定回报,金融机构也会分批把资金退出。这些情况,造成了社会资本没有以股权形式参与政府共建项目,自然也没有切实的参与规划和管理项目的发展进程。
操作流程造就的合规性问题。一是立项批复主体与贷款申报主体不一致的问题。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流程为先立项批复,通过各自操作模式论证后,再公开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因此易存在项目立项批复没有项目建设主体或者主体为项目业主(政府方代表),贷款申报主体与立项批复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对于PPP项目,发改委明确规定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尚未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存在风险隐患。二是打捆申报问题。原可批复为多个项目,国家制定PPP项目入库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时打包成一个项目,PPP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一个,因还款来源不易分割,分行以一个项目评估并申报。对于固贷类项目,监管部门要求以可研究批复为准申报项目,不得打捆申报和评估。
信用风险
民间资本参与程度低,加剧了地方财政风险积累。在PPP模式下,政府的角色应从传统的公共产品垄断提供者向合作者转变,但媒体披露数据和银行贷款显示,民间资本在经营过程中主导性偏弱,介入热情不高,政府仍起主导性作用。据财政部披露信息,截至2017年3月,已签约PPP示范项目中,社会资本中民企占比仅36.6%。从某行批复情况看,国有客户占比在九成以上,贷款项目中61%项目为纯政府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
风险缓释能力较弱,第一、第二还款来源重合。由于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所有权都属于政府,能提供有效的抵质押较少,在当前同业竞争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贷款的担保措施多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为主。虽然银行对质押率有严格要求,但基于合同的应收款本身即为第一还款来源,又作为质押品成为第二还款来源,第一、第二还款来源重合,仍造成风险缓释能力减弱。此外,未来应收帐款质押如何登记尚不明确,贷后管理存在困难。
政府负债披露不透明,审批决策难度加大。虽然我们强调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融资不属于政府债务,但客户还款能力最终取决于本级政府的财政的支付能力和债务负担。因此银行审批决策需准确判断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债务水平。但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一是各地政府财政公开透明差异较大,且对于政府支出责任类隐性债务,缺乏统计和披露。二是银行缺乏对政府财力的系统评价方法,政府财力的评估,需要定性定量结合,从社会、经济、财政等多方面多指标评价,各指标间权重不易确定,评价结果弹性较大。
政府背景类业务增速迅猛,集中度风险凸现。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影响,各商业银行公司类贷款增长放缓,但政府背景类业务却增速迅猛,集中度风险凸现。新增贷款高度依赖政府项目,也造成了有活力、有创新潜力的客户信贷比重低,对小企业贷款等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影响银行授信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PPP、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受理审批要求
严格区分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或承接主体的商业行为与融资行为
银行应把政府与客户之间的商业行为和客户与银行的融资行为严格区分,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取决于客户的商业行为,但政府与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举债、担保兜底等关系。对于各类涉及政府出资作为还款来源的PPP、政府购买服务及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办法均要求政府出资部分应依法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从未要求贷款本息纳入预算。因此,银行申报方案及审批批复中均不得存在要求政府机构出具还款担保函、承诺函、兜底责任、差额补齐、将贷款本息列入財政预算等相关表述。申报材料中不得包括违规函件,违规函件的特征包括(1)以银行为抬头,(2)含有“将贷款本息纳入预算或中长期财政规划”的表述,(3)含有“确保融资不产生欠息和逾期”“确保按期还款”“协调资金还款”等具有兜底、承诺性质的表述。
加强监管沟通,确保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合规性
鉴于国家相关政策处于不断调整期,商业银行应把握国家法规政策精神实质,正确执行政策,确保政府投资类项目融资相关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对于PPP项目。首先,强调业务申报时项目所处的环节审核,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或发改委PPP目录,并处于采购或执行阶段。其次,强调项目投向,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行业,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再次,强调运营期,项目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BT),强调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要在10年以上,政府应参与公共服务生产全过程,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支付。最后,强调合同体现绩效考核,不得采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名股实债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是严格遵循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范围,强调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仅适用于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二是严控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期限。强调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三是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四是加强相关信息审核,确保购买流程合规。购买内容应已纳入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银行开展业务时,应取得各地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的公示信息,以及购买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公示信息。
负面清单管理,筛选识别PPP项目
规范购买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材料受理标准。为减少合规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和调查PPP合同或购买服务合同中是否包含将政府付费支出或购买服务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相关条款,以履行规范流程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作为贷前调查和业务准入的重要依据,而不得依靠地方政府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件确认支出责任。
禁止为BT、委托代建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中相关规定严格区分属于政府支付责任的PPP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形成政府性债务的BT项目,禁止为不符合政策要求的BT、委托代建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严控政府背景类基金业务。鉴于监管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因此商业银行应严控政府背景类基金业务,不得介入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以及政府直接出资或委托其他机构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涉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还款人(回购人),或通过差额补足等方式承诺保障投资本金、最低收益的各类业务。
审慎控制各级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授信规模。虽然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融资不属于政府债务,但客户还款能力,最终受本级财政的支付能力影响。应审慎确定银行对同一区域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授信总规模和单户授信量,优选项目,防止过乱、过度和过宽授信。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授信审批部)
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国政府背景项目融资相关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以2014年为界,在此之前,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融项目能主要由各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其运作方式以政府委托代建及建设—移交模式(BT模式)为主,地方政府信用与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信用不分,政府性债务不断攀升。
2014年起,为规范政府融资,减少地方性债务支出,国家开始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界限,强调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对于地方国有企业举借的债务,地方政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规范政府融资的同时,国家开始大力推广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并通过严格项目名录管理、立项审批和财政审核等流程,促使两种模式的公共服务资金收支“阳光化、规范化”。同时,国家也多次强调这两种模式融资不属于政府债务,属于带有财政支出责任的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地方政府融资相关监管政策解读
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举借债务”。2016年1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又进一步细化,提出“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以上政策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均不得用非发行地方债形式违规融资,以往诸如把交通厅、公路局作为借款主体,将不收费的公路打包向银行贷款等融资模式都已不复存在了。
平台客户融资相关监管政策解读
财预〔2016〕175号文把平台分了三类,明确:一是只承担公益项目,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债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抵(质)押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二是其他平台公司可以举借由企业决策决定,与政府行政命令无关的企业债务。三是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平台公司可以做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业务。对于资本条件,强调要满足两点,一是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二是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得到妥善处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精神,银行不得再给只承担公益项目、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债的平台公司授信。可以给其他平台公司的自身经营性项目授信,该类债务属于企业债务。符合文件对社会资本要求的平台公司可以用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向银行融资。
储备土地的相关监管规定
2012年以来,土地储备融资监管政策逐步趋严,通过设立融资规模控制卡上收信贷审批权至商业银行总行。2016年,四部委联合下发了财预〔2016〕4号文进一步细化了要求。首先,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次,各地不得再向银行类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最后,土地储备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因此以往以地方土储中心为融资人,依托土地抵押借款的模式彻底终结。新型土储管理模式下,国家推行土地储备机构做“熟地”的储备,土地拆迁和开发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由社会资本操作,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
PPP、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解读
PPP、政府购买服务授信业务不属政府债务。根据国办函〔2016〕88号文,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涉及的预算支出不是政府债务,属于财政支出责任,政府不对银行承担偿还责任。政府方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向企业采购,并支付购买资金,属于商业行为,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取决于客户的商业信用。
PPP是政府力推的重要模式,强调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政府要求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不超过10%。此外,国务院已明确年内PPP启动立法。推动PPP模式是中央政府立足当下、筹划长远的战略任务。
政府购买服务为短期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目前处于政策规范期。近期财政部下发了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严格规范。强调政府购买服务为短期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为了缓解资金短期压力、规范政府支出。应为先有预算再采购,当年有预算安排后才能购买当年或最长3年的服务。不能用未来年度预算资金承诺(尚未安排预算)作为购买服务对价,科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强调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仅适用于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
PPP、政府购买服务业务风险特点
合规风险
地方政府违规扩大政府购买范围,涉嫌违规举债。实际操作中,由于目前国家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范围、期限等一直处于政策调整期,各地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涵盖范围也不尽相同。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扩大政府购买范围,存在三种违规类型,一是规避PPP论证程序,将本应通过政府未来支出责任解决的项目,包装成政府购买服务。二是人为拉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将短期服务购买变成长期变相举债。三是未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基建项目,实质为违规采用BT模式举借政府债务。
未严格区分客户的商业行为和融资行为,涉嫌政府违规担保。近日财政部专项核查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出具贷款本息纳入预算等具有兜底、承诺性质的相关表述的各类担保承诺性文件,属于违法违规。且违规行为的认定范围不仅包含金融机构主动要求地方政府担保,还包括配合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问责力度加大。以此次涉及驻马店分行案例为例,就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会议纪要,承诺将客户贷款本息列入市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市财政局据此向驻马店分行出具承诺函。 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PPP项目存在“名股实债”问题。对于PPP项目,监管一直强调不得明股实债,即不得形式上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但在具体交易结构上却包含了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实质是债权债务关系。明股实债有两个类型。一是地方政府明股实债,其特点有是合同约定分期溢价回购安排,不按绩效支付的政府付费类PPP。二是商业银行明股实债,金融机构代替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参股PPP项目,据媒体披露,部分PPP项目,地方政府成立PPP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基金渠道入股,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的是固定回报,金融机构也会分批把资金退出。这些情况,造成了社会资本没有以股权形式参与政府共建项目,自然也没有切实的参与规划和管理项目的发展进程。
操作流程造就的合规性问题。一是立项批复主体与贷款申报主体不一致的问题。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流程为先立项批复,通过各自操作模式论证后,再公开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因此易存在项目立项批复没有项目建设主体或者主体为项目业主(政府方代表),贷款申报主体与立项批复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对于PPP项目,发改委明确规定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尚未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存在风险隐患。二是打捆申报问题。原可批复为多个项目,国家制定PPP项目入库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时打包成一个项目,PPP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一个,因还款来源不易分割,分行以一个项目评估并申报。对于固贷类项目,监管部门要求以可研究批复为准申报项目,不得打捆申报和评估。
信用风险
民间资本参与程度低,加剧了地方财政风险积累。在PPP模式下,政府的角色应从传统的公共产品垄断提供者向合作者转变,但媒体披露数据和银行贷款显示,民间资本在经营过程中主导性偏弱,介入热情不高,政府仍起主导性作用。据财政部披露信息,截至2017年3月,已签约PPP示范项目中,社会资本中民企占比仅36.6%。从某行批复情况看,国有客户占比在九成以上,贷款项目中61%项目为纯政府付费的非经营性项目。
风险缓释能力较弱,第一、第二还款来源重合。由于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所有权都属于政府,能提供有效的抵质押较少,在当前同业竞争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贷款的担保措施多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为主。虽然银行对质押率有严格要求,但基于合同的应收款本身即为第一还款来源,又作为质押品成为第二还款来源,第一、第二还款来源重合,仍造成风险缓释能力减弱。此外,未来应收帐款质押如何登记尚不明确,贷后管理存在困难。
政府负债披露不透明,审批决策难度加大。虽然我们强调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融资不属于政府债务,但客户还款能力最终取决于本级政府的财政的支付能力和债务负担。因此银行审批决策需准确判断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债务水平。但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一是各地政府财政公开透明差异较大,且对于政府支出责任类隐性债务,缺乏统计和披露。二是银行缺乏对政府财力的系统评价方法,政府财力的评估,需要定性定量结合,从社会、经济、财政等多方面多指标评价,各指标间权重不易确定,评价结果弹性较大。
政府背景类业务增速迅猛,集中度风险凸现。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影响,各商业银行公司类贷款增长放缓,但政府背景类业务却增速迅猛,集中度风险凸现。新增贷款高度依赖政府项目,也造成了有活力、有创新潜力的客户信贷比重低,对小企业贷款等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影响银行授信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PPP、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受理审批要求
严格区分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或承接主体的商业行为与融资行为
银行应把政府与客户之间的商业行为和客户与银行的融资行为严格区分,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取决于客户的商业行为,但政府与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举债、担保兜底等关系。对于各类涉及政府出资作为还款来源的PPP、政府购买服务及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办法均要求政府出资部分应依法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从未要求贷款本息纳入预算。因此,银行申报方案及审批批复中均不得存在要求政府机构出具还款担保函、承诺函、兜底责任、差额补齐、将贷款本息列入財政预算等相关表述。申报材料中不得包括违规函件,违规函件的特征包括(1)以银行为抬头,(2)含有“将贷款本息纳入预算或中长期财政规划”的表述,(3)含有“确保融资不产生欠息和逾期”“确保按期还款”“协调资金还款”等具有兜底、承诺性质的表述。
加强监管沟通,确保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合规性
鉴于国家相关政策处于不断调整期,商业银行应把握国家法规政策精神实质,正确执行政策,确保政府投资类项目融资相关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对于PPP项目。首先,强调业务申报时项目所处的环节审核,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或发改委PPP目录,并处于采购或执行阶段。其次,强调项目投向,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行业,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再次,强调运营期,项目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BT),强调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要在10年以上,政府应参与公共服务生产全过程,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支付。最后,强调合同体现绩效考核,不得采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名股实债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是严格遵循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范围,强调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仅适用于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二是严控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期限。强调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三是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四是加强相关信息审核,确保购买流程合规。购买内容应已纳入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银行开展业务时,应取得各地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的公示信息,以及购买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公示信息。
负面清单管理,筛选识别PPP项目
规范购买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材料受理标准。为减少合规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和调查PPP合同或购买服务合同中是否包含将政府付费支出或购买服务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相关条款,以履行规范流程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作为贷前调查和业务准入的重要依据,而不得依靠地方政府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件确认支出责任。
禁止为BT、委托代建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中相关规定严格区分属于政府支付责任的PPP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形成政府性债务的BT项目,禁止为不符合政策要求的BT、委托代建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严控政府背景类基金业务。鉴于监管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因此商业银行应严控政府背景类基金业务,不得介入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以及政府直接出资或委托其他机构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涉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还款人(回购人),或通过差额补足等方式承诺保障投资本金、最低收益的各类业务。
审慎控制各级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授信规模。虽然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融资不属于政府债务,但客户还款能力,最终受本级财政的支付能力影响。应审慎确定银行对同一区域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授信总规模和单户授信量,优选项目,防止过乱、过度和过宽授信。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授信审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