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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出国留学(含已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人员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