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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均继受潘德克顿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典编纂则经历了从师法苏俄民法到探索本土体例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受潘德克顿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民法总则中“基本规定”“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立法安排、债法的拆解与重构、人格权编的独立建构等立法创新,实现了对传统潘德克顿体系的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