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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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观察通脉活血汤联合低强度激光疗法治疗糖尿病足的治疗效果。方法:80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40例。两组均给予对症治疗并给予低强度激光疗法,观察组加用通脉活血汤。比较两组治疗效果,治疗前后中医证候积分,两组神经传导速度。结果:总有效率观察组高于对照组(P<0.05),中医证候积分观察组低于对照组(P<0.05),MNCV的正中神经、腓总神经及SNCV的正中神经、腓总神经传导速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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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观察通脉活血汤联合低强度激光疗法治疗糖尿病足的治疗效果。方法:80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40例。两组均给予对症治疗并给予低强度激光疗法,观察组加用通脉活血汤。比较两组治疗效果,治疗前后中医证候积分,两组神经传导速度。结果:总有效率观察组高于对照组(P<0.05),中医证候积分观察组低于对照组(P<0.05),MNCV的正中神经、腓总神经及SNCV的正中神经、腓总神经传导速度改善观察组均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通脉活血汤联合低强度激光疗法治疗糖尿病足可提高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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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法律赋予公民自由使用、变更姓名权利的同时,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限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姓名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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