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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络利用数字化技术和多媒体通信技术实现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网络之间的通信,但同时也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改变与调整应当尊重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同时也要有效地协调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私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借鉴美国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采用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混合主义立法模式,以有效应对互联网兴起所带来的挑战以及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