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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21世纪,互联网金融蓬勃繁盛,人们对资本便利快捷的需求使得网络信贷应运而生,以P2P网贷为代表的金融模式获得了迅猛发展。合肥市作为长三角经济带的延伸发展地区,兴起了大量的金融服务类企业,但是近几年这些企业背后的P2P网贷平台大规模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掀起一股“跑路风潮”使得这个新兴行业遭受种种质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风险与监管
一、P2P网贷的起源与发展
(一)P2P网贷在国外的发展历程
追根溯源,这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最早诞生于英国。2005年3月,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办了全球第一家针对个人小额融资的贷款网站ZOPA.com,并在伦敦正式上线运营。ZOPE是“可达成协议空间”的英文缩写,它为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之间搭建了一个平台,投资者表明自己可用于投资的金额、期限以及期望利率等,然后借款人则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ZOPA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收入来源。这种P2P网贷模式通过互联网放大了借款人的范围和数量,使得借贷双方的匹配更加透明高效,因此“P2P”逐渐成为网络信贷的典型模式。经过衍生和发展,Prosper、Lending Club等美国平台从21世纪初开始逐渐将P2P网贷发扬光大。
(二)P2P网贷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2006年5月,国内出现了最早的P2P網络借贷平台—“宜信”,2007年8月,纯中介的P2P平台“拍拍贷”成立。但是之后几年内都没有较大发展,直到2010年又有创业者开始尝试。2011年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2年进入爆发期,达到2000余家。2013年P2P行业问题开始暴露,大量的网贷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跑路、倒闭等问题。2014年国家开始陆续出台监管政策,2015年12月底确定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2016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整治。
(三)P2P近几年迅猛发展的原因
P2P进入中国以后迅猛发展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它无需抵押和担保,门槛很低。贷款人在网站注册后即可发布招标信息,而拥有闲置资金的注册用户如果对该借款项目感兴趣,就可以通过投标的方式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因此交易非常快捷便利;
2.它弥补了传统银行借贷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空缺,成为有效解决民间融资难的主要途径,创造了产业及就业增值服务价值;
3.因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非常严格,广大居民的理财方式和渠道非常单一,P2P网络信贷为民间闲散资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起到了合理配置民间闲散资金的重要作用;
4.最后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多数网络平台之间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导致大多P2P网贷平台争相发布虚假广告、毫无根据的许诺高额收益率等引得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互联网金融的几种典型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企业,它们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内外的各大银行签约,在银行的直接支付环节中增加一个中介,从而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连接。主要代表企业有支付宝、财付通等。
(二)众筹模式。众筹即大众筹资,指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者个人等创意人对社会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例如国外的kickstarter,以及国内的众筹网、淘梦网等。
(三)虚拟货币模式。虚拟货币又称网络货币、电子货币等,它不具备现实货币的形态,是一种非真实的货币。具体来说就是采用一系列加密过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能够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例如国外的比特币,国内腾讯的Q币,亚马逊币等。
(四)P2B模式。P2B是指“person to business”即个人对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全称是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同P2P不同,P2B平台只针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借款企业及其法人要提供企业及个人的担保,并且基本上不提供纯粹的信用借款,因此P2B比P2P更加具有投资安全性。
(五)“P2P网贷”模式。首先网贷即“网络信贷”,它是指建立在互联网提供中介服务的基础上,不需要抵押和第三者担保的贷款者与第三方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借贷。其次P2P的全称是person to person,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它是一种将资金盈余方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方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一般需要借助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通常我们所说的P2P主要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也是本文将要重点介绍的一种借贷模式。
三、合肥地区P2P网贷的发展现状
(一)P2P平台发展状况
2016年6月初,位于合肥市新城国际大厦C座的一家P2P网贷平台“徽融通”办公地点人去楼空,该平台的母公司为安徽天贷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徽融通”是2013年3月16号上线运营的,到了2014年1月4号,“徽融通”的成交额就突破1亿元,发展十分迅速。然而目前,通过“徽融通”投资出去的资金,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顺利收回,导致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及时兑付。
2014年11月,王志奇和阮建仓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两人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信利财富”P2P网贷平台用于个人融资。客户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根据借款标的信息,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充值。至案发,王志奇通过线上向全国各地一百余人共吸收资金约500万元。
徽商金融平台自去年9月18日正式运行,它的母公司合肥万绿永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13日。在宣传材料中,万绿公司宣称是合肥工商局批准设立的专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为1亿元整。事实上,企业法人阮某因生意失败拖欠贷款,于是,为偿还债务他才成立了万绿公司。用这笔钱,阮某偿还了债务,并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放债、偿还利息等用途。然而,到了今年上半年,阮某因无力弥补亏空而投案自首。 (二)P2P平台接连倒闭的原因
事无完美,P2P平台接连倒闭,其中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平台负责人经验不足,风控不严。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忽然兴起,使得不少平台盲目跟风而起,而有些平台负责人对互联网金融了解不够,经验不足,甚至是完全外行的人放贷,对风控认识不清、把握不足,因此只会放不会收,最后导致坏账率过高,只能破产清算。
2.平台是自融的。就是平台负责人通过借贷平台吸收资金,然后自己把这些资金拿去投资项目或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发展。当平台出现集中提现,而之前拿去投资的资金又没有回笼,或者平台负责人投资失败都会导致借贷平台资金链断裂,进而平台倒闭。
3.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火爆使得一批不法分子蠢蠢欲动,打着网络平台的旗号,对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实施诈骗。因此不少倒闭的平台从一开始就是奔着“骗钱以后跑路的目的来的”,他们企图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P2P平台特征总结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多依托于新兴的金融服务类企业,而这类金融服务类企业大多有一些共性:首先公司名称的后缀多含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资本管理,以及信息科技、网络科技等字样。其次,这类新兴金融服务企业大多成立于近三年,成立时间不长,注册资本不多。最后这类新兴金融服务企业一般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的咨询服务,金融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术外包;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与咨询、企业管理与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金融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等等。
四、P2P行业的風险与监管措施
(一)风险
1.信用体系不健全引发贷款方信用风险。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信用的征集、评价以及跟踪体系。一方面,P2P平台无法通过央行征信中心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各P2P网贷平台的借贷信息无法做到互通共享。这些都会致使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以及收入证明等无法认证,既影响贷款效率又影响贷款质量。
2.IT系统不牢靠引发技术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于互联网。但是当下互联网安全隐患频现,一方面网络借贷类的新型金融产品从出现开始就面临着黑客、钓鱼网站、网络诈骗等困境;另一方面,由于P2P平台自身疏忽和技术匮乏,部分平台将自己的系统开发外包,使得第三方技术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漏洞获取平台数据。这些都会导致平台的客户信息泄露,危及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3.非法集资风险。
网贷平台作为了一个吸收散钱的资金池,可能就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P2P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平台本身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将吸收到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经营发展;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平台作为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渠道,例如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通过P2P平台迂回的完成融资。
4.洗钱风险。
P2P 网贷服务平台的自由与灵活也决定了客户的身份难以有效验证,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和多个账户进行自我交易,通过自借自贷达到洗钱的目的,这种情况有时也很难被发现。
(二)监管措施
对于新兴的P2P网贷平台政府理应加强金融监管,但是监管过度又会阻碍它的发展。因此对 P2P 网贷平台的监管措施要非常谨慎,以便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1.促成网贷平台、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三方合作。
由于 P2P 平台准入门槛低,大多没有充足的实缴资本,投资人会认为自己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P2P平台有必要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投资人在平台上向贷款人放贷的同时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商业保险。这样当贷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有保险公司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可以减少坏账率,让 P2P 网贷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
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目前,我国对 P2P 的市场准入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和一般的商业主体一样,只需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这样因为门槛太低导致大量 P2P网贷平台跟风设立,整个行业也是良莠不齐。因此应当对网贷平台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
3.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
网贷平台的监管不力致使许多平台发生“跑路”事件,这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很大的风险。完善的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是监管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网贷平台的退出机制上应该从个人信息保护和财产两个角度进行构造。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网贷平台退出市场时,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合法转接给其他 P2P平台或者移交公安等有关权力部门。在个人资金保护上,P2P 网贷平台的破产清算等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经过银监会批准才能进行清算或解散。
4.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一种内在的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相比,行业自律可以在加强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自律管理、防止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行业协会的成立有利于组织成员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话,寻求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P2P行业自律最关键的就在于增加行业透明度,通过设置信息共享平台、公布财务数据等方式进行有效的内在监管。
五、P2P行业未来的发展
关于P2P在未来的发展,我们有以下几点推想:
(一)企业洗牌接近尾声,网贷行业增长过快,目前正在经历残酷的洗牌。将进一步淘汰大量违规平台,给优质平台腾出发展空间。整个行业的信心会逐步增加,优质的投资人会向优质的平台聚集。
(二)投资人日趋成熟,经过数年的风险教育,投资人普遍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这也正是网贷行业需要的有独立判断能力及风险意识的优秀投资人。
(三)政府监管政策陆续出台,网贷属于金融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在网贷行业出现早期,政府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监管较少。如今,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网贷行业必将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总而言之,P2P网贷平台在经历了前几年的大幅度增长以后,今年上半年的平台数量呈现阶梯下降的趋势。这也正表明网贷行业经历了几年盲目疯狂的增长,回归理智后,不合格的平台正在逐步被市场所淘汰,一批有实力、有声誉的平台会慢慢脱颖而出并带领行业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秦成德,麻元元,赵青等编著.网络金融[M].北京大学: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12:169-186.
[2]杨茜云,何林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发展分析[J].金融视线,:99-100.
[3]袁博恒.P2P网贷行业现状、问题及对策[J].江苏商论,2015.11:37-38.
[4]王琴.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11:102-103.
[5]张江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博览,2015.11:258.
[6]杨青.P2P网贷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及风险分析[J].商业评论,2015(33):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风险与监管
一、P2P网贷的起源与发展
(一)P2P网贷在国外的发展历程
追根溯源,这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最早诞生于英国。2005年3月,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办了全球第一家针对个人小额融资的贷款网站ZOPA.com,并在伦敦正式上线运营。ZOPE是“可达成协议空间”的英文缩写,它为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之间搭建了一个平台,投资者表明自己可用于投资的金额、期限以及期望利率等,然后借款人则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ZOPA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收入来源。这种P2P网贷模式通过互联网放大了借款人的范围和数量,使得借贷双方的匹配更加透明高效,因此“P2P”逐渐成为网络信贷的典型模式。经过衍生和发展,Prosper、Lending Club等美国平台从21世纪初开始逐渐将P2P网贷发扬光大。
(二)P2P网贷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2006年5月,国内出现了最早的P2P網络借贷平台—“宜信”,2007年8月,纯中介的P2P平台“拍拍贷”成立。但是之后几年内都没有较大发展,直到2010年又有创业者开始尝试。2011年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2年进入爆发期,达到2000余家。2013年P2P行业问题开始暴露,大量的网贷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跑路、倒闭等问题。2014年国家开始陆续出台监管政策,2015年12月底确定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2016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整治。
(三)P2P近几年迅猛发展的原因
P2P进入中国以后迅猛发展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它无需抵押和担保,门槛很低。贷款人在网站注册后即可发布招标信息,而拥有闲置资金的注册用户如果对该借款项目感兴趣,就可以通过投标的方式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因此交易非常快捷便利;
2.它弥补了传统银行借贷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空缺,成为有效解决民间融资难的主要途径,创造了产业及就业增值服务价值;
3.因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非常严格,广大居民的理财方式和渠道非常单一,P2P网络信贷为民间闲散资金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起到了合理配置民间闲散资金的重要作用;
4.最后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多数网络平台之间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导致大多P2P网贷平台争相发布虚假广告、毫无根据的许诺高额收益率等引得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互联网金融的几种典型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企业,它们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内外的各大银行签约,在银行的直接支付环节中增加一个中介,从而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连接。主要代表企业有支付宝、财付通等。
(二)众筹模式。众筹即大众筹资,指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者个人等创意人对社会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例如国外的kickstarter,以及国内的众筹网、淘梦网等。
(三)虚拟货币模式。虚拟货币又称网络货币、电子货币等,它不具备现实货币的形态,是一种非真实的货币。具体来说就是采用一系列加密过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能够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例如国外的比特币,国内腾讯的Q币,亚马逊币等。
(四)P2B模式。P2B是指“person to business”即个人对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全称是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同P2P不同,P2B平台只针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借款企业及其法人要提供企业及个人的担保,并且基本上不提供纯粹的信用借款,因此P2B比P2P更加具有投资安全性。
(五)“P2P网贷”模式。首先网贷即“网络信贷”,它是指建立在互联网提供中介服务的基础上,不需要抵押和第三者担保的贷款者与第三方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借贷。其次P2P的全称是person to person,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它是一种将资金盈余方的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资金需求方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一般需要借助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通常我们所说的P2P主要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也是本文将要重点介绍的一种借贷模式。
三、合肥地区P2P网贷的发展现状
(一)P2P平台发展状况
2016年6月初,位于合肥市新城国际大厦C座的一家P2P网贷平台“徽融通”办公地点人去楼空,该平台的母公司为安徽天贷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徽融通”是2013年3月16号上线运营的,到了2014年1月4号,“徽融通”的成交额就突破1亿元,发展十分迅速。然而目前,通过“徽融通”投资出去的资金,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顺利收回,导致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及时兑付。
2014年11月,王志奇和阮建仓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安徽红红火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两人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信利财富”P2P网贷平台用于个人融资。客户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根据借款标的信息,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充值。至案发,王志奇通过线上向全国各地一百余人共吸收资金约500万元。
徽商金融平台自去年9月18日正式运行,它的母公司合肥万绿永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13日。在宣传材料中,万绿公司宣称是合肥工商局批准设立的专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为1亿元整。事实上,企业法人阮某因生意失败拖欠贷款,于是,为偿还债务他才成立了万绿公司。用这笔钱,阮某偿还了债务,并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放债、偿还利息等用途。然而,到了今年上半年,阮某因无力弥补亏空而投案自首。 (二)P2P平台接连倒闭的原因
事无完美,P2P平台接连倒闭,其中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平台负责人经验不足,风控不严。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忽然兴起,使得不少平台盲目跟风而起,而有些平台负责人对互联网金融了解不够,经验不足,甚至是完全外行的人放贷,对风控认识不清、把握不足,因此只会放不会收,最后导致坏账率过高,只能破产清算。
2.平台是自融的。就是平台负责人通过借贷平台吸收资金,然后自己把这些资金拿去投资项目或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发展。当平台出现集中提现,而之前拿去投资的资金又没有回笼,或者平台负责人投资失败都会导致借贷平台资金链断裂,进而平台倒闭。
3.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火爆使得一批不法分子蠢蠢欲动,打着网络平台的旗号,对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实施诈骗。因此不少倒闭的平台从一开始就是奔着“骗钱以后跑路的目的来的”,他们企图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P2P平台特征总结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多依托于新兴的金融服务类企业,而这类金融服务类企业大多有一些共性:首先公司名称的后缀多含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资本管理,以及信息科技、网络科技等字样。其次,这类新兴金融服务企业大多成立于近三年,成立时间不长,注册资本不多。最后这类新兴金融服务企业一般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的咨询服务,金融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术外包;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与咨询、企业管理与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金融设备及配件的销售等等。
四、P2P行业的風险与监管措施
(一)风险
1.信用体系不健全引发贷款方信用风险。
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信用的征集、评价以及跟踪体系。一方面,P2P平台无法通过央行征信中心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各P2P网贷平台的借贷信息无法做到互通共享。这些都会致使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以及收入证明等无法认证,既影响贷款效率又影响贷款质量。
2.IT系统不牢靠引发技术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于互联网。但是当下互联网安全隐患频现,一方面网络借贷类的新型金融产品从出现开始就面临着黑客、钓鱼网站、网络诈骗等困境;另一方面,由于P2P平台自身疏忽和技术匮乏,部分平台将自己的系统开发外包,使得第三方技术公司可以利用技术漏洞获取平台数据。这些都会导致平台的客户信息泄露,危及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3.非法集资风险。
网贷平台作为了一个吸收散钱的资金池,可能就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P2P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平台本身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将吸收到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经营发展;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平台作为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渠道,例如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通过P2P平台迂回的完成融资。
4.洗钱风险。
P2P 网贷服务平台的自由与灵活也决定了客户的身份难以有效验证,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虚假身份信息和多个账户进行自我交易,通过自借自贷达到洗钱的目的,这种情况有时也很难被发现。
(二)监管措施
对于新兴的P2P网贷平台政府理应加强金融监管,但是监管过度又会阻碍它的发展。因此对 P2P 网贷平台的监管措施要非常谨慎,以便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1.促成网贷平台、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三方合作。
由于 P2P 平台准入门槛低,大多没有充足的实缴资本,投资人会认为自己的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P2P平台有必要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投资人在平台上向贷款人放贷的同时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商业保险。这样当贷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有保险公司对贷款人进行追偿,可以减少坏账率,让 P2P 网贷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
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目前,我国对 P2P 的市场准入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和一般的商业主体一样,只需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即可领取营业执照。这样因为门槛太低导致大量 P2P网贷平台跟风设立,整个行业也是良莠不齐。因此应当对网贷平台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
3.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
网贷平台的监管不力致使许多平台发生“跑路”事件,这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很大的风险。完善的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是监管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网贷平台的退出机制上应该从个人信息保护和财产两个角度进行构造。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网贷平台退出市场时,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应当合法转接给其他 P2P平台或者移交公安等有关权力部门。在个人资金保护上,P2P 网贷平台的破产清算等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经过银监会批准才能进行清算或解散。
4.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一种内在的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相比,行业自律可以在加强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自律管理、防止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行业协会的成立有利于组织成员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话,寻求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P2P行业自律最关键的就在于增加行业透明度,通过设置信息共享平台、公布财务数据等方式进行有效的内在监管。
五、P2P行业未来的发展
关于P2P在未来的发展,我们有以下几点推想:
(一)企业洗牌接近尾声,网贷行业增长过快,目前正在经历残酷的洗牌。将进一步淘汰大量违规平台,给优质平台腾出发展空间。整个行业的信心会逐步增加,优质的投资人会向优质的平台聚集。
(二)投资人日趋成熟,经过数年的风险教育,投资人普遍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这也正是网贷行业需要的有独立判断能力及风险意识的优秀投资人。
(三)政府监管政策陆续出台,网贷属于金融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在网贷行业出现早期,政府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监管较少。如今,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网贷行业必将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总而言之,P2P网贷平台在经历了前几年的大幅度增长以后,今年上半年的平台数量呈现阶梯下降的趋势。这也正表明网贷行业经历了几年盲目疯狂的增长,回归理智后,不合格的平台正在逐步被市场所淘汰,一批有实力、有声誉的平台会慢慢脱颖而出并带领行业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秦成德,麻元元,赵青等编著.网络金融[M].北京大学: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12:169-186.
[2]杨茜云,何林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发展分析[J].金融视线,:99-100.
[3]袁博恒.P2P网贷行业现状、问题及对策[J].江苏商论,2015.11:37-38.
[4]王琴.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11:102-103.
[5]张江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博览,2015.11:258.
[6]杨青.P2P网贷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及风险分析[J].商业评论,201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