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责任制政府——1997年7月1日后的香港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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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香港新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地方宪制。这一制度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和在政府的结构上,都是当今世界宪政制度的创举。它摒弃了带殖民色彩的总督制,作为地方政府它不是一个总统制或内阁制,也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及其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是在保证香港原有政制好的传统的基础上,兼收并蓄世界各国政制中有益的经验而创造的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民主责任制政府。它是高度的民主,广泛的责任,高效的行政相结合的政制。民主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责任是现代政府机制的核心,高效是现代社会运作的生命。正是这三者的结合,使未来的香港政制必将充满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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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今的老百姓对"信息高速公路"一词已不再陌生。事实上,所谓"信息高速公路"(infor-mation highway)就是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或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urctrue)的俗称。这一俗称虽然不尽严谨,但确实非常形象。信息高速公路从其构成上看,是指专门用于通信的电信网。网络好比是"路",通过网络传输的各种信息便是这"路"上所跑的"车"。一般而言,电信网的物理网构成,主要有三个部分:用户终端、传输系统和交换系
<正> 一、刑事特别法之意义凡规定犯罪与刑罚及追诉处罚程序之法律,统称为刑事法。就其规定之内容言,可分为实体法及程序法二种。实体法为规定各种犯罪之构成要件及应科刑罚之限度。程序法为规定对犯罪者如何追诉、审判、处罚与执行之方法。另就法律之性质言,刑事法又可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两种。普通法乃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不论何人、何时、何事、何地,一般均能适用之基本法,如台湾刑法属普通法中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即属普通法中之程序法。特别法乃因一时环境之需要或补充普通法之不足所制定,仅限于特定之人、时、事、地所
<正> 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于1997年1月24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国家教委副主任张天保同志到会,并向37位指导委员会委员正式颁发了聘书。国家教委高教司王彦副司长先后在会议的开幕式和闭幕式上,就文科教育改革的情况和思路,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性质和工作方式等问题作了报告。司法部法学教育司霍宪丹副司长出席会议,并代表司法部刘飏副部长对指导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和支持。国家教委高教司财经政法处处长杨志坚同志、副处长朱洪涛同志和李静同志出席了会议。
<正> 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规定,并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有条件地扩及到类似的商品,这对解决我国现实需要和立法滞后的矛盾、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该规定的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技术、具体内容均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对如何科学地构建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进行研究仍十分必要。
<正> 一、现行作法的评析某人失踪数年,其配偶要求解除与其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通常是由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将失踪人作为被告,公告送达原告的离婚请求,限期被告应诉;被告于期间届满不应诉的,缺席审理并判决离婚。此作法的根据有以下两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
<正>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种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制。我国早在80年代初,就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了明文规定。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间合法有效的约定,认定其产生优
<正> 一、关于犯罪对象的定义直到目前为止,刑法学界之通说对犯罪对象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表述方法:(1)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2)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所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3)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种影响
<正> 我国传统的量刑方法是综合估量法,或称经验量刑法。根据这种量刑方法,审判人员首先审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估量出对现在案件应当判处的刑罚,接着再考虑案件中存在的加重、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最后综合估量出对犯罪人应判处的刑罚。综合估量法简单易行,而且在当前条件下适合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我国刑法本质的特点(指简单、概括),还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个人智慧。
<正> 举国期盼的"七一"香港回归就要到了,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大日子"。在这一天,我们将洗雪百年耻辱,一扫积压在我们整个民族心头百余年的阴霾,在实现祖国统一的征途上迈出历史性的一步。作为一个中国人,此时此刻我抑制不住心头的激动与狂喜,翘首期待这一天的到来。香港回归祖国,是我们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重大胜利。"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正> "一国两制"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经济制度是根本性的。但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也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之下设计的。在中国的整个大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所以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另一方面,香港特区不实行"议会制"。西方的"三权分立"不适用于香港。当然,香港特区也不保留原有的"总督集权制"。 1997年7月1日特区成立之时起,香港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长官代表香港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它的特点是: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