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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强制调解的本质在于基于价值衡量原则对裁判请求权的行使设置轻微的妨碍,将当事人取得调解不成功证明作为特殊的起诉要件。尽管如此,诉前强制调解仍然可能现实地推迟纠纷当事人获得正式司法救济的时间,因此,对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性质、组织诉前强制调解者身份、适用诉前强制调解协议的案件类型以及诉前强制调解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必需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