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当前合理使用修改的思考——以德国“合理使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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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德国著作权法》中,只有4条具体的“合理使用”规定。20世纪后,德国修改其著作权法,并形成了“一般概括式”与“法定列举情形”分开适用的“合理使用”立法例。此立法例沿用至今,由此也可知,德国采用的是较为开放的“合理使用”立法技术。对比德国可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立法例过于封闭,缺乏一般概括条款,并不鼓励后续创作。《著作权法(修订稿)》中新添“其他情形”和合理使用一般概括式条款是合适的,删除或明确“其他情形”的做法将僵化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但建议将“其他情形”修改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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