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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的出台,既有利于合理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会负担,又有利于提高垄断行业生产经营效率,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有效举措,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首次对垄断行业科学定价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明确以制度规则建设为重点,合理确定成本构成,科学确定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准许成本 合理收益”的定价制度,促进垄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指出,垄断行业往往是典型的市场失灵行业,市场竞争机制很难发挥作用,政府监管很必要,《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那么,纵观这几年我国的市场发展,垄断价格不合理往往集中出现在哪些行业,背后主要原因为何?《意见》的出台将带来怎样的改变?
原因复杂 监审有难度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本刊记者表示,垄断行业是由一个或少数经营主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主要指因存在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效益而由一个或少数企业经营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提供基础性、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比如水、电、油、气行业,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乎国计民生,而把控这些行业的企业在性质上一般是大型央企。因此,垄断行业价格应该同时兼顾公众利益和垄断行业、企业的利益。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性’,为此总有一些行业、企业因无法平衡好利益关系而做出出格的事情。”他说。
近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了《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被依法查处》的通报。山西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电企通过垄断协议控制电力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违背了国家电力改革中引入竞争、鼓励大工业用户向电企直购电、交易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不利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有效推进电力行业供给侧改革,排除限制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增加了下游企业用电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外,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周密对本刊记者表示,造成垄断价格不合理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定价与市场供需关系脱节,价格无法成为调节资源配置的灵敏参数,从而导致社会存货超过预期、市场无法及时出清,并引发投机和套利等行为。
“未基于市场供需的定价方式增加了企业决策判断的难度,不利于市场经济效率的有效发挥,不符合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理念,不利于企业或者行业寻求可持续发展。”周密说。
还有业内人士表示,现代价格监管理念上世纪90年代才在我国生根发芽。当前垄断行业经营成本不够透明、价格形成不够合理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成本监审制度不够完善,覆盖面还需扩大,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还需提高。再加上垄断行业、企业所涉及的产业链层次错综复杂,这也给行业、企业自查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成本监审造成了一定困难。
任务明确 效果可期
那么,《意见》的出台将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本刊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意见》明确了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严格成本监审。健全垄断行业成本监审规则,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垄断行业定价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特别是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漏损率等约束性指标等。二是健全定价机制。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具体定价办法,建立合理反映不同用户成本的价格机制等。三是范定价程序。所有垄断行业定价项目均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等。四是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垄断行业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强化垄断企业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督促垄断企业定期向社会披露生产经营和年度财务状况,公开有关成本及价格信息等。五是強化定价执行。清晰界定定价机构、垄断企业在政府定价政策制定、执行中的权责和义务,强化垄断企业责任等。
针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国家有关部门对各个垄断行业的监管改革,《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2018年完成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起天然气输配环节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底完成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价成本监审工作,2020年前居民供水供气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定价办法实现全覆盖。
有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出台,既有利于合理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会负担,又有利于提高垄断行业生产经营效率,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有效举措,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周密对此表示认同,并指出:“《意见》中,‘基于成本 收益的定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价格的合理性,让其能够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也避免给消费者带来过高的负担。如果能够有效实施,也会增强市场主体对定价预期的准确判断,从而减少不确定性。”
白明也表示,建立“基于成本 收益的定价”模式是《意见》的一个亮点,因为从其构成就可以看出,它充分考虑到了如何平衡好行业、企业利益和大众利益这一客观问题。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定价,也就是以成本作为重要的基本参照物来决定最终的垄断行业价格,这就增强了国家有关部门对价格的可控性,方便这些部门施行监察。
“《意见》的效果是可期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它也确实面临一些难题,比如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人力,在成本监审中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查,搞准成本究竟是多少。”白明说。周密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还要积极与企业和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让他们了解到《意见》对整个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提升自身的发展意识,主动配合。
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首次对垄断行业科学定价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明确以制度规则建设为重点,合理确定成本构成,科学确定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准许成本 合理收益”的定价制度,促进垄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指出,垄断行业往往是典型的市场失灵行业,市场竞争机制很难发挥作用,政府监管很必要,《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那么,纵观这几年我国的市场发展,垄断价格不合理往往集中出现在哪些行业,背后主要原因为何?《意见》的出台将带来怎样的改变?
原因复杂 监审有难度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本刊记者表示,垄断行业是由一个或少数经营主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主要指因存在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效益而由一个或少数企业经营的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提供基础性、公益性产品和服务,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比如水、电、油、气行业,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大,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乎国计民生,而把控这些行业的企业在性质上一般是大型央企。因此,垄断行业价格应该同时兼顾公众利益和垄断行业、企业的利益。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性’,为此总有一些行业、企业因无法平衡好利益关系而做出出格的事情。”他说。
近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了《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被依法查处》的通报。山西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电企通过垄断协议控制电力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违背了国家电力改革中引入竞争、鼓励大工业用户向电企直购电、交易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不利于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有效推进电力行业供给侧改革,排除限制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增加了下游企业用电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外,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周密对本刊记者表示,造成垄断价格不合理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定价与市场供需关系脱节,价格无法成为调节资源配置的灵敏参数,从而导致社会存货超过预期、市场无法及时出清,并引发投机和套利等行为。
“未基于市场供需的定价方式增加了企业决策判断的难度,不利于市场经济效率的有效发挥,不符合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理念,不利于企业或者行业寻求可持续发展。”周密说。
还有业内人士表示,现代价格监管理念上世纪90年代才在我国生根发芽。当前垄断行业经营成本不够透明、价格形成不够合理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成本监审制度不够完善,覆盖面还需扩大,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还需提高。再加上垄断行业、企业所涉及的产业链层次错综复杂,这也给行业、企业自查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成本监审造成了一定困难。
任务明确 效果可期
那么,《意见》的出台将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本刊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意见》明确了对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严格成本监审。健全垄断行业成本监审规则,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明确垄断行业定价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特别是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漏损率等约束性指标等。二是健全定价机制。加快制定出台分行业具体定价办法,建立合理反映不同用户成本的价格机制等。三是范定价程序。所有垄断行业定价项目均纳入定价目录,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等。四是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垄断行业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强化垄断企业向监管机构的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督促垄断企业定期向社会披露生产经营和年度财务状况,公开有关成本及价格信息等。五是強化定价执行。清晰界定定价机构、垄断企业在政府定价政策制定、执行中的权责和义务,强化垄断企业责任等。
针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国家有关部门对各个垄断行业的监管改革,《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2018年完成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2018年底前各地要建立起天然气输配环节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底完成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价成本监审工作,2020年前居民供水供气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定价办法实现全覆盖。
有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出台,既有利于合理降低企业成本和社会负担,又有利于提高垄断行业生产经营效率,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有效举措,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周密对此表示认同,并指出:“《意见》中,‘基于成本 收益的定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价格的合理性,让其能够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也避免给消费者带来过高的负担。如果能够有效实施,也会增强市场主体对定价预期的准确判断,从而减少不确定性。”
白明也表示,建立“基于成本 收益的定价”模式是《意见》的一个亮点,因为从其构成就可以看出,它充分考虑到了如何平衡好行业、企业利益和大众利益这一客观问题。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定价,也就是以成本作为重要的基本参照物来决定最终的垄断行业价格,这就增强了国家有关部门对价格的可控性,方便这些部门施行监察。
“《意见》的效果是可期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它也确实面临一些难题,比如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人力,在成本监审中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查,搞准成本究竟是多少。”白明说。周密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还要积极与企业和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让他们了解到《意见》对整个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提升自身的发展意识,主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