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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58项行政职权项目。其中,取消113项,下放310项,转移、合并及降低收费标准35项。省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3〕15号)各项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要求,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行政职权项目重新进行了调整,发布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行政职权项目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调整后的行政职权项目共347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不含委托下放),行政处罚319项,行政强制8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权力11项。具体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可在辽宁省质监局官网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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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提出“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关系,将该放的权放到位,该管的事管到位,优化职能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指导思想。要求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坚持“应放尽放”、“便民利企”、“权责一致”、“部门联动”、“依法依规”等基本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设定了“用3至5年时间,使省政府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明显规范,行政效能明显提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等工作目标,提出向市场放权、向下级政府放权、向社会组织放权、优化职能和机构设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6项主要任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要求,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行政职权项目重新进行了调整,发布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行政职权项目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调整后的行政职权项目共347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不含委托下放),行政处罚319项,行政强制8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权力11项。具体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职权目录,可在辽宁省质监局官网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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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提出“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关系,将该放的权放到位,该管的事管到位,优化职能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指导思想。要求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坚持“应放尽放”、“便民利企”、“权责一致”、“部门联动”、“依法依规”等基本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设定了“用3至5年时间,使省政府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明显规范,行政效能明显提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等工作目标,提出向市场放权、向下级政府放权、向社会组织放权、优化职能和机构设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6项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