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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农地经营制度是以农户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本体的,承包责任制虽是农地流转不可动摇的体制基础,但其初始设计与农地流转政策目标和现实运行机制之间存在偏差,反而制约了农地流转。因此,未来的中国农业必须构建一种更先进的生产制度。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必要性、存在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地经营制度 分散经营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27-01
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可以看出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同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现代化并无根本矛盾,也意味着以农户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农地经营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迫切需要改进完善。学界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探讨由来已久,在方向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在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继续完善家庭承包制。①无论那一种观点,都是针对我国现阶段农地相关问题提出的建议。因此,构建规范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至关重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第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延续和完善,是土地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要求实行土地流转,是顺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土地流转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抓好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个“牛鼻子”工程。
第四,农业产业化、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第五,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轉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伴随着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到户而产生的。最初是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互换地块的形式出现,之后发展到租赁、入股、转让、联营土地。总的来看,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趋势是健康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土地承包、土地调整和土地流转中可能受到村级集体的侵害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不甚规范、合同的执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村级干部随意变更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现象屡有发生。
(二)山区部分农民观念较为滞后,流转愿望不强
由于山区农村地理、区位、交通和历史等因素制约,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不同程序地存在着“脱贫即满,温饱即安”的思想,少数农民宁愿闲置土地甚至抛荒也不愿流转。
(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不健全,流转机制不灵活
虽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市场尚未真正形成,流出、流入方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和规章监管,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一)赋予农民经营权,做好清理和宣传工作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农村土地法》规定,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但对土地的处置权却没有放开,从而使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②因此,要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以更多的权益,建议政府有关部分组织力量对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情况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确保耕地经营权证和山地林权证证地相符,并发放到位,对已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登记备案,指导未签订合法合同的予以补签,合同不规范的予以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制约土地流转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土地供求信息不畅,出现“要转的流不出,要地的得不到”和价格扭曲等矛盾。因此,要努力创造条件,着手组建具备一定资质的公益性的土地(包括林木)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制定包括土地级差收入、地表农作物、区域差异、规划用途、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基准价格,指导土地出让双方交易。各级政府要尽快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和仲裁机构,履行宣传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开展流转主体资质审查,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查处土地流转中的坑农行为等职责。
(三)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土地流转中各方面的积极性
一是要建立农民脱离土地束缚的激励机制。土地流转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户的承包关系,在合同中的流转期限要有科学界定,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流转中征收或在财政收益中提取社保费用,对流转后无地农民实行社保制度,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积极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流动。加强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外出务工信息引导和管理,确保农民工有效有序流动。二是要建立业主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激励机制。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成片集中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建基地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大户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在项目安排、产品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对业主在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免相关手续和收费;加强林木采伐指标的依法有效监管。
注释:
①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迟福林.走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281.
②周良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乡镇经济.2006(11).62.
参考文献:
[1]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地经营制度 分散经营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27-01
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可以看出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同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现代化并无根本矛盾,也意味着以农户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农地经营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迫切需要改进完善。学界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探讨由来已久,在方向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在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继续完善家庭承包制。①无论那一种观点,都是针对我国现阶段农地相关问题提出的建议。因此,构建规范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至关重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第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延续和完善,是土地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要求实行土地流转,是顺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土地流转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抓好农村经济工作的一个“牛鼻子”工程。
第四,农业产业化、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第五,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轉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伴随着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到户而产生的。最初是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互换地块的形式出现,之后发展到租赁、入股、转让、联营土地。总的来看,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趋势是健康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土地承包、土地调整和土地流转中可能受到村级集体的侵害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不甚规范、合同的执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村级干部随意变更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现象屡有发生。
(二)山区部分农民观念较为滞后,流转愿望不强
由于山区农村地理、区位、交通和历史等因素制约,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不同程序地存在着“脱贫即满,温饱即安”的思想,少数农民宁愿闲置土地甚至抛荒也不愿流转。
(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不健全,流转机制不灵活
虽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市场尚未真正形成,流出、流入方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和规章监管,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进行。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一)赋予农民经营权,做好清理和宣传工作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农村土地法》规定,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但对土地的处置权却没有放开,从而使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②因此,要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以更多的权益,建议政府有关部分组织力量对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情况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确保耕地经营权证和山地林权证证地相符,并发放到位,对已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登记备案,指导未签订合法合同的予以补签,合同不规范的予以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制约土地流转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土地供求信息不畅,出现“要转的流不出,要地的得不到”和价格扭曲等矛盾。因此,要努力创造条件,着手组建具备一定资质的公益性的土地(包括林木)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制定包括土地级差收入、地表农作物、区域差异、规划用途、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基准价格,指导土地出让双方交易。各级政府要尽快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和仲裁机构,履行宣传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开展流转主体资质审查,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查处土地流转中的坑农行为等职责。
(三)建立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土地流转中各方面的积极性
一是要建立农民脱离土地束缚的激励机制。土地流转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户的承包关系,在合同中的流转期限要有科学界定,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流转中征收或在财政收益中提取社保费用,对流转后无地农民实行社保制度,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积极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流动。加强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外出务工信息引导和管理,确保农民工有效有序流动。二是要建立业主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激励机制。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成片集中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建基地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大户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在项目安排、产品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对业主在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免相关手续和收费;加强林木采伐指标的依法有效监管。
注释:
①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迟福林.走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281.
②周良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乡镇经济.2006(11).62.
参考文献:
[1]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