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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能较好起到规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但是进入司法审查必须明确其启动要件,即依据行政诉讼法53条进行司法审查应当满足的条件。目前由于在启动主体要件、时限因素、关联性等方面规定不清、界定模糊,导致相当一部分附带审查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架空。通过对启动要件的分析,进一步明晰司法介入行政的门槛,能更好实现司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