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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0条规定了主管机关作为法人清算的主体地位,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主管机关在法人清算中主体地位不明、法律责任不清之弊端。在《民法典》体系下,行政清算模式已被抛弃,主管机关不再承担组织清算义务,仅存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启动清算程序之权利。权责界限不清,造成主管机关作为法人清算主体之制度难以有效实施。故应重塑主管机关于法人清算之法律地位,一是主管机关须于法人行政解散时始享有申请清算的权利,二是主管机关应于损害公共利益之行政解散情形下依职权申请清算,且辅之以行政责任及行政公益诉讼机制追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