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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具有极大的价值蕴涵。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程序的设计上存有缺陷。为更好地发挥回避制度的功能,实现其价值,立法上应扩大申请回避的主体范围;保障申请回避权行使主体的知情权,完善回避告知制度;延长回避告知的时间,缩短申请回避权行使的时间;弱化回避处理程序的行政色彩,对回避决定的救济程序应予以诉讼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