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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现广泛的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并且各国一般都对起诉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较之他国的相关立法,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很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文章拟从分析境外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和完善三个方面入手,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看法,以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