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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即已经成立,是否发生效力尚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的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源于德国法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与其高度相似的规范设置,但民事行为效力的确认存在各种复杂情况,有必要参照和借鉴德国法的学说见解及制度规范,以一定的标准对相关民事行为的生效程序或条件进行界定,以利于司法实践,并促进我国民事行为立法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