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或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方式收益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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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虽然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正在快速增长,但其却普遍地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具备经济理性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抉择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时,不仅会关注社会养老保险本身的投资—收益情况,还会比较各种养老方式总收益额的高低。本文通过测算参保与储蓄两种养老模式总收益额的比例及变化,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最低缴费年限和完善社保费用补缴办法等方面,对有效地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 键 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储蓄养老;养老方式收益比;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9-0017-03
  收稿日期:2011-05-27
  作者简介:阳程文(1982—),男,广西桂林人,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行政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及其实践。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青年项目“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需求与制度供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SKQ08。
  一、引言
  据测算,在我国城镇1990年到2007年就业人口中,灵活就业人口绝对数量以每年平均11.84%的速度增加,所占城镇就业人口比重已由1990年的17.18%提高到2006年以后的50%以上。[1]然而,当前主要由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及再就业职工和城镇新增劳动力构成的灵活就业人口因其在身份、年龄、文化层次和劳动技能方面的劣势,及劳动关系的非常态属性,致使他们大多游离于常规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5年的调查报告中,75.38%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其中只有51%参加了社会保险。[2](p110)
  为了确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有效降低他们今后可能面临的养老风险,我国政府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和发展状况,对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予以了特别考虑和规划。早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33号)中就提出:对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在《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明确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都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而后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由省级政府确定;在《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进一步要求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作为扩大基本养老覆盖范围的重点,并原则上确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法律上真正明确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与企事业职工相比较,由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无法全面、实时和客观地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和收入状况,所以《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并未将他们作为强制征缴对象,因此就使他们可以在是否参保,何时参保,参保时长等方面拥有了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为了吸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相关政府部门多以“多缴费、多享受”对其进行宣传,也有学者研究证明,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益率远高于当前的储蓄利率。[3]但在现实中,具备经济理性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仅会关注社会养老保险本身的投资—收益情况,还会比较各种养老方式总收益额的高低。本文选取广州市作为分析样本,通过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储蓄养老收益总额之间的关系及变化情况,以期消除灵活就业人员在抉择养老方式时的困惑,并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模型的建立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环境中,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因其收益的不可预测性已无法再普遍流行,人们为了实现货币经济收入在生命周期内的合理分配,目前大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定期储蓄部分收入或购买金融资产(如商业保险等),以累积一大笔资金用于退出劳动岗位后的消费;另一种是满足一定条件以得到某种源于政府的承诺,可以在退休后获得一定收入。[4] (p213-214)虽然购买金融资产或商业保险可能带来丰厚的收益,但对于收入不高且工作不固定的灵活就业者来说,却存在着购置成本高、风险大和领取条件苛刻等现实障碍。因此,当灵活就业人员考虑自身养老问题时,一般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么储蓄养老,要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了探究两种养老模式收益额之间的关系,本文引入参数(下文统称为收益比),设收益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总收益/储蓄养老收益总额。根据经济学原理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可分别构造出储蓄养老收益总额模型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收益总额模型。
  ⒈储蓄收益总额模型。根据基本二元经济收支模型,如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全年收入(R)只用于消费(C)和储蓄(S),那么,他在第N年的储蓄额Sn等于第一年总收入R1再乘以其增长率a后,减去第一年总消费额C1与消费年均增长率b的乘积;储蓄N年的总收益额ST就是各年度储蓄额再乘以银行利率后累加的总和。
  ⒉参保收益总额模型。按照我国现行基本养老金记发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退休当月的社会基本养老金Pm包括基础养老金Pb和个人账户养老金Pi。如果参保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W0,且每年以g的速度增长,那么他退休当年的月基础养老金Pb等于前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其参保年限数m,并乘以1%;他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每年所缴纳社会平均工资的8%在进行投资累积后,再除以政策规定记发月数Ki;此外,政府也会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总体养老金水平,因此,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总收益额PT就是退休后所有年份养老金的总和。
  三、参数设定与测算
  ⒈参数的设定。⑴据了解,灵活就业人员收支情况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支情况相近,通过查找《广州市统计年鉴》可得其年收入总额R和消费总额C,并计算出平均名义增长率a和b。⑵通过查找《广东省统计年鉴》可知广东省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W0,并计算出平均名义增长率g。⑶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精神,本文设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近10年的城乡居民平均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且等于灵活就业人员储蓄养老年利息率即i=x。⑷按规定,自1998年广州市每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查找资料可计算得平均名义增长率d。⑸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无论男女可在40岁到70岁之间自由选择退休年龄,可对Ki取不同值;参保或储蓄年限数相同,且至少为15年(n=m≥15),
  ⒉情景假设与测算。如果自2006年起,广州市某年满25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意愿和经济状况分别选择在25岁、35岁和45岁开始作为“新人”不间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储蓄养老,在80岁死亡;分别将参数代入公式,可得表1。
  资料来源:根据《广东省统计年鉴》、《广州市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而成。
  ⒊测算结果。经过模型测算可知,⑴收益比的值最高为52.75,最低值为0.67;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大于1,表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总收益额大于进行储蓄养老的总收益额。如果按照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60岁退休,25岁、35岁和45岁开始选择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总收益额分别是进行储蓄总收益额的3.7倍、2.9倍和2.1倍。⑵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总收益额与进行储蓄养老总收益额之间的差距随着时间的增加而减小,速度趋缓。具体来说,如果灵活就业人员25岁参保,那么,在40岁退休时收益比为52.75,而60岁退休时收益比变为3.7,较前者相差14.26倍(其他年龄情况相仿),经表1处理可得表2。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总收益额与进行储蓄养老总收益额之间的比例在不同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之间差异显著。如果将20年作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进行储蓄养老期限,那么25岁灵活就业人员的收益比是26.92,35岁灵活就业人员的收益比是5.32,而45岁灵活就业人员的收益比仅为1.18。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与进行储蓄养老总收益额比例及其变化的测算,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⒈参保总收益额比储蓄收益额要高,说明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对灵活就业人员有吸引力的。因此,应首先特别针对以青壮年为主且文化层次不高的灵活就业人员加大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仅让他们知晓相关政策内容,且更应借鉴商业保险营销模式,以简洁明了的数字告知其参保总收益情况,由此破除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疑惑,抢占社保与其他养老保障方式竞争时的先机,构造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良好社会环境。
  ⒉收益比与参保——储蓄年限数呈负相关关系说明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吸引力的延续性不强,可能使灵活就业人员做出“早参保、早退出”的逆向选择行为。因此,应将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予以缓慢提高到25到30年之间;同时通过逐步降低养老金待遇替代率的方法,放缓养老金年均增长率;从而规避逆向选择现象的出现,以减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确保社会养老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⒊收益比出现低龄高、高龄底的情况说明社会养老保险对年轻灵活就业人员的吸引力要比中老年灵活就业人员大。虽然这样达到了“早缴费、多享受”的政策激励效果,但却有失公平。因此,应在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允许高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物价和工资变化水平,按意愿补交到某年限社会养老保险费。
  此外,虽然社会养老保险收益额明显高于储蓄养老收益额,但也必须注意到灵活就业人员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一些现实顾虑。⑴缴费负担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按照本文参数,处于城镇中等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总收入减去总消费后所剩余额低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S1-C1<W0×20%),对此,应考虑采用合理收入调查方法,以有效甄别中低收入灵活就业人群,并将其纳入到参保优惠扶持范围。⑵缴费灵活性问题。因为大多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会由于收入的不稳定而无法按要求定期缴纳社保费用,所以可在允许断保一定时间的前提下,将目前政策的计费周期从以年度为单位细化调整为按季度或按月数数额缴纳,使他们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时长,满足其多元参保需求。⑶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内部衔接问题。虽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已明确了跨区域流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关系的转移办法,且已有地区开始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仍未就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此,可考虑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总额(含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及利息)按其意愿一次性转入相应缴费档次,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他们的权益,从根本上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尹文耀,叶宁.中国灵活就业人口发展及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2009,(07):66.
  [2]何平,华迎放.非正规就业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郑春荣,杨欣然.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分析[J].学术交流,2009,(05):110.
  [4](美)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M].郑秉文,穆怀中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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