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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把宪法摆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心位置,并提出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了国家宪法日。这表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实施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以宪法为遵循,严格公正司法,强化法律监督,肩负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者、推动者的神圣使命,值得深思。本期选取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首次宪法日”座谈会部分代表的发言,他们结合本职工作,以宪法为指导,思考了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为,以飨读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以立法形式,正式决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今天,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是一个神圣的日子。32年前的今天,现行宪法也就是82宪法正式实施,这一天成为国人尤其是法律人一个值得永久纪念的日子。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几年来开展广泛的普法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把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昭示的是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决心。这个纪念日的设立,对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于法治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注。这种重视和关注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发表备受关注和广受认同的重要讲话;再比如,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专题听取政法工作讲授,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了专门讲话,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体建设;又比如,多年来第一次以中央名义召开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乃至于今年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可以说,法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从宪法的在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来看,对于法治前所未有的重视,首先要体现在对宪法的前所未有的尊崇上,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国家在尊崇宪法上迈出的崭新一步。此举意味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们将以崭新而生动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凸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节阐述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内容,既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尊崇宪法的宣言书。作为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教师、学员和学生,要努力把尊崇宪法的精神和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一、要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尊崇宪法的重要意义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尊崇宪法的重要意义。一是从宪法的至高地位来认识。我们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万法之母,百法之师,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要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尊崇宪法。二是从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来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但是毋庸讳言,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现行宪法已公布实施32年了,如果从54宪法算起来,已经有六十年的历史,这其中破坏宪法权威、践踏宪法尊严,甚至将宪法抛之脑后的,违宪事件多有发生,宪法权威威严不在,更无须说其他的法律权威何在。不尊崇宪法,违宪行为就会不可避免,那将是对宪法和依法治国最大的破坏。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宪法若得不到尊崇而失去权威,国家就不能长治久安,任何人都不能有真正的自由和安全。三是从宪法规定的内容来认识。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在社会转型剧烈、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下,在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的过程中,各种利益博弈、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宪法作为不同阶层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必须受到尊崇,捍卫其尊严和权威,用之来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四是要从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来认识。马克斯·韦伯说,人类现代化的过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法治是现代化的灵魂,中国正走在现代化的路上,也必定要走向法治。宪法是公共权力的准生证,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告别旧时代的国家宣言。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必须建立宪法的权威,让宪法享有应有的尊崇。
二、要做尊崇宪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这里面包含的内容很多,我在这里重点谈两点。一是做尊崇宪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怎么理解这句话?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这个领导地位或者制度安排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宪法的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那么,接受、维护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自然也是尊崇和实施宪法的应有之义。因此,从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角度看,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二是做尊崇宪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要坚持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所讲的法治道路,和法学理论体系、法律制度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人类社会制度是在不断发展的,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不是唯一先进的制度,更不是不是人类社会制度的终结。中国完全有能力走出一条通向更高阶段、更为完善的社会制度的特色之路。历史和现实表明,我们绝对不能照搬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西方民主制度。当然,在探索自己特色道路的进程中,我们也绝不排斥对我们有益的人类社会的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
三、要把尊崇宪法的要求体现到教学和科研工作中
学院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如何把尊崇宪法的精神体现到对广大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上?首先,学院的教学和科研队伍要从思想深处真正尊崇宪法,把尊崇宪法的精神和要求记在脑中、融入血脉里,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以身作则地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权威。其次,在教学安排上,要增加与宪法相关课程,一方面邀请校外宪法学的专家学者给学院授课,另一方面学院的老师也要加大对宪法相关课程的开发力度,能够尽可能开发出几门优秀的宪法课程。再次,要加大对相关宪法问题的科研力度。在宪法的实施,违宪行为的认定、追究和纠正,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问题上设立专项科研课题,组织科研力量加大对相关问题的科研攻关力度,争取多出有价值、有影响的成果,并把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到教学工作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以立法形式,正式决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今天,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是一个神圣的日子。32年前的今天,现行宪法也就是82宪法正式实施,这一天成为国人尤其是法律人一个值得永久纪念的日子。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将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十几年来开展广泛的普法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把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昭示的是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决心。这个纪念日的设立,对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于法治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注。这种重视和关注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发表备受关注和广受认同的重要讲话;再比如,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专题听取政法工作讲授,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了专门讲话,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体建设;又比如,多年来第一次以中央名义召开了“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乃至于今年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可以说,法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从宪法的在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来看,对于法治前所未有的重视,首先要体现在对宪法的前所未有的尊崇上,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国家在尊崇宪法上迈出的崭新一步。此举意味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们将以崭新而生动的形式向宪法表达敬畏,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凸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节阐述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内容,既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尊崇宪法的宣言书。作为国家检察官学院的教师、学员和学生,要努力把尊崇宪法的精神和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一、要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尊崇宪法的重要意义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尊崇宪法的重要意义。一是从宪法的至高地位来认识。我们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万法之母,百法之师,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要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尊崇宪法。二是从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来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但是毋庸讳言,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现行宪法已公布实施32年了,如果从54宪法算起来,已经有六十年的历史,这其中破坏宪法权威、践踏宪法尊严,甚至将宪法抛之脑后的,违宪事件多有发生,宪法权威威严不在,更无须说其他的法律权威何在。不尊崇宪法,违宪行为就会不可避免,那将是对宪法和依法治国最大的破坏。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宪法若得不到尊崇而失去权威,国家就不能长治久安,任何人都不能有真正的自由和安全。三是从宪法规定的内容来认识。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在社会转型剧烈、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下,在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的过程中,各种利益博弈、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宪法作为不同阶层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必须受到尊崇,捍卫其尊严和权威,用之来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四是要从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来认识。马克斯·韦伯说,人类现代化的过程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法治是现代化的灵魂,中国正走在现代化的路上,也必定要走向法治。宪法是公共权力的准生证,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告别旧时代的国家宣言。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必须建立宪法的权威,让宪法享有应有的尊崇。
二、要做尊崇宪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这里面包含的内容很多,我在这里重点谈两点。一是做尊崇宪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怎么理解这句话?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这个领导地位或者制度安排是历史形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宪法的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那么,接受、维护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自然也是尊崇和实施宪法的应有之义。因此,从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角度看,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二是做尊崇宪法的实践者和推动者要坚持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所讲的法治道路,和法学理论体系、法律制度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人类社会制度是在不断发展的,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不是唯一先进的制度,更不是不是人类社会制度的终结。中国完全有能力走出一条通向更高阶段、更为完善的社会制度的特色之路。历史和现实表明,我们绝对不能照搬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西方民主制度。当然,在探索自己特色道路的进程中,我们也绝不排斥对我们有益的人类社会的先进的政治文明成果。
三、要把尊崇宪法的要求体现到教学和科研工作中
学院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如何把尊崇宪法的精神体现到对广大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上?首先,学院的教学和科研队伍要从思想深处真正尊崇宪法,把尊崇宪法的精神和要求记在脑中、融入血脉里,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以身作则地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权威。其次,在教学安排上,要增加与宪法相关课程,一方面邀请校外宪法学的专家学者给学院授课,另一方面学院的老师也要加大对宪法相关课程的开发力度,能够尽可能开发出几门优秀的宪法课程。再次,要加大对相关宪法问题的科研力度。在宪法的实施,违宪行为的认定、追究和纠正,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问题上设立专项科研课题,组织科研力量加大对相关问题的科研攻关力度,争取多出有价值、有影响的成果,并把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到教学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