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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不仅能够更好地帮助当事人争取其应有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的进行。然而,在我国,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行使其辩护权时,往往较少的关注对案件证人的询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胜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探寻庭审中律师对证人询问的技巧,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关键词:证人证言;必要性;询问技巧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主,即法院依职权来推动诉讼活动的进行。在这种模式下,控辩双方很难完全处于对抗的地位,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不平等的诉讼地位,势必不利于诉讼公正、公平的实现。然而,在既定的诉讼制度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变时,律师的诉辩技巧无疑在平衡诉讼活动公正、公平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
一、律师运用技巧询问证人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非是事实本身的真相,而是由证据构建起来的事实真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正因为证人的这一特殊性,证人证言的内容总是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证人最清楚部分或全部案件事实的细枝末节,因而能够就待证事项进行详细的陈述,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1]然而,我们期望证人用自己的话来作证,但他们并不总是具备完整的记忆力,此外证人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也会限制证人的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运用相应的询问技巧,来“刷新”①证人的记忆,引导证人的表达,从而最大限度的搜集充分、全面的证据来构建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强有力的辩护。
(二)增强证人证言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提高胜诉的可能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要想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质证。证人证言要想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其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而律师在庭审中运用技巧对证人进行询问,其目的就是充分有效的确保证人证言的“三性”,从而增强其可采性与证明力。
二、我国律师询问证人规则及对证人询问技巧运用现状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中以职权询问方式为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双方也可以发问。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证人的询问模式具有浓厚的职权主度色彩,是由“审判长”主导的。同时也引入了些许“交叉询问”的影子,比如提请证人方与对方都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对律师来说,这势必是一次运用询问技巧对证人询问搜集证人证言的绝好机会。
在我国,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技巧的运用上相比较国外来说,远远不够。一方面基于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对询问证人规则以及对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律师自身对证人询问的重视度不够。这反映出律师对证人询问技巧运用上存在着很大的空缺,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三、律师询问出庭证人的技巧
(一)不重要问题的设置
有时,为了提出一个关键问题,辩护律师可以设计出十几个不重要的问题,将关键问题掺杂期间。要不经意地,就像这个问题是一系列问题中最不重要的问题似的把它抛出来。如在“单平受贿案”② 中,为获取被告人单平在收取钱时,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律师:那你送钱之后呢,单平应该对你很好吧?
证人:嗨!我跟你们说,他这个人坏就坏在这儿,不但不领情,还更来劲了,拿了我的钱对我态度真差,继续刁难我。
……
律师:你说的一切,有谁能证明吗?
证人:有哇。我们单位高书记知道,单平刁难我的事我反映给高书记。高书记说单平到他那儿告状,说我给他钱,贿赂他。我听就火了,明明是他索贿,他还反咬我一口……
从这组问题中,我们可能清楚地得出两个信息:第一,单平没有在收钱后给孙利好外;第二,单平没有受贿的犯罪故意,因为他向高书记作了汇报。就是运用不重要的问题,从而引出重要的信息。
(二)避免提律师心里没有答案要问题
如果证人因时间太久记忆不清楚,律师应事先准备好不同的提问方式,就同一问题变换角度提问 ,以引发他的回忆。当然,这必须是辩护人能够确认证人通过回忆给出的答案,一定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进行的。
著名律师亨利·柯蒂斯·贝尔特的一句话也许能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除非律师预先知道在交叉询问中他提出的问题会得到预料之中的回答,否则,他不该胡乱提那些没有把握的问题。”因为这样导致的后果很可能是辩护人无法掌控的,询问的失控会使询问的结果偏离律师所预想的结果。
(三)渐进式询问方法
信息的获取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阶段进行。渐进的提问方式用于化整为零,使证言包含更多的细节,防止问题的遗漏,从而增强说服力。当然,渐进式询问技巧却不可滥用。由于细节的过度使用会使审判人员厌倦,它不能成为普遍性原则。因此,只有当细节可以获得,意义重大并令人信服时才可以使用。例如,询问抢劫犯外貌的时,为获取细节,可进行以下询问:
律师:你当时看清抢劫犯的外貌吗?
证人:是的,我可能看得很清楚。
律师:他身高是多少?
证人:大概1米75高。
律师:他体重多少?
证人:他很重,甚至可以说是肥胖,200多斤。
通过渐近式的询问,可以让抢劫的主要外貌特征不发生遗漏,达到律师询问的目的。
(四)根据询问的需要,把握好语速、语气
根据心理学的观点,人在无意识、无防备的情况下,说出的话是假的的可能性较低。故律师在对证人询问过程中,运用恰当的语速、语气来展开询问,可获得较真实的证人证言。例如在以下询问中,律师需要确认被告③对消防车的反应时间的短暂。
律师:你第一次看到消防车是什么时候?
被告:在我快到交叉路的时候。
律师:当时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加快语速)
被告:我立刻刹车。
律师:用了多长时间?(语速再次加快)
被告:不足1秒。
这段询问进行得很短暂,表现出了迅速的反应对于询问目的的影响。用较快的语速、较强硬语气的进行提问时,当证人被问到时,他会不假思索地作出回答。
结束语
总之,律师询问证人时应灵活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运用询问技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询问的目的。当然,在具体的询问中,对已方证人与对方证人(敌意证人)在询问方式选择上应区别对待,特别是当询问对方证人时,碰到不合作、充满敌意的证人,律师不灵活对待的话,往往会使整个询问过程变得失控。庭审中,律师有效充分地运用询问技巧对证人询问能够帮助律师获得有利的证据,以达到有效辩护、最大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罗力彦,找到辩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丁琪.论我国证人询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学术界.2013.
[4](美)鲁贝特.王进喜等译.现代诉辩策略与技巧[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注解
①“刷新记忆”一词来源于《现代诉辩策略与技巧》(美)鲁贝特著,王进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②“单平受贿案”收录于罗力彦著,《找到辩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③在我国,证人的范围排除了当事人,在此,以“被告”来举例仅说明律师对证人询问时语气、语速的重要性。
关键词:证人证言;必要性;询问技巧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主,即法院依职权来推动诉讼活动的进行。在这种模式下,控辩双方很难完全处于对抗的地位,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不平等的诉讼地位,势必不利于诉讼公正、公平的实现。然而,在既定的诉讼制度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变时,律师的诉辩技巧无疑在平衡诉讼活动公正、公平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
一、律师运用技巧询问证人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非是事实本身的真相,而是由证据构建起来的事实真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正因为证人的这一特殊性,证人证言的内容总是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证人最清楚部分或全部案件事实的细枝末节,因而能够就待证事项进行详细的陈述,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1]然而,我们期望证人用自己的话来作证,但他们并不总是具备完整的记忆力,此外证人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也会限制证人的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运用相应的询问技巧,来“刷新”①证人的记忆,引导证人的表达,从而最大限度的搜集充分、全面的证据来构建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强有力的辩护。
(二)增强证人证言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提高胜诉的可能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要想作为定案依据,必须经过质证。证人证言要想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其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而律师在庭审中运用技巧对证人进行询问,其目的就是充分有效的确保证人证言的“三性”,从而增强其可采性与证明力。
二、我国律师询问证人规则及对证人询问技巧运用现状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中以职权询问方式为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双方也可以发问。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证人的询问模式具有浓厚的职权主度色彩,是由“审判长”主导的。同时也引入了些许“交叉询问”的影子,比如提请证人方与对方都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对律师来说,这势必是一次运用询问技巧对证人询问搜集证人证言的绝好机会。
在我国,律师对证人的询问技巧的运用上相比较国外来说,远远不够。一方面基于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对询问证人规则以及对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律师自身对证人询问的重视度不够。这反映出律师对证人询问技巧运用上存在着很大的空缺,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三、律师询问出庭证人的技巧
(一)不重要问题的设置
有时,为了提出一个关键问题,辩护律师可以设计出十几个不重要的问题,将关键问题掺杂期间。要不经意地,就像这个问题是一系列问题中最不重要的问题似的把它抛出来。如在“单平受贿案”② 中,为获取被告人单平在收取钱时,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律师:那你送钱之后呢,单平应该对你很好吧?
证人:嗨!我跟你们说,他这个人坏就坏在这儿,不但不领情,还更来劲了,拿了我的钱对我态度真差,继续刁难我。
……
律师:你说的一切,有谁能证明吗?
证人:有哇。我们单位高书记知道,单平刁难我的事我反映给高书记。高书记说单平到他那儿告状,说我给他钱,贿赂他。我听就火了,明明是他索贿,他还反咬我一口……
从这组问题中,我们可能清楚地得出两个信息:第一,单平没有在收钱后给孙利好外;第二,单平没有受贿的犯罪故意,因为他向高书记作了汇报。就是运用不重要的问题,从而引出重要的信息。
(二)避免提律师心里没有答案要问题
如果证人因时间太久记忆不清楚,律师应事先准备好不同的提问方式,就同一问题变换角度提问 ,以引发他的回忆。当然,这必须是辩护人能够确认证人通过回忆给出的答案,一定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进行的。
著名律师亨利·柯蒂斯·贝尔特的一句话也许能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除非律师预先知道在交叉询问中他提出的问题会得到预料之中的回答,否则,他不该胡乱提那些没有把握的问题。”因为这样导致的后果很可能是辩护人无法掌控的,询问的失控会使询问的结果偏离律师所预想的结果。
(三)渐进式询问方法
信息的获取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阶段进行。渐进的提问方式用于化整为零,使证言包含更多的细节,防止问题的遗漏,从而增强说服力。当然,渐进式询问技巧却不可滥用。由于细节的过度使用会使审判人员厌倦,它不能成为普遍性原则。因此,只有当细节可以获得,意义重大并令人信服时才可以使用。例如,询问抢劫犯外貌的时,为获取细节,可进行以下询问:
律师:你当时看清抢劫犯的外貌吗?
证人:是的,我可能看得很清楚。
律师:他身高是多少?
证人:大概1米75高。
律师:他体重多少?
证人:他很重,甚至可以说是肥胖,200多斤。
通过渐近式的询问,可以让抢劫的主要外貌特征不发生遗漏,达到律师询问的目的。
(四)根据询问的需要,把握好语速、语气
根据心理学的观点,人在无意识、无防备的情况下,说出的话是假的的可能性较低。故律师在对证人询问过程中,运用恰当的语速、语气来展开询问,可获得较真实的证人证言。例如在以下询问中,律师需要确认被告③对消防车的反应时间的短暂。
律师:你第一次看到消防车是什么时候?
被告:在我快到交叉路的时候。
律师:当时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加快语速)
被告:我立刻刹车。
律师:用了多长时间?(语速再次加快)
被告:不足1秒。
这段询问进行得很短暂,表现出了迅速的反应对于询问目的的影响。用较快的语速、较强硬语气的进行提问时,当证人被问到时,他会不假思索地作出回答。
结束语
总之,律师询问证人时应灵活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运用询问技巧,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询问的目的。当然,在具体的询问中,对已方证人与对方证人(敌意证人)在询问方式选择上应区别对待,特别是当询问对方证人时,碰到不合作、充满敌意的证人,律师不灵活对待的话,往往会使整个询问过程变得失控。庭审中,律师有效充分地运用询问技巧对证人询问能够帮助律师获得有利的证据,以达到有效辩护、最大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罗力彦,找到辩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丁琪.论我国证人询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学术界.2013.
[4](美)鲁贝特.王进喜等译.现代诉辩策略与技巧[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注解
①“刷新记忆”一词来源于《现代诉辩策略与技巧》(美)鲁贝特著,王进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②“单平受贿案”收录于罗力彦著,《找到辩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③在我国,证人的范围排除了当事人,在此,以“被告”来举例仅说明律师对证人询问时语气、语速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