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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也曾见过类似让人怦然心动的广告:“即日起至X日,X汽车掀起秒杀风暴,每周末将有多款热销车型现场秒杀,您只需一元,即可加入秒杀团,享受超级优惠价。”
“秒杀”原系电脑游戏中的名词,现已延伸到网络购物,指网络卖家发布一些超低价商品,让买家通过网络抢购。由于价格极其低廉,往往商品一上架就被抢购一空,甚至用时只须一秒,让网购一族为之疯狂。
然而,一些无良商家却浑水摸鱼,那么,消费者遭遇秒杀纠纷,该如何维权呢?
秒杀:应当兑现
【案例】一家公司曾在淘宝网举办“秒杀X运动鞋,原价300元秒杀成功只需1元加运费15元”活动。2010年4月25日21点,李先生秒杀成功。但事后公司一直未给他寄去运动鞋。李先生多次与公司电子商务部工作人员联系,对方竟以“只有一双鞋子,当日却有21位秒杀成功,公司只能以先交费者为成功秒杀者”等理由一再搪塞。
【点评】公司应当兑现李先生运动鞋。公司事先所发通知虽为商业广告,但其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消费者承诺,即交付运动鞋的意思,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视为要约。李先生按要求参与秒杀并成功,不仅是对公司要约的承诺,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公司必须无条件兑现,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秒杀:不容欺诈
【案例】2010年6月,刘小姐看到一家网店推出秒杀活动,说平常要卖1980元的皮包,只卖198元,并限量十只。当晚,刘小姐成功秒杀。可几天后,刘小姐发现该店又搬出该款皮包搞秒杀,且通过网上搜索该皮包的成交记录,得知其实际卖价一直都是198元。原来,是网店故意在前期提高价格,在促销时,再把价格调到正常水平。
【点评】玩此类噱头的,当属欺诈。网店一是制作、发布了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二是利用虚假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刘小姐有权要求网店给予双倍赔偿,计396元。
秒杀:须保质量
【案例】2010年6月,李小姐以20元的价格秒杀获得一双市面售价1280元的女式皮鞋。穿了一周后,李小姐给皮鞋上完油,仅过了不到半天,便发现洁白的袜子变成了黑色。原来,鞋面的鞋油渗到了鞋内。李小姐要求网店更换,却遭拒绝,理由是亏本出售,个别质量问题自然应忽略。
【点评】网店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而《产品质量法》的核心之一就是“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保证商品质量,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价低商品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网店推出秒杀,并不等于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费者接受了瑕疵。因此,网店应予以更换。
代秒:不得私吞
【案例】2010年7月,丁小姐见一网店推出一元钱秒杀6998元女式自行车活动,便央求好友聂小姐帮其“代秒”,并约定不管成功与否,均给聂小姐一瓶价值168元的洗面奶作为报酬。聂小姐秒杀成功后,觉得自己太亏,丁小姐占了大便宜,便后悔,决定不顾情谊,拒绝将自行车交给丁小姐。
【点评】聂小姐无权私吞。《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也指出:“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丁小姐让聂小姐帮其秒杀,且无论成功与否均给报酬,聂小姐接受,便在两者间形成了一种民事代理关系,也是委托合同关系。而《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聂小姐应将秒杀所得无条件交给丁小姐。
(编辑赵莹zhaoyingno.1@163.com)
“秒杀”原系电脑游戏中的名词,现已延伸到网络购物,指网络卖家发布一些超低价商品,让买家通过网络抢购。由于价格极其低廉,往往商品一上架就被抢购一空,甚至用时只须一秒,让网购一族为之疯狂。
然而,一些无良商家却浑水摸鱼,那么,消费者遭遇秒杀纠纷,该如何维权呢?
秒杀:应当兑现
【案例】一家公司曾在淘宝网举办“秒杀X运动鞋,原价300元秒杀成功只需1元加运费15元”活动。2010年4月25日21点,李先生秒杀成功。但事后公司一直未给他寄去运动鞋。李先生多次与公司电子商务部工作人员联系,对方竟以“只有一双鞋子,当日却有21位秒杀成功,公司只能以先交费者为成功秒杀者”等理由一再搪塞。
【点评】公司应当兑现李先生运动鞋。公司事先所发通知虽为商业广告,但其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消费者承诺,即交付运动鞋的意思,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视为要约。李先生按要求参与秒杀并成功,不仅是对公司要约的承诺,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公司必须无条件兑现,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秒杀:不容欺诈
【案例】2010年6月,刘小姐看到一家网店推出秒杀活动,说平常要卖1980元的皮包,只卖198元,并限量十只。当晚,刘小姐成功秒杀。可几天后,刘小姐发现该店又搬出该款皮包搞秒杀,且通过网上搜索该皮包的成交记录,得知其实际卖价一直都是198元。原来,是网店故意在前期提高价格,在促销时,再把价格调到正常水平。
【点评】玩此类噱头的,当属欺诈。网店一是制作、发布了虚假、引人误解的广告;二是利用虚假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刘小姐有权要求网店给予双倍赔偿,计396元。
秒杀:须保质量
【案例】2010年6月,李小姐以20元的价格秒杀获得一双市面售价1280元的女式皮鞋。穿了一周后,李小姐给皮鞋上完油,仅过了不到半天,便发现洁白的袜子变成了黑色。原来,鞋面的鞋油渗到了鞋内。李小姐要求网店更换,却遭拒绝,理由是亏本出售,个别质量问题自然应忽略。
【点评】网店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而《产品质量法》的核心之一就是“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保证商品质量,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价低商品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网店推出秒杀,并不等于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费者接受了瑕疵。因此,网店应予以更换。
代秒:不得私吞
【案例】2010年7月,丁小姐见一网店推出一元钱秒杀6998元女式自行车活动,便央求好友聂小姐帮其“代秒”,并约定不管成功与否,均给聂小姐一瓶价值168元的洗面奶作为报酬。聂小姐秒杀成功后,觉得自己太亏,丁小姐占了大便宜,便后悔,决定不顾情谊,拒绝将自行车交给丁小姐。
【点评】聂小姐无权私吞。《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也指出:“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丁小姐让聂小姐帮其秒杀,且无论成功与否均给报酬,聂小姐接受,便在两者间形成了一种民事代理关系,也是委托合同关系。而《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聂小姐应将秒杀所得无条件交给丁小姐。
(编辑赵莹zhaoyingno.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