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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产品销售收入的计算时间问题上同地方税务部门发生争论。我厂根据财政部、农牧渔业部联合颁发的《乡镇企业财务制度》第八部分“收入和利润管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乡镇企业的收入,应按已实现的收入计算。产品、商品在对外销售时,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汇兑等结算方式的,应在收到货款时计算收入”的精神,在采用上述几种结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