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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治背景下,行政合同以其柔和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倍受各国推崇.同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也各自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极具代表性的行政合同制度模式.两国在行政合同的含义、认定标准、分类以及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主导性权利等一些重要问题上,存在共性,也存在差异,互有优弊,其中许多制度建构是具有借鉴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