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接上期)rn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rn(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rn(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rn(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