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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风险越来越高,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损害具有复杂性、潜伏性等特征,而传统的救济方式无法很好的解决损害后果,因此需要创新救济机制,更有效的对受害者权益进行维护。本文对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多元机制进行了有效的分析与研究,有效地促进我国建立的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救济机制。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多元化;社会化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2.6;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049-02
作者简介:宋晓芳,陕西西安人,延安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教师。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很多环境污染事件,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环境权也逐渐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当中。为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更好的发展,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建设与政治建设。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与公众的自身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生态环境能够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传统的民事救济方式已无法满足现代环境侵权的需要,目前有很多国家在构建社会化救济机制方面做出了有效的研究,相比之下我国的机制较为落后,因此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迫在眉睫。
一、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一)传统救济方式的救济能力不足
传统救济方式在进行环境侵权救济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指传统的方法只适合某些情况,不能对全部的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完美的解决,尤其是在进行救济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维护受害者权益。
在对环境侵权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传统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当污染者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危害人可能要承担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我国在对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民事救济主要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传统的民事救济方法中赔偿损失主要是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对受害者所失去的损失进行弥补,赔偿时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救济方法中的排除危害是排除那些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其主要包括禁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这四种方式。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这两个处理方法进行比较的话,排除妨害具有一定的预防性,但是二者之间都有所针对的对象,要根据环境侵权的现实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导致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无法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保证,不能很好满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当发生大型的污染事故的时候,企业没有能力给公众赔偿。另外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潜伏性,这就是受害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不能很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二)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更有效
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可能性,而法经济学以全新的思考方式给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与支持。环境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其是指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行为对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影响,导致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但是没有办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对环境侵权进行社会化救济的时候,需要将这种负外部性内部化,这就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使污染者自己对环境污染的成本进行承担。环境侵权损害具有独特性,传统的救济方式不能很好的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因此,需要通过从多元化社会救济机制将污染成本内部化,或者通过基金的方式对外部化的后果进行有效的承担。
当对一些环境侵权问题进行社会化救济的时候,会使环境的状态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变,同时对其进行救济会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不具有排他性,这就会使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对环境权利进行救济,保护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由于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成本过大,并且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没有人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预防。因此可以通过社会化机制对环境污染的损失进行分担,开展经济类的活动,将个体预防成本投入机制改变为社会预防成本投入,这样可以使救济的效益达到理想化的状态。
二、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制度思考
在对环境侵权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时,如何既能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能让企业选择最好的方法解决问题,使他们的社会效益保持或者提高,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在环境侵权问题上承担法律责任和自身持续发展的平衡,通过上述法经济学理论对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理论分析,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无疑是很好的选择,当然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一种,当保险人因为环境污染的问题需要承担赔偿或者治理责任的时候,就属于责任保险合同当中的内容。保险公司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机率对保险费进行收取,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要对一部分的赔偿费用进行支付。目前美国已有了专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进行负责,其可以对排污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担,从而使企业的经营负担减少,更好地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企业有了这个保险之后,就会减少后顾之忧,对环境污染问题不重视,从而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规定一样的保险费率的时候,就会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时间较晚,对一些机制没有进行很好的确定,使环境责任保险仍有大量的空白地带。没有较多的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因此在对保险制度进行建立的时候,我国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充分发挥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勢与价值,对一些风险进行规避。政府可以对保险进行有效的支持与帮助,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行强制投保,要根据不同的污染等级选择不同的保险费率,收取合适的保险金额。
(二)环境损失赔偿基金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原型是美国的超级基金,我国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设计环境损失赔偿基金是在企业、政府、社会的共同作用下组成的,环境损失赔偿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没有办法全部对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或者没有能力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修复工作的时候使用的,当企业无法支付费用的时候使用该基金之后,由相关部门向該企业进行追偿,这样既可有效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可以让企业自身仍然保留治理环境问题的能力,既解决了现实存在侵权后果又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2018年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全国试行,在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初步构建,但我国在完善相关制度的时候,依然要注重以下问题:一要对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做更为明确的探讨,完善行政磋商机制,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二要对资金来源的途径进行拓宽,可以从各级地方政府的税费环境、行政罚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资金,或者使用福利彩票的方式使资金增加。三要对基金的管理组织机构进行有效的明确,要对资金的来源、使用途径与申请人条件等进行监督与核查工作,这样可以保证资金的用途准确。四要对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资金运行具有一定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五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的进行明确的规定,要形成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评估管理与运行机制,要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赔偿制度进行有效的探索工作,从而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我国的环境,为人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事后专项存款制度
事后专项存款制度是责任人要用提前已经缴纳的资金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主要包括提存金制度与公积金制度。提存金的用途应该具有定向性,由污染企业向相关机关缴纳提存金,在发生环境侵权时专款用于向受害者提供救济,但是这种制度的建立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否则无法达到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因此部分国家将企业缴纳提存金设定为强制义务,不履行义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公积金是具有相同环境污染危险企业之间建立的互帮互助制度,必要时用各企业事先缴纳的资金提供救济,之后再向责任企业进行追偿,既弥补了受害者的损失,又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较为薄弱,目前还没有达到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理想效果,上述制度的构建也各有利弊,因此不能一刀切的看待问题,从实际现状入手选择合适的救济机制才是正确的选择。
[ 参 考 文 献 ]
[1]杜一冉.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多元机制初探[J].法制与经济,2017(02):139-141.
[2]张庆苗.我国环境侵权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3]刘昕宇.构建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思考[J].中州学刊,2016(06):62-64.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多元化;社会化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2.6;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049-02
作者简介:宋晓芳,陕西西安人,延安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教师。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很多环境污染事件,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环境权也逐渐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当中。为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更好的发展,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建设与政治建设。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与公众的自身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生态环境能够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传统的民事救济方式已无法满足现代环境侵权的需要,目前有很多国家在构建社会化救济机制方面做出了有效的研究,相比之下我国的机制较为落后,因此完善我国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迫在眉睫。
一、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一)传统救济方式的救济能力不足
传统救济方式在进行环境侵权救济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指传统的方法只适合某些情况,不能对全部的环境侵权案件进行完美的解决,尤其是在进行救济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维护受害者权益。
在对环境侵权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传统民事救济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当污染者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危害人可能要承担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我国在对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民事救济主要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传统的民事救济方法中赔偿损失主要是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对受害者所失去的损失进行弥补,赔偿时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救济方法中的排除危害是排除那些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其主要包括禁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这四种方式。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这两个处理方法进行比较的话,排除妨害具有一定的预防性,但是二者之间都有所针对的对象,要根据环境侵权的现实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导致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无法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保证,不能很好满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当发生大型的污染事故的时候,企业没有能力给公众赔偿。另外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潜伏性,这就是受害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不能很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
(二)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更有效
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可能性,而法经济学以全新的思考方式给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与支持。环境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其是指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行为对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影响,导致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但是没有办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对环境侵权进行社会化救济的时候,需要将这种负外部性内部化,这就需要通过多种途径使污染者自己对环境污染的成本进行承担。环境侵权损害具有独特性,传统的救济方式不能很好的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因此,需要通过从多元化社会救济机制将污染成本内部化,或者通过基金的方式对外部化的后果进行有效的承担。
当对一些环境侵权问题进行社会化救济的时候,会使环境的状态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变,同时对其进行救济会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不具有排他性,这就会使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对环境权利进行救济,保护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由于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成本过大,并且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没有人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有效的预防。因此可以通过社会化机制对环境污染的损失进行分担,开展经济类的活动,将个体预防成本投入机制改变为社会预防成本投入,这样可以使救济的效益达到理想化的状态。
二、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制度思考
在对环境侵权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时,如何既能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又能让企业选择最好的方法解决问题,使他们的社会效益保持或者提高,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在环境侵权问题上承担法律责任和自身持续发展的平衡,通过上述法经济学理论对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理论分析,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无疑是很好的选择,当然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一种,当保险人因为环境污染的问题需要承担赔偿或者治理责任的时候,就属于责任保险合同当中的内容。保险公司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机率对保险费进行收取,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要对一部分的赔偿费用进行支付。目前美国已有了专业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进行负责,其可以对排污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担,从而使企业的经营负担减少,更好地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企业有了这个保险之后,就会减少后顾之忧,对环境污染问题不重视,从而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规定一样的保险费率的时候,就会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时间较晚,对一些机制没有进行很好的确定,使环境责任保险仍有大量的空白地带。没有较多的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因此在对保险制度进行建立的时候,我国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充分发挥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勢与价值,对一些风险进行规避。政府可以对保险进行有效的支持与帮助,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行强制投保,要根据不同的污染等级选择不同的保险费率,收取合适的保险金额。
(二)环境损失赔偿基金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原型是美国的超级基金,我国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设计环境损失赔偿基金是在企业、政府、社会的共同作用下组成的,环境损失赔偿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没有办法全部对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或者没有能力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修复工作的时候使用的,当企业无法支付费用的时候使用该基金之后,由相关部门向該企业进行追偿,这样既可有效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可以让企业自身仍然保留治理环境问题的能力,既解决了现实存在侵权后果又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虽然2018年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全国试行,在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初步构建,但我国在完善相关制度的时候,依然要注重以下问题:一要对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责任属性做更为明确的探讨,完善行政磋商机制,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二要对资金来源的途径进行拓宽,可以从各级地方政府的税费环境、行政罚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资金,或者使用福利彩票的方式使资金增加。三要对基金的管理组织机构进行有效的明确,要对资金的来源、使用途径与申请人条件等进行监督与核查工作,这样可以保证资金的用途准确。四要对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资金运行具有一定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五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的进行明确的规定,要形成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评估管理与运行机制,要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与赔偿制度进行有效的探索工作,从而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我国的环境,为人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事后专项存款制度
事后专项存款制度是责任人要用提前已经缴纳的资金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主要包括提存金制度与公积金制度。提存金的用途应该具有定向性,由污染企业向相关机关缴纳提存金,在发生环境侵权时专款用于向受害者提供救济,但是这种制度的建立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否则无法达到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因此部分国家将企业缴纳提存金设定为强制义务,不履行义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公积金是具有相同环境污染危险企业之间建立的互帮互助制度,必要时用各企业事先缴纳的资金提供救济,之后再向责任企业进行追偿,既弥补了受害者的损失,又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较为薄弱,目前还没有达到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理想效果,上述制度的构建也各有利弊,因此不能一刀切的看待问题,从实际现状入手选择合适的救济机制才是正确的选择。
[ 参 考 文 献 ]
[1]杜一冉.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多元机制初探[J].法制与经济,2017(02):139-141.
[2]张庆苗.我国环境侵权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
[3]刘昕宇.构建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思考[J].中州学刊,2016(06):6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