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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先生花费6000余元购买了三件标称为100%聚酯纤维的连衣裙,后经检测,该款连衣裙的里布材质为96.7%聚酯纤维和3.3%氨纶,这与商品吊牌并不相符。李先生遂认为百货公司在销售该商品时存在欺诈,要求赔偿2.4万余元。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商店应为李先生退货并承担检测费用,但对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9日,李先生前往上海南京东路购买服装,在一家知名百货公司的女装专柜,他选购了一件售价近2000元的连衣裙。次日,他再次在该专柜购买了两件相同款式的连衣裙。购买后,他将其中的一件送往了一家具有服装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款连衣裙标牌标识纤维含量为“里布聚酯纤维:100%”,检验结果为“里布聚酯纤维:96.7%、氨纶3.3%”。
说好的100%聚酯纤维实际却有氨纶成分。李先生认为商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百货公司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2.4万余元和检测费500元。
庭审中,百货公司首先对李先生的购买动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在两天内连续购买三件同款连衣裙,并非普通消费者所为。百货公司辩称,氨纶和聚酯纤维都是用于服装里料的原材料,使用氨纶的目的是增加服饰的舒适性和美观度,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企业均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主观故意。
审理中,法官查阅了国家质检总局等制定的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当产品含有的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小于等于5%时,可使用“100%”,并说明“xx纤维”除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服装里料中含有的3.3%氨纶属弹性纤维,根据国家规定可标注为100%聚酯纤维,并说明弹性纤维除外,但涉案服装未按要求对含有微量氨纶作出除外说明,该行为属不符合国家关于纤维含量标识规定的行为。百货公司在其销售衣物的纤维含量标识上存在瑕疵,理应退还消费者货款。但百货公司并无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对李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论案说法】
问:涉案连衣裙材质与标识不符,为何不构成欺诈?
答:首先,聚酯纤维属相对廉价的纺织纤维,而氨纶为弹性纤维,其市场售价远高于聚酯纤维,百货公司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其次,氨纶和聚酯纤维都是国家允许用于服装面料及里料的纺织纤维,以普通消费者对于纺织纤维的认知水平,并不会仅因标牌上标识的纤维含量是100%聚酯纤维而进行消费。同时,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连衣裙前应经过试穿,李先生连续两天购买三件同款连衣裙,证实其在试穿后没有任何不适,不属于受误导而消费。
问:检测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李先生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涉案衣物的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是证明涉案衣物纤维含量的标识与实际含量是否一致的必经环节,且检验结果也证明标识存在瑕疵,因此检测费应由百货公司负担。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案情回放】
2016年4月9日,李先生前往上海南京东路购买服装,在一家知名百货公司的女装专柜,他选购了一件售价近2000元的连衣裙。次日,他再次在该专柜购买了两件相同款式的连衣裙。购买后,他将其中的一件送往了一家具有服装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款连衣裙标牌标识纤维含量为“里布聚酯纤维:100%”,检验结果为“里布聚酯纤维:96.7%、氨纶3.3%”。
说好的100%聚酯纤维实际却有氨纶成分。李先生认为商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百货公司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2.4万余元和检测费500元。
庭审中,百货公司首先对李先生的购买动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在两天内连续购买三件同款连衣裙,并非普通消费者所为。百货公司辩称,氨纶和聚酯纤维都是用于服装里料的原材料,使用氨纶的目的是增加服饰的舒适性和美观度,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企业均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主观故意。
审理中,法官查阅了国家质检总局等制定的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当产品含有的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小于等于5%时,可使用“100%”,并说明“xx纤维”除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服装里料中含有的3.3%氨纶属弹性纤维,根据国家规定可标注为100%聚酯纤维,并说明弹性纤维除外,但涉案服装未按要求对含有微量氨纶作出除外说明,该行为属不符合国家关于纤维含量标识规定的行为。百货公司在其销售衣物的纤维含量标识上存在瑕疵,理应退还消费者货款。但百货公司并无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对李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论案说法】
问:涉案连衣裙材质与标识不符,为何不构成欺诈?
答:首先,聚酯纤维属相对廉价的纺织纤维,而氨纶为弹性纤维,其市场售价远高于聚酯纤维,百货公司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其次,氨纶和聚酯纤维都是国家允许用于服装面料及里料的纺织纤维,以普通消费者对于纺织纤维的认知水平,并不会仅因标牌上标识的纤维含量是100%聚酯纤维而进行消费。同时,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连衣裙前应经过试穿,李先生连续两天购买三件同款连衣裙,证实其在试穿后没有任何不适,不属于受误导而消费。
问:检测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李先生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涉案衣物的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是证明涉案衣物纤维含量的标识与实际含量是否一致的必经环节,且检验结果也证明标识存在瑕疵,因此检测费应由百货公司负担。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