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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并将中央独自负担出口退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即对于超过出口退税基数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和25%的比例分别负担。2005年8月。国务院又对上述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自9月1日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金库退付,地方金库不再退付25%。此前已从地方金库退付的部分办理调库,地方财政收入中也不再反映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