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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韦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用自己的承包田与邻村的何某进行互换。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发包方备案。后因修建高速公路,原属韦某的承包田被征用,何某和韦某因征地补偿费的领取发生争执,何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互换承包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