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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托运货物恐怕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了。然而,下面披露的这桩案例却异乎寻常:货主、客车司机乃至售票员等一干人均因此获罪,被判锒铛入狱。最近,发生在湖南省安化县的这起罪案发人深省……
蒋新民、蒋来保都是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人。安化是个大山区,境内群山绵延起伏,岩石资源十分丰富。因此,蒋新民和蒋来保都瞅准了这一商机,分别与人合伙,在长塘镇的易家冲办起了采石场。碎出的石料均销往长塘水泥厂。然而,他们万万也没有想到,一场始料未及的变故,将两人的致富梦击得粉碎。
为省运费铤而走险
开办采石场,凿山碎石,炸药不可或缺。到2003年5月10日,蒋新民采石场的炸药已经用完了,而蒋来保的采石场也所剩无几。因此这天早饭后,蒋新民来到了蒋来保的家,邀其一同前往梅城镇购买炸药。
说走就走。两人收拾停当后,乘车来到了梅城物质供应公司,等付完款,开完票,已到了下午3点多钟。因急着赶回家,两人又心急火燎地租乘一辆三轮车赶到炸药仓库。在炸药仓库,凭提货单和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他们共买走炸药360公斤、雷管200发、导火索500米。见一次购买了这么多的爆炸物品,两人乘的又是一辆三轮车,炸药仓库的工作人员付建文看了心里发怵。因此,在他们临走时,他反复叮嘱:“这么多炸药可不是闹着玩的,千万不能用客车装,要用专车运”。蒋新民、蒋来保见付建文紧张兮兮的模样,连忙解释道:“我们包了专车,现在只是将炸药暂时转出来”。听他们这付建文不好说什么了。
蒋新民、蒋来保将炸药搬上三轮车后,三轮车一路青烟,不大一会便停在了炸药仓库对面的207国道旁。随后,蒋新民、蒋来保卸下炸药,做完这一切后,三轮车“突突”地开走了。见此情景,付建文心里再次犯起了嘀咕,他嘱咐自己的爱人道:“你再去提醒他们一次,要他们用专车运输,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啊!”于是,付建文的爱人又忙不迭地来到公路旁,蒋新民、蒋来保从来没有见过付建文这么实心眼的人,他们虽然心里不悦,但脸上还是堆满了笑:“你们放心,我们租的专车一会就来”。其实,蒋新民、蒋来保心里压根就没有租车的意思,在他们看来,区区不足3000元的炸药,如果真要包租一台专车,无论怎么算计,都是一桩不合算的买卖,更何况炸药就真这么容易爆炸吗?他们不相信这样的倒霉事会落在自己的头上。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心理支配下,蒋新民、蒋来保决意铤而走险。
国道旁,不时有车辆飞驰而过,蒋新民、蒋来保站在路旁不停地挥手,但司机们一看到堆放在两人身边怵目的炸药、雷管时,都摇了摇头,径自绝尘而去。
这时蒋新民和蒋来保有些泄气了,他们在心里责怪这些司机胆儿忒小。就这样在路旁愣愣地等了半个多小时,一台宇通牌客运中巴车走进了他们的视野。车慢慢地驶近了,一看车型和牌照,蒋新民和蒋来保两人大喜:“这不是汪智勇和姚立军两人的车吗?“于是,连忙招手示意。中巴车终于嘎地一声停了下来,汪智勇也是长塘镇人,和蒋新民邻村。以前汪智勇一直在家务农,2002年9月和妻兄姚立军共同出资购买了这台中巴车,汪智勇专司驾驶,姚立军则担任乘务,从事梅城镇至长塘镇的长途客运。
见是熟人拦车,汪智勇连忙打招呼,和蒋新民寒喧几句后,蒋新民道:“你帮我搭点货”。汪智勇瞅了瞅堆放在地上的爆炸物,心里虽然不是很情愿,但碍于情面,只得答应了下来:“车上坐了10多个乘客,那就放在车后的后备箱里吧。”于是姚立军下车打开了车后的尾箱,和蒋新民、蒋来保一道一古脑儿地将炸药、雷管、导火索塞了进去。但炸药太多,最后的一箱炸药怎么也放不下,蒋新民等人只得将其搬进了车里。
罪恶止于“非典”检查
“烫手”的货物虽然几经周折,但终于装上了车,这时,蒋新民、蒋来保仿佛又听到了开山凿石时那隆隆的爆炸声,他们为能继续圆自己的致富梦而长吁了一口气。就这样,这台满载着乘客的中巴车开始了自己的危险之旅。
山区的公路弯弯曲曲,像一条大蛇一样盘桓而上,又象一条飘带在危峰兀立的怪石中飞舞。因山路崎岖狭窄,中巴车一路缓缓前行。到了下午4点30分左右,客车终于驶进了梅城收费站地段。此时,正值我国“非典”肆虐之时,为严防“非典”,安化县在梅城收费站设了一个“非典检查站”。这天梅城镇派出所三位民警在检查站值班巡逻。汪智勇驾驶的中巴车驶近后,民警们登上了中巴车,这时,他们发现坐满乘客的车内赫然摆放着一箱“岩石铵梯油炸药”!他们顿时大骇,依法将中巴车扣押至派出所。打开车辆后备箱后,民警们又将藏匿于此的其余炸药全部起获。面对摆放了一地的爆炸物品,民警们不敢想像,如果这些炸药一旦发生爆炸,那将会发生怎样的惨剧!
2003年5月12日,汪智勇、姚立军、蒋新民、蒋来保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执行逮捕。8月8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智勇、姚立军等4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汪智勇、姚立军、蒋新民、蒋来保明知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装载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人货混装,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决意为之,其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智勇、姚立军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其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新民、蒋来保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款、第25条1款、第26条1款、4款以及第27条之规定,于2003年12月2日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汪智勇、姚立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分别判处蒋新民、蒋来保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蒋新民不服,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4年11月3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种不能漠视的“成本”
为节省区区几十元的运费,蒋新民、蒋来保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身陷囹圄;碍于熟人情面,汪智勇、姚立军在不经意间卷入了犯罪的旋涡,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他们的教训震聋发聩,发人深省。
生产商品、开发项目、兴建工程、举办活动等等,社会上各行各业都要核算成本,以减少消耗,压缩开支,提高效益。那么,降低 成本,便成了人们努力追求的目标。本案中,蒋新民、蒋来保正是为了降低购买爆炸物品的成本,才会对好心人的善意提醒和劝阻置若罔闻,转而选择搭乘客运车辆的。如果从经济的视角去考量他们的行为,倒也无可厚非,但从法治的角度去衡量,蒋新民、蒋来保的举动就变得愚不可及,因为他们没有核算另外的一种成本,那就是“犯罪成本”。
所谓“犯罪成本”,即为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而言,就是刑罚的长短轻重。各行各业要核算成本,许多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也会在心里反复掂量,琢磨一下是否“合算”,万一落入法网,会判几年,是有期、无期,还是死刑?当然,那些杀红了眼的亡命之徒另当别论。
一般来讲,“犯罪成本”的高低与犯罪率的高低成反比。换言之,“犯罪成本”越高,犯罪率就越低,反之亦然。大千世界,惟一需要提高的成本恐怕就是“犯罪成本”了。比如卖假药,过去我们的法律规定最高只判七年。一些假药贩子就算了这种帐,抓不住就大大发财,抓住了也不过判个三五年,干这种“买卖”合算。这也是制贩假药一度猖獗的重要原因。后来,法律修改为制贩假药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死刑,并随即处决了几个制贩假药致死人命的罪犯,这下子就把那些制贩假药者镇住了。虽然还有一些人一意孤行,但毕竟多数人已感到这桩买卖“成本”太高,于是金盆洗手,另谋他业。
再说贩毒。当世界各国都在为贩毒、吸毒问题泛滥伤透脑筋、烦不胜烦时,亚洲小国马来西来却能“风景这边独好”,成为贩毒分子不敢越雷池一步的禁区。原因也很简单,马来西亚的贩毒“成本”太高,其法律规定,不论贩毒多少,一经抓获,“格杀勿论”。于是, 国际贩毒分子只好退而远之,毕竟“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就说“闯红灯”,这虽算不上犯罪,但可称上违法——违反交通法。在欧美一些国家,很少有人敢闯红灯,即使夜深人静无人看管也是如此。这倒不是说他们的觉悟有多高,而是罚得太重,成本太高。在新加坡,闯一次红灯要罚款10万元,吊销执照,3年内不准开车,这样高的成本,恐怕只有傻子才会去闯红灯。
“法严则人思善,法驰则心生恶”,这是古今中外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规律。我们要建设一个个个思善,人人向上的法治社会,就必须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提高犯罪成本。使法律具有强大威慑力,使犯罪分子觉得“划不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订的《刑法》,就贯穿了这一思想。新刑法不仅具体明确了在新形势下对一些新的犯罪方式的处罚条文,而且明显提高了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成本”,渴望社会稳定的老百姓无不拍手叫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将要犯罪者并不核算犯罪成本,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或为一些蝇头小利大动干戈, 甚至致伤致死人命的案例不胜枚举。如果蒋新民、蒋来保在决意将爆炸物品搬上客车前仔细惦量了可能为此付出的代价,如果汪智勇、姚立军在作出是否让这些爆炸物品上车的决定前,反复琢磨了这桩买卖是否“合算”,那么,他们就不会落个如此结局。
人啊,在你们行将迈出逾越雷池的脚步时,请认真核算一下“犯罪成本”,想一想可能为此付出的代价,想一想自己的行为将给家庭、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这样,也许你就不至于轻举妄动,也许我们的社会就会因此变得愈来愈昌明。
(编辑/陈致成)
蒋新民、蒋来保都是湖南省安化县长塘镇人。安化是个大山区,境内群山绵延起伏,岩石资源十分丰富。因此,蒋新民和蒋来保都瞅准了这一商机,分别与人合伙,在长塘镇的易家冲办起了采石场。碎出的石料均销往长塘水泥厂。然而,他们万万也没有想到,一场始料未及的变故,将两人的致富梦击得粉碎。
为省运费铤而走险
开办采石场,凿山碎石,炸药不可或缺。到2003年5月10日,蒋新民采石场的炸药已经用完了,而蒋来保的采石场也所剩无几。因此这天早饭后,蒋新民来到了蒋来保的家,邀其一同前往梅城镇购买炸药。
说走就走。两人收拾停当后,乘车来到了梅城物质供应公司,等付完款,开完票,已到了下午3点多钟。因急着赶回家,两人又心急火燎地租乘一辆三轮车赶到炸药仓库。在炸药仓库,凭提货单和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他们共买走炸药360公斤、雷管200发、导火索500米。见一次购买了这么多的爆炸物品,两人乘的又是一辆三轮车,炸药仓库的工作人员付建文看了心里发怵。因此,在他们临走时,他反复叮嘱:“这么多炸药可不是闹着玩的,千万不能用客车装,要用专车运”。蒋新民、蒋来保见付建文紧张兮兮的模样,连忙解释道:“我们包了专车,现在只是将炸药暂时转出来”。听他们这付建文不好说什么了。
蒋新民、蒋来保将炸药搬上三轮车后,三轮车一路青烟,不大一会便停在了炸药仓库对面的207国道旁。随后,蒋新民、蒋来保卸下炸药,做完这一切后,三轮车“突突”地开走了。见此情景,付建文心里再次犯起了嘀咕,他嘱咐自己的爱人道:“你再去提醒他们一次,要他们用专车运输,这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啊!”于是,付建文的爱人又忙不迭地来到公路旁,蒋新民、蒋来保从来没有见过付建文这么实心眼的人,他们虽然心里不悦,但脸上还是堆满了笑:“你们放心,我们租的专车一会就来”。其实,蒋新民、蒋来保心里压根就没有租车的意思,在他们看来,区区不足3000元的炸药,如果真要包租一台专车,无论怎么算计,都是一桩不合算的买卖,更何况炸药就真这么容易爆炸吗?他们不相信这样的倒霉事会落在自己的头上。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心理支配下,蒋新民、蒋来保决意铤而走险。
国道旁,不时有车辆飞驰而过,蒋新民、蒋来保站在路旁不停地挥手,但司机们一看到堆放在两人身边怵目的炸药、雷管时,都摇了摇头,径自绝尘而去。
这时蒋新民和蒋来保有些泄气了,他们在心里责怪这些司机胆儿忒小。就这样在路旁愣愣地等了半个多小时,一台宇通牌客运中巴车走进了他们的视野。车慢慢地驶近了,一看车型和牌照,蒋新民和蒋来保两人大喜:“这不是汪智勇和姚立军两人的车吗?“于是,连忙招手示意。中巴车终于嘎地一声停了下来,汪智勇也是长塘镇人,和蒋新民邻村。以前汪智勇一直在家务农,2002年9月和妻兄姚立军共同出资购买了这台中巴车,汪智勇专司驾驶,姚立军则担任乘务,从事梅城镇至长塘镇的长途客运。
见是熟人拦车,汪智勇连忙打招呼,和蒋新民寒喧几句后,蒋新民道:“你帮我搭点货”。汪智勇瞅了瞅堆放在地上的爆炸物,心里虽然不是很情愿,但碍于情面,只得答应了下来:“车上坐了10多个乘客,那就放在车后的后备箱里吧。”于是姚立军下车打开了车后的尾箱,和蒋新民、蒋来保一道一古脑儿地将炸药、雷管、导火索塞了进去。但炸药太多,最后的一箱炸药怎么也放不下,蒋新民等人只得将其搬进了车里。
罪恶止于“非典”检查
“烫手”的货物虽然几经周折,但终于装上了车,这时,蒋新民、蒋来保仿佛又听到了开山凿石时那隆隆的爆炸声,他们为能继续圆自己的致富梦而长吁了一口气。就这样,这台满载着乘客的中巴车开始了自己的危险之旅。
山区的公路弯弯曲曲,像一条大蛇一样盘桓而上,又象一条飘带在危峰兀立的怪石中飞舞。因山路崎岖狭窄,中巴车一路缓缓前行。到了下午4点30分左右,客车终于驶进了梅城收费站地段。此时,正值我国“非典”肆虐之时,为严防“非典”,安化县在梅城收费站设了一个“非典检查站”。这天梅城镇派出所三位民警在检查站值班巡逻。汪智勇驾驶的中巴车驶近后,民警们登上了中巴车,这时,他们发现坐满乘客的车内赫然摆放着一箱“岩石铵梯油炸药”!他们顿时大骇,依法将中巴车扣押至派出所。打开车辆后备箱后,民警们又将藏匿于此的其余炸药全部起获。面对摆放了一地的爆炸物品,民警们不敢想像,如果这些炸药一旦发生爆炸,那将会发生怎样的惨剧!
2003年5月12日,汪智勇、姚立军、蒋新民、蒋来保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执行逮捕。8月8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智勇、姚立军等4人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罪,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汪智勇、姚立军、蒋新民、蒋来保明知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装载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人货混装,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决意为之,其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智勇、姚立军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其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新民、蒋来保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安化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款、第25条1款、第26条1款、4款以及第27条之规定,于2003年12月2日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汪智勇、姚立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分别判处蒋新民、蒋来保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蒋新民不服,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4年11月3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种不能漠视的“成本”
为节省区区几十元的运费,蒋新民、蒋来保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身陷囹圄;碍于熟人情面,汪智勇、姚立军在不经意间卷入了犯罪的旋涡,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他们的教训震聋发聩,发人深省。
生产商品、开发项目、兴建工程、举办活动等等,社会上各行各业都要核算成本,以减少消耗,压缩开支,提高效益。那么,降低 成本,便成了人们努力追求的目标。本案中,蒋新民、蒋来保正是为了降低购买爆炸物品的成本,才会对好心人的善意提醒和劝阻置若罔闻,转而选择搭乘客运车辆的。如果从经济的视角去考量他们的行为,倒也无可厚非,但从法治的角度去衡量,蒋新民、蒋来保的举动就变得愚不可及,因为他们没有核算另外的一种成本,那就是“犯罪成本”。
所谓“犯罪成本”,即为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而言,就是刑罚的长短轻重。各行各业要核算成本,许多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也会在心里反复掂量,琢磨一下是否“合算”,万一落入法网,会判几年,是有期、无期,还是死刑?当然,那些杀红了眼的亡命之徒另当别论。
一般来讲,“犯罪成本”的高低与犯罪率的高低成反比。换言之,“犯罪成本”越高,犯罪率就越低,反之亦然。大千世界,惟一需要提高的成本恐怕就是“犯罪成本”了。比如卖假药,过去我们的法律规定最高只判七年。一些假药贩子就算了这种帐,抓不住就大大发财,抓住了也不过判个三五年,干这种“买卖”合算。这也是制贩假药一度猖獗的重要原因。后来,法律修改为制贩假药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死刑,并随即处决了几个制贩假药致死人命的罪犯,这下子就把那些制贩假药者镇住了。虽然还有一些人一意孤行,但毕竟多数人已感到这桩买卖“成本”太高,于是金盆洗手,另谋他业。
再说贩毒。当世界各国都在为贩毒、吸毒问题泛滥伤透脑筋、烦不胜烦时,亚洲小国马来西来却能“风景这边独好”,成为贩毒分子不敢越雷池一步的禁区。原因也很简单,马来西亚的贩毒“成本”太高,其法律规定,不论贩毒多少,一经抓获,“格杀勿论”。于是, 国际贩毒分子只好退而远之,毕竟“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就说“闯红灯”,这虽算不上犯罪,但可称上违法——违反交通法。在欧美一些国家,很少有人敢闯红灯,即使夜深人静无人看管也是如此。这倒不是说他们的觉悟有多高,而是罚得太重,成本太高。在新加坡,闯一次红灯要罚款10万元,吊销执照,3年内不准开车,这样高的成本,恐怕只有傻子才会去闯红灯。
“法严则人思善,法驰则心生恶”,这是古今中外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规律。我们要建设一个个个思善,人人向上的法治社会,就必须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提高犯罪成本。使法律具有强大威慑力,使犯罪分子觉得“划不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订的《刑法》,就贯穿了这一思想。新刑法不仅具体明确了在新形势下对一些新的犯罪方式的处罚条文,而且明显提高了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成本”,渴望社会稳定的老百姓无不拍手叫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将要犯罪者并不核算犯罪成本,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或为一些蝇头小利大动干戈, 甚至致伤致死人命的案例不胜枚举。如果蒋新民、蒋来保在决意将爆炸物品搬上客车前仔细惦量了可能为此付出的代价,如果汪智勇、姚立军在作出是否让这些爆炸物品上车的决定前,反复琢磨了这桩买卖是否“合算”,那么,他们就不会落个如此结局。
人啊,在你们行将迈出逾越雷池的脚步时,请认真核算一下“犯罪成本”,想一想可能为此付出的代价,想一想自己的行为将给家庭、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这样,也许你就不至于轻举妄动,也许我们的社会就会因此变得愈来愈昌明。
(编辑/陈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