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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政府《会议纪要》是否为可诉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一直争论不休,法院的裁判虽然只是针对个案而言,但生效裁判的效力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管理领域。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更多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较少地考虑各职能部门自行颁发的规章甚至文件。在审理中还要注意处理好特别规定与普通规定、行业管理与职能管理等多方面因素。也应当注意,只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注意司法自限,不宜过多地介入到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