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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湿地类型多样,滨海湿地作为众多湿地类型的一种,现今其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律机制构建以及调整两方面,基于此,务必构建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这不仅能为滨海湿地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而且还能促进山东经济持续发展,法律机制不断完善。本文首先进行必要性分析,然后大体介绍滨海湿地现状以及法律机制构建常见问题、问题发生原因,最后重点提出滨海湿地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措施。
关键词 滨海湿地 法律调整机制 构建
作者简介:王跃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自然资源法学;董章龙,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81
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破坏现象较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滨海湿地保护难度,并且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这对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本文探究该论题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希望本文能为相关法律人员以及湿地保护人员提供借鉴,具体探究如下。
一、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必要性
(一)原因
我国湿地面积范围近年来逐渐缩小,滨海湿地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生物种类数量不断减少,如果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不到位,那么生态环境整体性均会受到影响,不利于促进提高山东沿海经济发展水平。再加上,滨海湿地保护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表现,通过制定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来丰富生态环境功能,减少滨海湿地破坏范围。从中能够看出,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现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意义
滨海湿地保护工作逐步推进,这不仅能够处理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间的矛盾,而且还能为法律调整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彰显法律公开性、公平性特点。在了解滨海湿地现状、掌握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针对社会方面、行政方面、市场方面的综合法律调整机制有序构建,这对滨海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有促进作用。下文具体介绍了滨海湿地现状以及常见问题,以便为法律调整机制构建提供思路。
二、基本现状
我国湿地面积在亚洲区域内来讲相对较大,并且湿地资源较丰富,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未能具体落实,沿海相关产业为实现个人利益,往往以获取湿地资源为代价,导致滨海湿地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一) 面积大幅度缩小
据相关资料调查可知,山东地区滨海湿地面积逐年缩小,具体表现为:珊瑚礁面积大幅度缩小、海岸侵蚀严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等。海洋局监控数据显示,2016年山东省滨海湿地生态环境非健康状态大75%。
(二) 物种多样性减少
滨海湿地作为生物繁衍、生长的主要场所,一旦滨海湿地完整性受到破坏,或者保护工作不当,那么生物多样性会相应减少,生物繁衍、生长等能力逐渐下降。此外,特殊物种频临灭绝,这对生物链破坏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护管理工作不到位
现如今,我国尚未将山东滨海湿地列入重点保护对象,仅通过制度执行、政策实施予以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保护效果,不利于高效制止滨海湿地破坏行为。此外,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力度较弱,导致个人利益维护者以获取生态资源为主要目标,最终导致滨海湿地保护效果不如人意 。
三、常见问题及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山东省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主要在行政管理制度的引导下开展,这一制度制定期间尚未考虑市场经济情况,导致制度适用范围较小,不利于大范围推广适度保护制度。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即经济管理制度较片面,进而滨海湿地资源会被大量破坏。
(二)适度保护与开发失衡
山东省部分滨海湿地管理者尚未真正意识到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并在资源保护、资源开发两方面工作中有失平衡,最终出现过度开发、片面保护现象。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开发工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然而保护政策颁布、实施速度远远落后于开发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发生态环境开发者的积极性,最后滨海湿地成为经济目标追求的牺牲品。
(三)管理机制过于单一
现如今,滨海湿地管理工作主要实施结合式管理机制,即上级命令结合控制这一管理机制,并且保护管理方式未能根据制度或者程序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利益保障和资源保护间的冲突,再加上,当地湿地保护工作未能及时同政府部门沟通,导致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缺少行政力量保障,不利于调动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能动性,最终弱化湿地保护合力。总结可知,传统的湿地管理机制是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传统管理机制不能及时满足湿地保护需要。
(四)管理行为不够规范
滨海湿地具有综合性特点,它涉及较多行业,并且内含丰富资源。我国滨海湿地管理主要以中央统管、地方分管为主,其中,统管主要负责工作内容分配、监督指导等,分管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管理。然而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因区域差异显著,管理目标不相一致,极易出现权力缺失、权力重叠等现象,这会为湿地保护工作增加阻力。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不及时,并且法律内容不够全面,导致滨海湿地管理工作执行期间缺乏统一性,最终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应降低 。
四、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措施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工作存在一定阻力,进而会间接弱化滨海湿地保护效果,不利于发挥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应用优势。从构建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入手,针对单一保护工作加强立法保障,引导湿地保护工作贴近实际需要,有利于完成湿地保护目标,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 創新立法思想 滨海湿地保护人员强化立法思想、不断改变立法观念,将自身从事的工作纳入国家资源整体保护工作中来,为了避免湿地生态效益遭受破坏,务必加强各管理部门的立法工作,并对部门管理者定期进行立法考核。立法思想以及理念对立法行为有直接影响,在此期间,应遵循生态系统变化规律,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确保滨海湿地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律可依。
(二) 改善管理机制
在正确立法思想的引导下,实施改善法律管理机制,即针对管理机构、管理职权合理优化。一方面,创新管理模式,重组湿地管理职权,以免出现权责混乱现象,导致生态权力执行工作出现失衡现象,最终影响湿地统一性管理,根据滨海湿地各类资源划分标准明确各部门管理人员职责,实现专人专职管理目标。另一方面,落实分级管理工作。在了解、评估滨海湿地生态性能、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施主导型湿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山东省政府的保护力量。此外,利用行政委托机制完成湿地保护任务,即从保护者这一角度出发,一旦发现滨海湿地资源被破坏现象,应对其严厉处理。
(三)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
我国有关湿地立法较多,但各项法律间的范围划分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法律效力,并出现重复立法、立法缺失等现象,导致个别滨海湿地失去法律保障。因此,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的过程中,应具体掌握待管理湿地的基本需要,根据湿地类型以及保护需要对其专门立法,并对法律内容全面完善,将多类型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深入推进、具体落实。
(四) 加强滨海湿地技术动态监测
针对湿地对象进行全面监测,引用动态监测技术了解滨海湿地变化情况,同时,完善生态评估制度,具体分析其变化趋势以及发展情况,这能为滨海湿地保护提供依据,为管理决策提供方向引导。这不仅能够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从繁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还能提高湿地保护效率,在预测湿地保护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此,滨海湿地保护单位应组织员工学习先进技术,提高先进技术在滨海湿地中的应用熟练度,这对滨海湿地资源全面保护,湿地资源高效利用有重要意义。
(五)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滨海湿地在环境政策以及市场需要的引导下发展环保产业,这不仅是形成多元力量的基本途径,而且能为湿地资源保护提供力量支持。在适当位置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区,以免污水肆意排放,导致湿地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同时,应用人工湿地技术,引导湿地服务产业有序发展,在此期间,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环保产业有序管理提供法律支持。除此之外,扩大环保产业推广范围,做好其宣传工作,以此优化产业选择质量,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和资金支持,进而环保产业发展能间接带动滨海湿地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
(六) 建立法律调整机制
山东省滨海湿地主要应用传统管理模式进行保护,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以及人类活动的日渐频繁,这种管理模式的适用性较差,不能充分湿地保护、有序管理等积极作用,并且管理模式实际应用期间存在些许不足,基于此,建立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符合时代发展需要,能为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合理应用行政指导法律手段。它主要指的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非强制行政手段完成湿地保护任务,这对湿地保护期间产生的矛盾顺利解决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能合理分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在尊重管理意见以及管理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行政指导法律手段,借此协调利益关系,减少利益纠纷,为滨海湿地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其次,优化公众参与制度。滨海湿地治理工作与山东省人们息息相关,适当为人们提供湿地保护机会,拓宽湿地保护路径,这能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可靠支持,同时,人们能够认识到湿地保护的重要性,为湿地保护工作制定合理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除此之外,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期间应提供公众参与机会,这不仅能够提高这一机制的公正性、透明度,而且还能为机制应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最后,制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我国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现已践行这一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山东省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实施这一制度,具体表现为:明确补偿主(客)体,并且收益者应为损害者提供相应补偿,同时,滨海湿地资源保护者能够得到相应利益,在此期间,国家应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政策知识和资金支持。从中总结可知,生态补偿主体非指单一个体,它具有多元化特点;补偿方式有多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态补偿、资金补偿,或者可持续发展能力补偿,其中,前者补偿方式指的是,针对被破坏生态及时修复,并为其提供发展机遇 。
五、结论
综上所述,濱海湿地保护工作推进的过程中,通过创新立法思想、改善管理机制、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加强滨海湿地技术动态监测、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法律调整机制等措施来构建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这不仅能够实现滨海湿地保护这一目标,而且还能提高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其他省份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推进过程中应以此为借鉴,结合实际发展情况探索湿地保护的有效措施,这对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深化湿地管理改革,完善、健全我国法律法规。
注释:
傅馨.我国湿地保护法制主要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4.
高晓露.中国滨海湿地管理创新的法律保障.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8).7-9.
王刚.沿海滩涂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3.
王婉轶.论滨海湿地管理的法律对策.法制与经济.2017(6).152-155.
关键词 滨海湿地 法律调整机制 构建
作者简介:王跃先,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自然资源法学;董章龙,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81
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破坏现象较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滨海湿地保护难度,并且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这对环境资源保护、社会稳定发展有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本文探究该论题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希望本文能为相关法律人员以及湿地保护人员提供借鉴,具体探究如下。
一、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必要性
(一)原因
我国湿地面积范围近年来逐渐缩小,滨海湿地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生物种类数量不断减少,如果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不到位,那么生态环境整体性均会受到影响,不利于促进提高山东沿海经济发展水平。再加上,滨海湿地保护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表现,通过制定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来丰富生态环境功能,减少滨海湿地破坏范围。从中能够看出,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有序推进现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意义
滨海湿地保护工作逐步推进,这不仅能够处理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间的矛盾,而且还能为法律调整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彰显法律公开性、公平性特点。在了解滨海湿地现状、掌握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针对社会方面、行政方面、市场方面的综合法律调整机制有序构建,这对滨海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有促进作用。下文具体介绍了滨海湿地现状以及常见问题,以便为法律调整机制构建提供思路。
二、基本现状
我国湿地面积在亚洲区域内来讲相对较大,并且湿地资源较丰富,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未能具体落实,沿海相关产业为实现个人利益,往往以获取湿地资源为代价,导致滨海湿地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一) 面积大幅度缩小
据相关资料调查可知,山东地区滨海湿地面积逐年缩小,具体表现为:珊瑚礁面积大幅度缩小、海岸侵蚀严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等。海洋局监控数据显示,2016年山东省滨海湿地生态环境非健康状态大75%。
(二) 物种多样性减少
滨海湿地作为生物繁衍、生长的主要场所,一旦滨海湿地完整性受到破坏,或者保护工作不当,那么生物多样性会相应减少,生物繁衍、生长等能力逐渐下降。此外,特殊物种频临灭绝,这对生物链破坏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护管理工作不到位
现如今,我国尚未将山东滨海湿地列入重点保护对象,仅通过制度执行、政策实施予以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保护效果,不利于高效制止滨海湿地破坏行为。此外,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力度较弱,导致个人利益维护者以获取生态资源为主要目标,最终导致滨海湿地保护效果不如人意 。
三、常见问题及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山东省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主要在行政管理制度的引导下开展,这一制度制定期间尚未考虑市场经济情况,导致制度适用范围较小,不利于大范围推广适度保护制度。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即经济管理制度较片面,进而滨海湿地资源会被大量破坏。
(二)适度保护与开发失衡
山东省部分滨海湿地管理者尚未真正意识到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并在资源保护、资源开发两方面工作中有失平衡,最终出现过度开发、片面保护现象。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开发工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然而保护政策颁布、实施速度远远落后于开发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激发生态环境开发者的积极性,最后滨海湿地成为经济目标追求的牺牲品。
(三)管理机制过于单一
现如今,滨海湿地管理工作主要实施结合式管理机制,即上级命令结合控制这一管理机制,并且保护管理方式未能根据制度或者程序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利益保障和资源保护间的冲突,再加上,当地湿地保护工作未能及时同政府部门沟通,导致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缺少行政力量保障,不利于调动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能动性,最终弱化湿地保护合力。总结可知,传统的湿地管理机制是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传统管理机制不能及时满足湿地保护需要。
(四)管理行为不够规范
滨海湿地具有综合性特点,它涉及较多行业,并且内含丰富资源。我国滨海湿地管理主要以中央统管、地方分管为主,其中,统管主要负责工作内容分配、监督指导等,分管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管理。然而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因区域差异显著,管理目标不相一致,极易出现权力缺失、权力重叠等现象,这会为湿地保护工作增加阻力。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不及时,并且法律内容不够全面,导致滨海湿地管理工作执行期间缺乏统一性,最终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应降低 。
四、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措施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工作存在一定阻力,进而会间接弱化滨海湿地保护效果,不利于发挥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应用优势。从构建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入手,针对单一保护工作加强立法保障,引导湿地保护工作贴近实际需要,有利于完成湿地保护目标,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 創新立法思想 滨海湿地保护人员强化立法思想、不断改变立法观念,将自身从事的工作纳入国家资源整体保护工作中来,为了避免湿地生态效益遭受破坏,务必加强各管理部门的立法工作,并对部门管理者定期进行立法考核。立法思想以及理念对立法行为有直接影响,在此期间,应遵循生态系统变化规律,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确保滨海湿地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律可依。
(二) 改善管理机制
在正确立法思想的引导下,实施改善法律管理机制,即针对管理机构、管理职权合理优化。一方面,创新管理模式,重组湿地管理职权,以免出现权责混乱现象,导致生态权力执行工作出现失衡现象,最终影响湿地统一性管理,根据滨海湿地各类资源划分标准明确各部门管理人员职责,实现专人专职管理目标。另一方面,落实分级管理工作。在了解、评估滨海湿地生态性能、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施主导型湿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山东省政府的保护力量。此外,利用行政委托机制完成湿地保护任务,即从保护者这一角度出发,一旦发现滨海湿地资源被破坏现象,应对其严厉处理。
(三) 确定法律适用范围
我国有关湿地立法较多,但各项法律间的范围划分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法律效力,并出现重复立法、立法缺失等现象,导致个别滨海湿地失去法律保障。因此,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的过程中,应具体掌握待管理湿地的基本需要,根据湿地类型以及保护需要对其专门立法,并对法律内容全面完善,将多类型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深入推进、具体落实。
(四) 加强滨海湿地技术动态监测
针对湿地对象进行全面监测,引用动态监测技术了解滨海湿地变化情况,同时,完善生态评估制度,具体分析其变化趋势以及发展情况,这能为滨海湿地保护提供依据,为管理决策提供方向引导。这不仅能够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从繁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还能提高湿地保护效率,在预测湿地保护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此,滨海湿地保护单位应组织员工学习先进技术,提高先进技术在滨海湿地中的应用熟练度,这对滨海湿地资源全面保护,湿地资源高效利用有重要意义。
(五)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滨海湿地在环境政策以及市场需要的引导下发展环保产业,这不仅是形成多元力量的基本途径,而且能为湿地资源保护提供力量支持。在适当位置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区,以免污水肆意排放,导致湿地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同时,应用人工湿地技术,引导湿地服务产业有序发展,在此期间,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环保产业有序管理提供法律支持。除此之外,扩大环保产业推广范围,做好其宣传工作,以此优化产业选择质量,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和资金支持,进而环保产业发展能间接带动滨海湿地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
(六) 建立法律调整机制
山东省滨海湿地主要应用传统管理模式进行保护,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以及人类活动的日渐频繁,这种管理模式的适用性较差,不能充分湿地保护、有序管理等积极作用,并且管理模式实际应用期间存在些许不足,基于此,建立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符合时代发展需要,能为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首先,合理应用行政指导法律手段。它主要指的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非强制行政手段完成湿地保护任务,这对湿地保护期间产生的矛盾顺利解决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能合理分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在尊重管理意见以及管理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行政指导法律手段,借此协调利益关系,减少利益纠纷,为滨海湿地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其次,优化公众参与制度。滨海湿地治理工作与山东省人们息息相关,适当为人们提供湿地保护机会,拓宽湿地保护路径,这能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可靠支持,同时,人们能够认识到湿地保护的重要性,为湿地保护工作制定合理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除此之外,滨海湿地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构建期间应提供公众参与机会,这不仅能够提高这一机制的公正性、透明度,而且还能为机制应用提供支持和保障。
最后,制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我国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现已践行这一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山东省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实施这一制度,具体表现为:明确补偿主(客)体,并且收益者应为损害者提供相应补偿,同时,滨海湿地资源保护者能够得到相应利益,在此期间,国家应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政策知识和资金支持。从中总结可知,生态补偿主体非指单一个体,它具有多元化特点;补偿方式有多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态补偿、资金补偿,或者可持续发展能力补偿,其中,前者补偿方式指的是,针对被破坏生态及时修复,并为其提供发展机遇 。
五、结论
综上所述,濱海湿地保护工作推进的过程中,通过创新立法思想、改善管理机制、确定法律适用范围、加强滨海湿地技术动态监测、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法律调整机制等措施来构建综合性法律调整机制,这不仅能够实现滨海湿地保护这一目标,而且还能提高山东省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其他省份滨海湿地保护工作推进过程中应以此为借鉴,结合实际发展情况探索湿地保护的有效措施,这对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深化湿地管理改革,完善、健全我国法律法规。
注释:
傅馨.我国湿地保护法制主要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4.
高晓露.中国滨海湿地管理创新的法律保障.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8).7-9.
王刚.沿海滩涂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3.
王婉轶.论滨海湿地管理的法律对策.法制与经济.2017(6).15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