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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和解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实现自由裁量是处分主义的一种表现。处分主义是诉讼和解的核心,尤其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重要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学者们普遍认为处分权主义与依法行政原则不符,如果行政机关处分了自己的职权,就被认为是背离了行政法治的要求。实际上,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恰恰体现了在行政执行范围内的处分权主义,当我们说行政裁量权时,我们的真正含义是指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拥有从可能的作为和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只是这种处分主义受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