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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务院于2015年3月31日推出了《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起航”。目前,我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重要阶段,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然后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要素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条例;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按一定的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起存款保险准备金,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以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的一种制度。它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实体经济能力。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在利率市场化的现实背景下,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和建立经历了一个不断摸索发展的过程。
200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2年9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2013年6月,《存款保险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 2014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也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决心,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补充和完善,有着其必要性。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坚定我国储户对银行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的挑战和风险明显增多,《条例》从投保机构、覆盖存款范围、偿付限额等多个方面为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创造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环境的基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 能够改善目前国内各类银行不公平竞争的现状,一些中小型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地开拓市场,大大地增强了我国金融体系对抵御风险的能力;
再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强化风险管理控制。《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形成了一套防范风险与处置风险的比较系统的机制,能够及时规避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
我国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又吸取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符合国际存款保险的存款保险制度,核心要素包括六个方面:
1.实行强制保险。即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2.实行限额偿付。我国规定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2015中国人均GDP为5.2万元(按13亿人口计),大约为我国人均GDP的9.6倍,而国际上一般是在3-5倍,远大于国际标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3.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初期以基准费率起步,然后逐步会过渡到差别费率,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
4.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基金主要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而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5.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信息收集和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必要的职责。
6.以基金方式起步,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效率。这一方式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确保制度平稳推出和运行。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改进意见
与国外实践相比,我国的存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改进:
1. 平衡多方的力量,改善我国的组织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靠国家信用作支撑,而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三个并列的独立机构,三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美国的金融业。所以,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也应该采用独立的组织模式,如我国可以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存款保险总公司,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积极发挥其各项职能,保护存款人利益,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
2.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隐性担保与显性担保
我国一直存在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将我国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显性化。但是,与隐性担保相比,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担保范围有限、保险存在限额、投保机构需承担成本。这无疑增大了存款人和存款机构的风险暴露点,可能导致整个体系的不稳定。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着力于实现隐性与显性担保的转换,再调整显性担保各要素,每个阶段转化都应考虑留给存款保险制度涉及的各方足够的调整过渡期。
3.在不同时期的进行不同的要素选择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时,应该结合国际经验,不同时期应充分考虑不同的要素,包括角色定位,参与模式,全部保障或者部分保障等。同时,应该加快构建我国金融体系风险评估体制,设立专業的评估机构,对投保机构的风险采用统一的评估标准进行测评,然后再以此作为费率确定依据,保证风险测量的有效性。
总之,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保障。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应该平衡多方的力量、充分考虑隐性担保与显性担保、考虑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要素选择,进而建立一个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妍.中国金融改革背景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03.01
[2]李斯嘉封思贤秦娜.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经济研究.2013.10.20
[3]陆爱勤.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J].世界经济研究,2010.06
[4]赵晨光.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济论坛.2009(02)
作者简介:张燕(1992-),女,汉,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条例;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按一定的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起存款保险准备金,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以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的一种制度。它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实体经济能力。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在利率市场化的现实背景下,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和建立经历了一个不断摸索发展的过程。
200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12年9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2013年6月,《存款保险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 2014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也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决心,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补充和完善,有着其必要性。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坚定我国储户对银行的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的挑战和风险明显增多,《条例》从投保机构、覆盖存款范围、偿付限额等多个方面为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其次,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创造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环境的基础。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 能够改善目前国内各类银行不公平竞争的现状,一些中小型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够快速地开拓市场,大大地增强了我国金融体系对抵御风险的能力;
再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强化风险管理控制。《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形成了一套防范风险与处置风险的比较系统的机制,能够及时规避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
我国在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又吸取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符合国际存款保险的存款保险制度,核心要素包括六个方面:
1.实行强制保险。即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2.实行限额偿付。我国规定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2015中国人均GDP为5.2万元(按13亿人口计),大约为我国人均GDP的9.6倍,而国际上一般是在3-5倍,远大于国际标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3.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初期以基准费率起步,然后逐步会过渡到差别费率,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
4.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基金主要包括存款类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而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5.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信息收集和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必要的职责。
6.以基金方式起步,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效率。这一方式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确保制度平稳推出和运行。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改进意见
与国外实践相比,我国的存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改进:
1. 平衡多方的力量,改善我国的组织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一直靠国家信用作支撑,而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三个并列的独立机构,三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美国的金融业。所以,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也应该采用独立的组织模式,如我国可以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存款保险总公司,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积极发挥其各项职能,保护存款人利益,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
2.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隐性担保与显性担保
我国一直存在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将我国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显性化。但是,与隐性担保相比,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担保范围有限、保险存在限额、投保机构需承担成本。这无疑增大了存款人和存款机构的风险暴露点,可能导致整个体系的不稳定。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着力于实现隐性与显性担保的转换,再调整显性担保各要素,每个阶段转化都应考虑留给存款保险制度涉及的各方足够的调整过渡期。
3.在不同时期的进行不同的要素选择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时,应该结合国际经验,不同时期应充分考虑不同的要素,包括角色定位,参与模式,全部保障或者部分保障等。同时,应该加快构建我国金融体系风险评估体制,设立专業的评估机构,对投保机构的风险采用统一的评估标准进行测评,然后再以此作为费率确定依据,保证风险测量的有效性。
总之,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保障。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应该平衡多方的力量、充分考虑隐性担保与显性担保、考虑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要素选择,进而建立一个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妍.中国金融改革背景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03.01
[2]李斯嘉封思贤秦娜.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经济研究.2013.10.20
[3]陆爱勤.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的思考[J].世界经济研究,2010.06
[4]赵晨光.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济论坛.2009(02)
作者简介:张燕(1992-),女,汉,山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