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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沉睡的资产
守着年年丰收的土地,却无法将其变为农民可利用的融资渠道,这是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亟待破解的难题。要想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盘活农村“沉睡”的土地资产,打通农村金融“血脉”,让资金进入农村已迫在眉睫。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内生动力。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更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今年8月,来自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及部门的有关领导、学者组成的调研组,对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展开了为期三天的深入调研,探讨和交流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创新理念和思路,并就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座谈会上表示,当代中国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30年前我们用家庭联产承包改革开启了我国农村的改革,而今天如何利用好土地,突破土地使用的瓶颈,成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
“与会专家论证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合法性,指出这是契约化的过程、是动产融资,是事关当前和长远的有效举措、创新之举,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 王儒林总结道。
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俊宏在听取了专家意见后,盛赞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为创新之举,破冰之旅,尤其是破了农村金融缺乏抵押贷款的冰。
通过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使得吉林的农民拥有了新的融资渠道;以土地的预期收益为保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模式正在吉林的林地、草地等生产领域复制。
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以物权融资公司为核心的风险防控体制还能否规避潜在的贷款逾期风险?农民迫切盼望的提高贷款金额上限的要求又能否满足?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又能在这一模式中扮演什么积极角色?在座谈会上,与会专家积极建言,为破解农村金融难题描绘了美好的蓝图。
实质就是动产融资
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副局长 白津夫: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事实上为农村的发展、农民的增收注入了源头活水。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把土地权益资产化,资产契约化,这彻底解决了土地权益变现的问题,特别是物权融资公司起到了对土地流转的契约化作用。实际上这个土地并没有被流转,土地承包人和土地性质未变。契约结束,土地依然还是恢复原来的状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办理过程中并不涉及对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这一创新有效地规避了相关法律风险。
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规则设计中,设立了物权融资公司。物权融资公司所受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是仅发挥担保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实际对土地进行占有并使用收益的都是原土地承包人。物权融资公司是能够让农地充分发挥效用的合格受让主体。土地收益保障的概念和成立物权融资公司的做法解决了这项创新的合法性问题。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王科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一种很正常的贷款方式。用收益权去做抵押担保进行的融资被称作动产融资。可抵押的动产范围非常广,像提货单,还有我们最近在做的林权抵押贷款,就属于这种动产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在世界很多国家存在,国外一些大的农业化生产组织都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未来应考虑公司化经营
国务院参事 任玉岭:我主张农村应该搞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公司制的合作组织。公司一旦建立,就是一个法人,公司可以直接向银行贷款,解决我们现在成立物权融资公司、再经过各种手续才能贷款的现状。用手中的几亩地去贷款,毕竟贷款金额有限。而国外的很多农业生产者都是形成专业化的生产组织来向银行申请贷款。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谢德新局长:由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属性,导致没法向没有抵押的农村发放贷款。土地收益贷款很好地解决了农地抵押的法律问题。但是这个贷款肯定是地多的人贷款就多,那么合作社等大户得到的贷款就会多,农户单个经营最后也不一定会有很大的收益。因此还是当种植养殖到一定规模后,这些贷款才能发挥作用。
王科进:未来集约化经营后,肯定能够产生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因为小规模的一家一户去直接和金融机构打交道,确实还是相对比较困难。一旦集约化经营,就能够成立现代化的企业,就适用很多现代化的动产融资的手段。
物权融资公司应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 易诚:在整个贷款过程中,物权融资公司起了中介的作用,而物权融资公司又是政府部门主导设立的。所以这里面体现的信用担保机制显得很健全。一旦发生农户贷款逾期,物权融资公司还能运用周转保障基金先行偿付贷款。
但是,物权融资公司目前所拥有的防范风险的周转保障基金太少。即便有个30万元或1亿元,但如果出现大面积的风险,比如一个天灾,或许就很难防范。因此是不是可以考虑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这个业务,分担这个风险。此外,由于此项金融创新刚刚实行一年,土地流转的政策也并不完善,未来的土地流转细则还有待制定。
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舒高勇:目前在这个小额贷款中没有保险。我觉得可以把小额贷款保障保险同土地收益的保障结合起来。引入保险制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物权融资公司的风险压力。此外,还可以针对一些贷款大户开展人身意外险的推广。一旦贷款大户发生意外,在贷款非常大的情况下,家中的还款压力将巨大。如果不能及时还款,他的土地将被流转,如果引入人身意外险,一旦发生问题还有保险的赔偿,可以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金融部副总经理 刘仁举:目前物权融资公司仅有3000万的周转保障基金,即使中央财政下拨7000万,凑足一亿恐怕还不足以防范风险。那么怎么样让物权融资公司持续地保持偿付能力呢?从长期发展来看,政府资金是有限的,因此能不能物权融资公司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也引进一些社会资金。重点是要做大物权融资公司的资金规模,但是一定要让其具备自我运转的能力,否则现在的担保能力可能难以持续。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 郑风田:吉林省设立物权融资公司是一个很巧妙的选择。这个机构,有的地方叫土地担保信贷中心。这个公司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核心,一方面能够化解目前农民贷款逾期的风险,还能规避许多法律的问题。但是现在孟加拉、印度等国有很多的小额信贷组织都发生了违约,我们应当吸取他们的教训。未来整个物权融资公司的架构设计还需要深入研究,我们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对应的保障制度,把整个贷款体制的风险降到最低。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松奇:物权融资公司的将来,完全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让它有一定的自生能力。这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将来物权融资公司应该也有一个市场化改革。
应结合城镇化道路推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吕家进:目前我们邮储银行在吉林发放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2200万元,发放的贷款是559笔,排在全省金融机构的第三位。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服务的脆弱性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这还需要各级政府来和我们的社会有关部门出台一些政策来支持。
就土地收益权保证贷款而言,除了解决融资公司的发展问题,明确它的资金来源和支持,提高它的保障服务水平外,还需进一步增加保障资金的投入,提高贷款的能力。随着4G技术的普及,也希望这些信息技术能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任玉岭:其实我们现在还可以在税收上对物权融资公司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就像当年对外资公司一样,可以给予5年免税、10年减税等优惠。
中国发展研究院院长 章琦:总体上,我认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思路完全符合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所提出来的要解决农民问题,要让农民得到更大实惠的方针。目前像吉林这样在全省范围推进土地金融改革的地方很少,未来吉林的土地金融改革还应继续结合城镇化道路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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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着年年丰收的土地,却无法将其变为农民可利用的融资渠道,这是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亟待破解的难题。要想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盘活农村“沉睡”的土地资产,打通农村金融“血脉”,让资金进入农村已迫在眉睫。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内生动力。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更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今年8月,来自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及部门的有关领导、学者组成的调研组,对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展开了为期三天的深入调研,探讨和交流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创新理念和思路,并就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座谈会上表示,当代中国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30年前我们用家庭联产承包改革开启了我国农村的改革,而今天如何利用好土地,突破土地使用的瓶颈,成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
“与会专家论证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合法性,指出这是契约化的过程、是动产融资,是事关当前和长远的有效举措、创新之举,使我们进一步增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 王儒林总结道。
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俊宏在听取了专家意见后,盛赞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为创新之举,破冰之旅,尤其是破了农村金融缺乏抵押贷款的冰。
通过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使得吉林的农民拥有了新的融资渠道;以土地的预期收益为保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模式正在吉林的林地、草地等生产领域复制。
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以物权融资公司为核心的风险防控体制还能否规避潜在的贷款逾期风险?农民迫切盼望的提高贷款金额上限的要求又能否满足?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又能在这一模式中扮演什么积极角色?在座谈会上,与会专家积极建言,为破解农村金融难题描绘了美好的蓝图。
实质就是动产融资
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副局长 白津夫: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事实上为农村的发展、农民的增收注入了源头活水。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把土地权益资产化,资产契约化,这彻底解决了土地权益变现的问题,特别是物权融资公司起到了对土地流转的契约化作用。实际上这个土地并没有被流转,土地承包人和土地性质未变。契约结束,土地依然还是恢复原来的状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轶: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办理过程中并不涉及对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这一创新有效地规避了相关法律风险。
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规则设计中,设立了物权融资公司。物权融资公司所受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是仅发挥担保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实际对土地进行占有并使用收益的都是原土地承包人。物权融资公司是能够让农地充分发挥效用的合格受让主体。土地收益保障的概念和成立物权融资公司的做法解决了这项创新的合法性问题。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王科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一种很正常的贷款方式。用收益权去做抵押担保进行的融资被称作动产融资。可抵押的动产范围非常广,像提货单,还有我们最近在做的林权抵押贷款,就属于这种动产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在世界很多国家存在,国外一些大的农业化生产组织都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未来应考虑公司化经营
国务院参事 任玉岭:我主张农村应该搞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大力发展公司制的合作组织。公司一旦建立,就是一个法人,公司可以直接向银行贷款,解决我们现在成立物权融资公司、再经过各种手续才能贷款的现状。用手中的几亩地去贷款,毕竟贷款金额有限。而国外的很多农业生产者都是形成专业化的生产组织来向银行申请贷款。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谢德新局长:由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属性,导致没法向没有抵押的农村发放贷款。土地收益贷款很好地解决了农地抵押的法律问题。但是这个贷款肯定是地多的人贷款就多,那么合作社等大户得到的贷款就会多,农户单个经营最后也不一定会有很大的收益。因此还是当种植养殖到一定规模后,这些贷款才能发挥作用。
王科进:未来集约化经营后,肯定能够产生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因为小规模的一家一户去直接和金融机构打交道,确实还是相对比较困难。一旦集约化经营,就能够成立现代化的企业,就适用很多现代化的动产融资的手段。
物权融资公司应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 易诚:在整个贷款过程中,物权融资公司起了中介的作用,而物权融资公司又是政府部门主导设立的。所以这里面体现的信用担保机制显得很健全。一旦发生农户贷款逾期,物权融资公司还能运用周转保障基金先行偿付贷款。
但是,物权融资公司目前所拥有的防范风险的周转保障基金太少。即便有个30万元或1亿元,但如果出现大面积的风险,比如一个天灾,或许就很难防范。因此是不是可以考虑吸引更多的机构参与这个业务,分担这个风险。此外,由于此项金融创新刚刚实行一年,土地流转的政策也并不完善,未来的土地流转细则还有待制定。
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舒高勇:目前在这个小额贷款中没有保险。我觉得可以把小额贷款保障保险同土地收益的保障结合起来。引入保险制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物权融资公司的风险压力。此外,还可以针对一些贷款大户开展人身意外险的推广。一旦贷款大户发生意外,在贷款非常大的情况下,家中的还款压力将巨大。如果不能及时还款,他的土地将被流转,如果引入人身意外险,一旦发生问题还有保险的赔偿,可以帮助家庭渡过难关。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金融部副总经理 刘仁举:目前物权融资公司仅有3000万的周转保障基金,即使中央财政下拨7000万,凑足一亿恐怕还不足以防范风险。那么怎么样让物权融资公司持续地保持偿付能力呢?从长期发展来看,政府资金是有限的,因此能不能物权融资公司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也引进一些社会资金。重点是要做大物权融资公司的资金规模,但是一定要让其具备自我运转的能力,否则现在的担保能力可能难以持续。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 郑风田:吉林省设立物权融资公司是一个很巧妙的选择。这个机构,有的地方叫土地担保信贷中心。这个公司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核心,一方面能够化解目前农民贷款逾期的风险,还能规避许多法律的问题。但是现在孟加拉、印度等国有很多的小额信贷组织都发生了违约,我们应当吸取他们的教训。未来整个物权融资公司的架构设计还需要深入研究,我们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对应的保障制度,把整个贷款体制的风险降到最低。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松奇:物权融资公司的将来,完全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让它有一定的自生能力。这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将来物权融资公司应该也有一个市场化改革。
应结合城镇化道路推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吕家进:目前我们邮储银行在吉林发放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2200万元,发放的贷款是559笔,排在全省金融机构的第三位。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服务的脆弱性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这还需要各级政府来和我们的社会有关部门出台一些政策来支持。
就土地收益权保证贷款而言,除了解决融资公司的发展问题,明确它的资金来源和支持,提高它的保障服务水平外,还需进一步增加保障资金的投入,提高贷款的能力。随着4G技术的普及,也希望这些信息技术能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任玉岭:其实我们现在还可以在税收上对物权融资公司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就像当年对外资公司一样,可以给予5年免税、10年减税等优惠。
中国发展研究院院长 章琦:总体上,我认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思路完全符合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所提出来的要解决农民问题,要让农民得到更大实惠的方针。目前像吉林这样在全省范围推进土地金融改革的地方很少,未来吉林的土地金融改革还应继续结合城镇化道路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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