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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监察"仅指"行政监察",随着《国家监察法》的颁布与实施,就由原来的"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并由此带来了国家监察机关性质的争议,以及国家监察学科原理及其体系的讨论。本文将国家监察机关定性为监督机关,而且从其功能上讨论了国家监察学科的监督原理、调查原理及处置原理,包括按其内容划分的理论学科、法律学科和事实与技术学科的体系构造及学科群建设。